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经委区商务委区建设管理委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工业用地厂库房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浦区经委区商务委区建设管理委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工业用地厂库房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级公司: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工业用地厂库房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略) 青浦区经济委员会 (略) 青浦区商务委员会
(略) 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略) 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略) 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8日
关于加强工业用地厂库房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根据《 (略) 促进资源高效率配置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41号)、《本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意见》(沪府规〔2018〕21号)、《关 (略) 产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沪规划资源规〔2021〕6号)、《 (略) 推进高端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沪府办规〔2022〕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厂库房管理,遏制随意改变工业用地用途的行为,促进工业用地高效利用,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的国有工业用地,集体工业用地、历史遗留工业用地等参照执行。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坚持工业底色。工业用地是工业发展的根基,树立工业用地姓“工”理念,坚持工业用地用于先进制造业发展。
2.坚持安全底线。安全是产业发展的底线,注重项目的环境影响和安全生产,确保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
3.坚持绩效优先。把握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全面加强产业准入和全过程管理,提高工业用地利用绩效。
4.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分类制定实施路径和解决方案,统筹产业发展和资源配置。
第四条 组织架构
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简称“区产推办”)下设工业用地厂库房管理工作专班(简称“工作专班”),统筹协调推进全区工业用地厂库房管理有关工作。成员单位包括区经委、区商务委、区建设管理委、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资源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文化旅游局、区体育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消防救援支队以及各街镇、青浦工业园区等。
第五条 整治存量
根据各街镇、园区排摸出的存量工业厂库房情况,结合实际,按照“合规型”“整改型”“腾退型”三种类型进行分类指导。
(一)分类标准
1.“合规型”
(1)绿色发展标准(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企业管理规范,符合本区相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环保、消防等手续齐全,无重大信访矛盾。
②企业近三年内无较大环保事故、安全生产事故。
③按照规划建设条件使用土地,无违章建筑。
(2)产业功能标准(至少符合其中一项)
①承租企业为生产型的,按照租赁面积,产值强度不低于4500元/平方米、税收强度不低于337元/平方米。
②承租企业为仓储型的,按照租赁面积,税收强度不低于450元/平方米。
③承租企业为科技成长型企业,获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专精特新企业,拥有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或者其他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5项及以上。
④经企业所在街镇、园区和行业主管部门联合认定,属于重点配套仓储、非居改建、文体养老设施等项目。
2.“整改型”
(1)绿色发展标准(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企业管理规范,环保、消防等相关手续基本齐全。
②企业近三年内无重大环保事故、安全生产事故。
③环保、消防、安全等方面存在隐患,配合并得到及时整改。
(2)产业功能标准(至少符合其中一项)
①承租企业为生产型的,按照租赁面积,产值强度不低于3000元/平方米、税收强度不低于225元/平方米。
②承租企业为仓储型的,按照租赁面积,税收强度不低于315元/平方米。
③经企业所在街镇、园区和行业主管部门联合认定,属于保留配套仓储,或者拟进行非居改建、改建为文体设施等项目。
④控规上已不再是工业用地,建筑形态和功能业态与控规相符,拟转型为研发或者商办的项目。
3.“腾退型”
(1)管理混乱,存在较大安全和环境隐患。
(2)属于《 (略) 低效工业用地标准指南(2019版)》界定的低效工业用地。
(3)其他不符合“合规型”“整改型”的项目。
(4)未经街镇、园区同意的转租项目。
(5)对照土地出让合同以及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存在擅自隔层等违章搭建情况。
在不低于上述标准的前提下,各街镇、园区可根据区域发展情况细化标准,提高税收和产出强度要求。(二)工作流程
