湘潭市华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拟审批公示

内容
 
发送至邮箱

湘潭市华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拟审批公示

  经审议,我局拟于近日内批准《 (略) (略) 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现就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间**日-**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进行反映。联系电话:0731-*

  联系地址: (略) 建设中路6号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略) (略) 改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

(略) 雨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湘潭 (略) 厂区内

建设单位

(略)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湖南 (略)

项目概况

(略) (略) 拟投资30万元对现有项目进行改扩建。新增水渣、转炉渣替代部分石灰石,同时在保持废渣处理规模18万t/a不变的前提下,将现有项目产品方案调整为复合掺合料20万t/a,矿粉10万t/a;另外, (略) 政污泥、粉煤灰以及现有项目的细粉、除尘灰等原料,通过适当延长现有设备生产时间,新增10万吨/年内燃料项目。项目将新增污泥和内燃料贮存库,除此之外本次改扩建不改变现有项目生产工艺、设备、布局。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气污染防治工作。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依托现有除尘设施处理,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须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标准。新增的污泥和内燃料贮存库须密闭,恶臭气体须负压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标准后由15m排气筒外排。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需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标准,硫化氢、氨、臭气浓度等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要求。

(2)废水污染防治工作。项目不新增废水,也不改变现有项目废水产生及排放方式。即设备冷却水经冷却水池冷却后循环使用,不外排;脱硫脱硝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少量外排废水排入湘潭电化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排放标准后回用于湘潭电化生产系统,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湘潭电化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排放标准后回用于湘潭电化生产系统,不外排。

(3)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项目新增噪声源主要是污泥和内燃料贮存库集气风机,须采取加装隔声罩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项目新增废活性炭,作为燃料及时回用于现有项目沸腾炉;除此之外,项目不改变其他固体废物的处置方式,即脱硫石膏渣作为建筑材料外售;废渣细粉、收尘灰大部分回用,其他作为建筑材料外售;沸腾炉炉渣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收集处置。各类固体贮存设施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严防厂区贮存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

(5)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项目对土壤、地下水的可能污染途径主要是污泥、产品贮存过程中,物料中含有的污染物质通过垂直入渗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污泥贮存库、产品贮存库、固体废物暂存间划分为重点防渗区。采取粘土铺底,再在上层铺10~15cm的水泥进行硬底化,使防渗性能与1.5m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10-7cm/s)等效。厂区道路其他非绿化区域划分为简单防渗区,采取一般水泥硬化措施。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经审议,我局拟于近日内批准《 (略) (略) 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现就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间**日-**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进行反映。联系电话:0731-*

  联系地址: (略) 建设中路6号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略) (略) 改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

(略) 雨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湘潭 (略) 厂区内

建设单位

(略)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湖南 (略)

项目概况

(略) (略) 拟投资30万元对现有项目进行改扩建。新增水渣、转炉渣替代部分石灰石,同时在保持废渣处理规模18万t/a不变的前提下,将现有项目产品方案调整为复合掺合料20万t/a,矿粉10万t/a;另外, (略) 政污泥、粉煤灰以及现有项目的细粉、除尘灰等原料,通过适当延长现有设备生产时间,新增10万吨/年内燃料项目。项目将新增污泥和内燃料贮存库,除此之外本次改扩建不改变现有项目生产工艺、设备、布局。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气污染防治工作。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依托现有除尘设施处理,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须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标准。新增的污泥和内燃料贮存库须密闭,恶臭气体须负压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标准后由15m排气筒外排。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需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标准,硫化氢、氨、臭气浓度等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要求。

(2)废水污染防治工作。项目不新增废水,也不改变现有项目废水产生及排放方式。即设备冷却水经冷却水池冷却后循环使用,不外排;脱硫脱硝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少量外排废水排入湘潭电化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排放标准后回用于湘潭电化生产系统,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湘潭电化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排放标准后回用于湘潭电化生产系统,不外排。

(3)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项目新增噪声源主要是污泥和内燃料贮存库集气风机,须采取加装隔声罩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项目新增废活性炭,作为燃料及时回用于现有项目沸腾炉;除此之外,项目不改变其他固体废物的处置方式,即脱硫石膏渣作为建筑材料外售;废渣细粉、收尘灰大部分回用,其他作为建筑材料外售;沸腾炉炉渣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收集处置。各类固体贮存设施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严防厂区贮存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

(5)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项目对土壤、地下水的可能污染途径主要是污泥、产品贮存过程中,物料中含有的污染物质通过垂直入渗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污泥贮存库、产品贮存库、固体废物暂存间划分为重点防渗区。采取粘土铺底,再在上层铺10~15cm的水泥进行硬底化,使防渗性能与1.5m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10-7cm/s)等效。厂区道路其他非绿化区域划分为简单防渗区,采取一般水泥硬化措施。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登录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