1.由各街镇、园区根据分类标准将辖区内的项目按照“合规型”“整改型”“腾退型”三种类型进行分类,报区产推办备案。
2.对于“整改型”项目,由项目所属街镇、园区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督促项目单位对照“合规型”标准进行整改,原则上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产业功能整改的,整改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于拟进行非居改建或者改建为文体设施的项目,经所属街镇、园区同意后报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相应的认定或者备案流程,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对于拟转型项目,由项目单位编制转型方案,经所属街镇、园区同意后报“四委两局”讨论,通过后提交区土地使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项目单位完成整改后,提交工作专班进行综合评估,符合标准后,视为“合规型”;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转为“腾退型”。
3.对于“腾退型”项目,由项目所属街镇、园区制定整治方案,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督促项目单位将厂房恢复原本使用用途,承租企业整体搬离,原则上期限不超过6个月。街镇、园区难以腾退的项目可提请区综合整治办列入区级挂牌项目予以推进。低效工业用地,通过减量化、土地收储、市场化补偿、园区回购等方式推动低效工业用地退出。
第六条 规范增量
对于企业提出的新增工业用地、存量转型、办理产权人股权(结构)变更、房地产权属变更和转移、改扩建、厂房出租、建筑装饰装修等事项申请,分成“新增用地”型、“存量转型”型、“告知承诺”型、“综合评估”型以及其他,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一)“新增用地”型
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的街镇、园区进行申请,街镇、园区初审通过后报送区经委,由区经委上报“四委两局”会议进行讨论,符合准入标准且成熟的项目提交区土地使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确定。新增工业用地项目中的配套设施(含仓库)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地上建筑总量的30%。
(二)“存量转型”型
1.零星工业用地转型(商办、研发)
项目单位编制转型方案,符合相关规定,经街镇、园区初审通过后,报“四委两局”会议讨论,符合要求的提交区土地使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通过补地价办理用地手续,实施转型升级。
对于保留现有建筑的项目,现有建筑通过改造后须能满足按照规划转型后业态的安全、消防等管理要求。
2.非居改建
项目单位编制改造方案,经街镇、园区初审通过后,报工作专班进行讨论。工作专班讨论通过后,项目单位根据文件精神提出向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认定申请,经区政府(区保障性领导小组)组织的联合会审小组审议通过后,实施项目改建,通过联合验收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体系。
3.社会性文化设施
项目单位编制转型方案,应符合相关规定,经街镇、园区初审通过后,报工作专班进行讨论。工作专班讨论通过后,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区文化旅游局牵头会商相关部门后提交区政府审议。审议通过后,实施项目纳入区文化旅游局的行业管理范畴。
4.社会性体育设施
根据国家、 (略) 相关文件精神,参照国家相关建设规范,项目单位编制转型方案。经街镇、园区初审通过后,报工作专班进行讨论。工作专班讨论通过后,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区体育局牵头会商相关部门后提交区政府审议。审议通过后,实施项目纳入区体育局的行业管理范畴。
5.其他
其他类型的转型项目,经街镇、园区初审通过后,报工作专班进行讨论。工作专班讨论通过后,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按照相应流程办理,并纳入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范畴。
(三)“告知承诺”型(股权变更、产权变更)
各街镇、园区梳理辖区内重点关注的地块及产权人情况,建立重点企业/地块信息库, (略) 场监管局和区规划资源局(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库内企业和地块信息原则上半年更新一次。
1.股权(结构)变更
区市场监管局接到重点企业/地块信息库内企业提出的股权(结构)变更申请时,在依法依规办理手续的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企业所属的街镇、园区。由街镇、园区联系企业了解情况,告知企业相关管理要求,督促企业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承诺不得改变原先批准的用途。对未按规定的,将该地块纳入“整改型”范围,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如果未在限期内整改到位的,则转为“腾退型”进行整治。
2.房地产权属变更和转移
区规划资源局(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接到重点企业/地块信息库内地块的房地产权属变更和转移申请时,依照《 (略) 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的要求依法依规办理手续,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企业所属的街镇、园区。由街镇、园区联系企业了解情况,告知企业相关管理要求,督促企业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承诺不得改变原先批准的用途。对未按规定的,将该地块纳入“整改型”范围,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如果未在限期内整改到位的,则转为“腾退型”进行整治。
对于出让合同的约定不动产权证上有“办理转移登记需征得出让人同意”的内容记载的,企业办理手续时须提交出让人同意办理转移登记的书面意见。
(四)“综合评估”型(改扩建、厂房出租)
对于改扩建、厂房出租,加强源头管理,严禁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和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1.改扩建
项目单位应事先向项目所属的街镇、园区进行报备,明确项目的具体情况。街镇、园区同意后将项目报送工作专班,由工作专班进行综合评估,原则上不低于“合规型”标准,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意见抄送至街镇、园区和区规划资源局、区建设管理委、区生态环境局。在未取得工作专班书面意见的情况下,区规划资源局接到企业申请的,应将有关情况反馈至项目所属街镇、园区,由街镇、园区联系项目单位要求进行报备,在取得工作专班综合评估书面意见后再批复工程规划许可。经综合评估,对不符合我区产业准入要求的,由街镇、园区告知企业。
2.厂房出租
(1)对于需要办理环评或者租赁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项目,承租方应事先向项目所在的街镇、园区进行报备,明确项目的具体情况。街镇、园区同意后将项目报送工作专班,由工作专班进行综合评估,原则上不低于“合规型”标准,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意见抄送至街镇、园区和区生态环境局。未取得工作专班书面意见的情况下,区生态环境局接到企业申请的,应将有关情况反馈至项目所属街镇、园区,由街镇、园区联系项目单位要求进行报备,在取得工作专班综合评估书面意见后再批复环评。经综合评估,对不符合我区产业准入要求的,由街镇、园区告知出租方和承租方,解除租赁协议。
(2)对于无需办理环评且租赁面积少于1000平方米的项目,承租方应事先向项目所在的街镇、园区进行报备,街镇、园区进行综合评估。经综合评估,项目不符合区域产业准入要求的,由街镇、园区告知出租方和承租方,解除租赁协议。
(五)其他(建筑装饰装修)
1.涉及功能调整的经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书面认定后,方能列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改变原生产火灾危险性且属于*、*类火灾危险性的企业技改项目,不得通过申报特殊类装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2.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区建设管理委将审批结果通知建设单位,并将信息同步发送至规划资源,房管,文物、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及街镇、园区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第七条 部门职责
1.区经委。承担工作专班日常工作,牵头协调工业用地厂库房管理相关工作。根据部门职能对项目进行评价。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于制造业领域产业链配套仓储项目的必要性出具意见;对于转型为研发用地的项目进行业务指导并落实行业管理职责。
2.区商务委。根据部门职能对项目进行评价。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于快递、物流以及民生保障类领域配套仓储项目的必要性出具意见;对于转性为商办用地的项目进行业务指导并落实行业管理职责。
3.区建设管理委。根据工作专班书面意见、规划许可情况办理改扩建的施工许可。按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建筑装饰装修的施工许可。根据街镇、园区日常巡查反馈的未批先建的装饰装修工程,重点关注是否按要求办理建筑装饰装修施工许可,是否按照施工许可开展施工等情况。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理。
4.区生态环境局。根据工作专班书面意见办理环评手续。根据部门职能对项目进行评价。开展执法检查,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违反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将有关情况反馈至街镇、园区。
5.区规划资源局。根据工作专班书面意见办理改扩建的工程规划许可。根据部门职能对项目进行评价。将库内企业提出房地产权属变更和转移情况及时告知街镇、园区。开展日常巡查,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和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将有关情况反馈至街镇、园区。
6.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根据《 (略)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沪住建规范联〔2022〕2号)做好非居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业务指导工作,并根据《 (略)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联〔2022〕3号)文件精神落实行业管理职责。
7.区文化旅游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对于企业提出文化设施改造项目进行认定,并做好业务指导,落实行业管理职责。
8.区体育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对于企业提出体育设施改造项目进行认定,并做好业务指导,落实行业管理职责。
9.区应急局。按照分级分类监管要求对列入重点年度检查计划的厂库房开展检查,重点关注是否违规存储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是否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将有关情况反馈至街镇、园区。
10.区市场监管局。将库内企业提出股权(结构)变更情况及时告知街镇、园区。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按规定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将整改不力的或重大违法行为抄送至街镇、园区。
11.区城管执法局。指导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加强日常巡查,重点聚焦是否存在违章搭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将有关情况反馈至街镇、园区和相关部门。
12.区消防救援支队。根据部门职能对项目进行评价。开展日常巡查,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将有关情况反馈至街镇、园区。
13.各街镇、园区。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排摸和动态更新辖区内存量工业用地使用情况,建立重点企业/地块信息库。开展日常巡查,做好限额以下工程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并告知相关职能部门。对新增的,无法获得工作专班书面意见但已投产的项目进行腾退。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主动进行项目报备,配合街镇、园区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对于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八条 奖惩机制
1.惩戒措施
(1)对于“腾退型”项目,在限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的,纳入综合整治范围,通过联合执法等手段腾退场地。同时,项目单位不得享受区级各类产业扶持政策,不 (略) 级相关政策。
(2)未经过报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享受区级各类产业扶持政策,不 (略) 级相关政策。
2.奖励措施
(1)经过报备的“合规型”项目, (略) 、区两级的产业扶持政策。
(2)对于厂房出租引进符合主导产业方向的项目,各街镇、园区可结合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比例和方式由街镇、园区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条 工作机制
(一)会议制度
区产推办不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工业用地厂库房管理工作相关情况汇报,协调解决遇到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审议“合规型”“整改型”“腾退型”三类项目名单。工作专班根据项目情况(原则上每两周一次)召开会议进行项目综合评估,每季度将项目评估情况向区产推办进行汇报。
(二)信息机制
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确定分管领导以及具体负责科室,并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传递信息和联系工作。各街镇、园区与区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建立信息互通渠道,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级公司: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工业用地厂库房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略) 青浦区经济委员会 (略) 青浦区商务委员会
(略) 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略) 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略) 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8日
关于加强工业用地厂库房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根据《 (略) 促进资源高效率配置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41号)、《本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意见》(沪府规〔2018〕21号)、《关 (略) 产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沪规划资源规〔2021〕6号)、《 (略) 推进高端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沪府办规〔2022〕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厂库房管理,遏制随意改变工业用地用途的行为,促进工业用地高效利用,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的国有工业用地,集体工业用地、历史遗留工业用地等参照执行。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坚持工业底色。工业用地是工业发展的根基,树立工业用地姓“工”理念,坚持工业用地用于先进制造业发展。
2.坚持安全底线。安全是产业发展的底线,注重项目的环境影响和安全生产,确保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
3.坚持绩效优先。把握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全面加强产业准入和全过程管理,提高工业用地利用绩效。
4.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分类制定实施路径和解决方案,统筹产业发展和资源配置。
第四条 组织架构
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简称“区产推办”)下设工业用地厂库房管理工作专班(简称“工作专班”),统筹协调推进全区工业用地厂库房管理有关工作。成员单位包括区经委、区商务委、区建设管理委、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资源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文化旅游局、区体育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消防救援支队以及各街镇、青浦工业园区等。
第五条 整治存量
根据各街镇、园区排摸出的存量工业厂库房情况,结合实际,按照“合规型”“整改型”“腾退型”三种类型进行分类指导。
(一)分类标准
1.“合规型”
(1)绿色发展标准(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企业管理规范,符合本区相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环保、消防等手续齐全,无重大信访矛盾。
②企业近三年内无较大环保事故、安全生产事故。
③按照规划建设条件使用土地,无违章建筑。
(2)产业功能标准(至少符合其中一项)
①承租企业为生产型的,按照租赁面积,产值强度不低于4500元/平方米、税收强度不低于337元/平方米。
②承租企业为仓储型的,按照租赁面积,税收强度不低于450元/平方米。
③承租企业为科技成长型企业,获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专精特新企业,拥有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或者其他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5项及以上。
④经企业所在街镇、园区和行业主管部门联合认定,属于重点配套仓储、非居改建、文体养老设施等项目。
2.“整改型”
(1)绿色发展标准(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企业管理规范,环保、消防等相关手续基本齐全。
②企业近三年内无重大环保事故、安全生产事故。
③环保、消防、安全等方面存在隐患,配合并得到及时整改。
(2)产业功能标准(至少符合其中一项)
①承租企业为生产型的,按照租赁面积,产值强度不低于3000元/平方米、税收强度不低于225元/平方米。
②承租企业为仓储型的,按照租赁面积,税收强度不低于315元/平方米。
③经企业所在街镇、园区和行业主管部门联合认定,属于保留配套仓储,或者拟进行非居改建、改建为文体设施等项目。
④控规上已不再是工业用地,建筑形态和功能业态与控规相符,拟转型为研发或者商办的项目。
3.“腾退型”
(1)管理混乱,存在较大安全和环境隐患。
(2)属于《 (略) 低效工业用地标准指南(2019版)》界定的低效工业用地。
(3)其他不符合“合规型”“整改型”的项目。
(4)未经街镇、园区同意的转租项目。
(5)对照土地出让合同以及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存在擅自隔层等违章搭建情况。
在不低于上述标准的前提下,各街镇、园区可根据区域发展情况细化标准,提高税收和产出强度要求。(二)工作流程
1.由各街镇、园区根据分类标准将辖区内的项目按照“合规型”“整改型”“腾退型”三种类型进行分类,报区产推办备案。
2.对于“整改型”项目,由项目所属街镇、园区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督促项目单位对照“合规型”标准进行整改,原则上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产业功能整改的,整改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于拟进行非居改建或者改建为文体设施的项目,经所属街镇、园区同意后报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相应的认定或者备案流程,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对于拟转型项目,由项目单位编制转型方案,经所属街镇、园区同意后报“四委两局”讨论,通过后提交区土地使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项目单位完成整改后,提交工作专班进行综合评估,符合标准后,视为“合规型”;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转为“腾退型”。
3.对于“腾退型”项目,由项目所属街镇、园区制定整治方案,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督促项目单位将厂房恢复原本使用用途,承租企业整体搬离,原则上期限不超过6个月。街镇、园区难以腾退的项目可提请区综合整治办列入区级挂牌项目予以推进。低效工业用地,通过减量化、土地收储、市场化补偿、园区回购等方式推动低效工业用地退出。
第六条 规范增量
对于企业提出的新增工业用地、存量转型、办理产权人股权(结构)变更、房地产权属变更和转移、改扩建、厂房出租、建筑装饰装修等事项申请,分成“新增用地”型、“存量转型”型、“告知承诺”型、“综合评估”型以及其他,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一)“新增用地”型
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的街镇、园区进行申请,街镇、园区初审通过后报送区经委,由区经委上报“四委两局”会议进行讨论,符合准入标准且成熟的项目提交区土地使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确定。新增工业用地项目中的配套设施(含仓库)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地上建筑总量的30%。
(二)“存量转型”型
1.零星工业用地转型(商办、研发)
项目单位编制转型方案,符合相关规定,经街镇、园区初审通过后,报“四委两局”会议讨论,符合要求的提交区土地使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通过补地价办理用地手续,实施转型升级。
对于保留现有建筑的项目,现有建筑通过改造后须能满足按照规划转型后业态的安全、消防等管理要求。
2.非居改建
项目单位编制改造方案,经街镇、园区初审通过后,报工作专班进行讨论。工作专班讨论通过后,项目单位根据文件精神提出向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认定申请,经区政府(区保障性领导小组)组织的联合会审小组审议通过后,实施项目改建,通过联合验收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体系。
3.社会性文化设施
项目单位编制转型方案,应符合相关规定,经街镇、园区初审通过后,报工作专班进行讨论。工作专班讨论通过后,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区文化旅游局牵头会商相关部门后提交区政府审议。审议通过后,实施项目纳入区文化旅游局的行业管理范畴。
4.社会性体育设施
根据国家、 (略) 相关文件精神,参照国家相关建设规范,项目单位编制转型方案。经街镇、园区初审通过后,报工作专班进行讨论。工作专班讨论通过后,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区体育局牵头会商相关部门后提交区政府审议。审议通过后,实施项目纳入区体育局的行业管理范畴。
5.其他
其他类型的转型项目,经街镇、园区初审通过后,报工作专班进行讨论。工作专班讨论通过后,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按照相应流程办理,并纳入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范畴。
(三)“告知承诺”型(股权变更、产权变更)
各街镇、园区梳理辖区内重点关注的地块及产权人情况,建立重点企业/地块信息库, (略) 场监管局和区规划资源局(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库内企业和地块信息原则上半年更新一次。
1.股权(结构)变更
区市场监管局接到重点企业/地块信息库内企业提出的股权(结构)变更申请时,在依法依规办理手续的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企业所属的街镇、园区。由街镇、园区联系企业了解情况,告知企业相关管理要求,督促企业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承诺不得改变原先批准的用途。对未按规定的,将该地块纳入“整改型”范围,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如果未在限期内整改到位的,则转为“腾退型”进行整治。
2.房地产权属变更和转移
区规划资源局(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接到重点企业/地块信息库内地块的房地产权属变更和转移申请时,依照《 (略) 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的要求依法依规办理手续,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企业所属的街镇、园区。由街镇、园区联系企业了解情况,告知企业相关管理要求,督促企业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承诺不得改变原先批准的用途。对未按规定的,将该地块纳入“整改型”范围,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如果未在限期内整改到位的,则转为“腾退型”进行整治。
对于出让合同的约定不动产权证上有“办理转移登记需征得出让人同意”的内容记载的,企业办理手续时须提交出让人同意办理转移登记的书面意见。
(四)“综合评估”型(改扩建、厂房出租)
对于改扩建、厂房出租,加强源头管理,严禁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和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1.改扩建
项目单位应事先向项目所属的街镇、园区进行报备,明确项目的具体情况。街镇、园区同意后将项目报送工作专班,由工作专班进行综合评估,原则上不低于“合规型”标准,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意见抄送至街镇、园区和区规划资源局、区建设管理委、区生态环境局。在未取得工作专班书面意见的情况下,区规划资源局接到企业申请的,应将有关情况反馈至项目所属街镇、园区,由街镇、园区联系项目单位要求进行报备,在取得工作专班综合评估书面意见后再批复工程规划许可。经综合评估,对不符合我区产业准入要求的,由街镇、园区告知企业。
2.厂房出租
(1)对于需要办理环评或者租赁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项目,承租方应事先向项目所在的街镇、园区进行报备,明确项目的具体情况。街镇、园区同意后将项目报送工作专班,由工作专班进行综合评估,原则上不低于“合规型”标准,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意见抄送至街镇、园区和区生态环境局。未取得工作专班书面意见的情况下,区生态环境局接到企业申请的,应将有关情况反馈至项目所属街镇、园区,由街镇、园区联系项目单位要求进行报备,在取得工作专班综合评估书面意见后再批复环评。经综合评估,对不符合我区产业准入要求的,由街镇、园区告知出租方和承租方,解除租赁协议。
(2)对于无需办理环评且租赁面积少于1000平方米的项目,承租方应事先向项目所在的街镇、园区进行报备,街镇、园区进行综合评估。经综合评估,项目不符合区域产业准入要求的,由街镇、园区告知出租方和承租方,解除租赁协议。
(五)其他(建筑装饰装修)
1.涉及功能调整的经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书面认定后,方能列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改变原生产火灾危险性且属于*、*类火灾危险性的企业技改项目,不得通过申报特殊类装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2.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区建设管理委将审批结果通知建设单位,并将信息同步发送至规划资源,房管,文物、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及街镇、园区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第七条 部门职责
1.区经委。承担工作专班日常工作,牵头协调工业用地厂库房管理相关工作。根据部门职能对项目进行评价。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于制造业领域产业链配套仓储项目的必要性出具意见;对于转型为研发用地的项目进行业务指导并落实行业管理职责。
2.区商务委。根据部门职能对项目进行评价。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于快递、物流以及民生保障类领域配套仓储项目的必要性出具意见;对于转性为商办用地的项目进行业务指导并落实行业管理职责。
3.区建设管理委。根据工作专班书面意见、规划许可情况办理改扩建的施工许可。按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建筑装饰装修的施工许可。根据街镇、园区日常巡查反馈的未批先建的装饰装修工程,重点关注是否按要求办理建筑装饰装修施工许可,是否按照施工许可开展施工等情况。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理。
4.区生态环境局。根据工作专班书面意见办理环评手续。根据部门职能对项目进行评价。开展执法检查,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违反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将有关情况反馈至街镇、园区。
5.区规划资源局。根据工作专班书面意见办理改扩建的工程规划许可。根据部门职能对项目进行评价。将库内企业提出房地产权属变更和转移情况及时告知街镇、园区。开展日常巡查,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和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将有关情况反馈至街镇、园区。
6.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根据《 (略)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沪住建规范联〔2022〕2号)做好非居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业务指导工作,并根据《 (略)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联〔2022〕3号)文件精神落实行业管理职责。
7.区文化旅游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对于企业提出文化设施改造项目进行认定,并做好业务指导,落实行业管理职责。
8.区体育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对于企业提出体育设施改造项目进行认定,并做好业务指导,落实行业管理职责。
9.区应急局。按照分级分类监管要求对列入重点年度检查计划的厂库房开展检查,重点关注是否违规存储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是否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将有关情况反馈至街镇、园区。
10.区市场监管局。将库内企业提出股权(结构)变更情况及时告知街镇、园区。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按规定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将整改不力的或重大违法行为抄送至街镇、园区。
11.区城管执法局。指导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加强日常巡查,重点聚焦是否存在违章搭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将有关情况反馈至街镇、园区和相关部门。
12.区消防救援支队。根据部门职能对项目进行评价。开展日常巡查,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将有关情况反馈至街镇、园区。
13.各街镇、园区。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排摸和动态更新辖区内存量工业用地使用情况,建立重点企业/地块信息库。开展日常巡查,做好限额以下工程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并告知相关职能部门。对新增的,无法获得工作专班书面意见但已投产的项目进行腾退。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主动进行项目报备,配合街镇、园区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对于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八条 奖惩机制
1.惩戒措施
(1)对于“腾退型”项目,在限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的,纳入综合整治范围,通过联合执法等手段腾退场地。同时,项目单位不得享受区级各类产业扶持政策,不 (略) 级相关政策。
(2)未经过报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享受区级各类产业扶持政策,不 (略) 级相关政策。
2.奖励措施
(1)经过报备的“合规型”项目, (略) 、区两级的产业扶持政策。
(2)对于厂房出租引进符合主导产业方向的项目,各街镇、园区可结合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比例和方式由街镇、园区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条 工作机制
(一)会议制度
区产推办不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工业用地厂库房管理工作相关情况汇报,协调解决遇到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审议“合规型”“整改型”“腾退型”三类项目名单。工作专班根据项目情况(原则上每两周一次)召开会议进行项目综合评估,每季度将项目评估情况向区产推办进行汇报。
(二)信息机制
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确定分管领导以及具体负责科室,并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传递信息和联系工作。各街镇、园区与区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建立信息互通渠道,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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