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的公示
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的公示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违规开采破坏自然生态”“ (略) 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之名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矿山生态修复和管理问题较多”3项整改任务(对应州整改任务第九、十、十一项)已整改完成,根据《 (略)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实施办法》及州整改办要求,现将3项问题整改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7月10日至7月17日(6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实名书面向罗甸县自然资源局提出。联系电话:0854-*;地址:罗甸县城东政务服务中心2号楼606办公室。
附件:1.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九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表
2.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表
3.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一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表
罗甸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7月10日
附件1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九项整改任务表
整改任务 | 违规开采破坏自然生态 |
整改责任单位 | 州自然资源局、州发展改革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林业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务局、州应急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党委、政府 |
整改目标 | 强化监督管理,打击违规开采 |
整改措施 | 1.按照拟建、在建、在产、停产停建四类状态,全面核查矿山手续,建立“一矿一策”问题整改台账,实施分类整改。 2.督促拟建、在建矿山,加快相关手续办理,各职能部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按照“成熟一个办理一个”的原则按法定权限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对于停产停建矿山,按照“一矿一策”的处置意见,对符合办理相关手续条件的,各职能部门及时按法定权限办理。 3.应该关闭的依规依法实施关闭;符合吊销条件的,各职能部门及时按法定权限办理吊销手续。 4.关于在建、在产矿山,对手续齐全的,各职能部门依据批复的方案加强日常监管。 |
整改主要工作 及成效 | 一是已按照拟建、在建、在产、停产停建四类状态,全面核查矿山手续,建立“一矿一策”问题整改台账,实施分类整改。已核查全县41家非煤矿山手续情况,停产停建32家、在产3家、在建3家、拟建矿山3家。 二是需完善各部门手续的矿山企业共计41家。截至目前,9家因关闭不需要办理相关手续,7家手续齐全(包含在产在建6家),25家矿山企业缺少相关手续,具体情况为:未办理临时用地手续16家、未办理林业用地手续17家、未办理环评手续3家、未办理水土保持手续4家、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持有效建设期批复15家。 三是2022年关闭罗甸县茂井镇顺意砂石场、罗甸县逢亭镇天磊砂石场2家非煤矿山,并已按照复绿方案完成矿山地质环境的生态修复。 四是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大矿山监管力度,适时组织开展矿山检查。 |
附件2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项整改任务表
整改任务 | (略) 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之名违法开采矿产资源 |
整改责任单位 | 州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党委、政府 |
整改目标 | (略) 场化方式实施的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开展排查治理,严防以生态修复为名非法采矿行为。 |
整改措施 | 1. (略) 场化方式实施的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开展排查,建立问题清单台账。 2.根据清单台账,对原实施方案 (略) 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政策要求、不满足地质灾害或生态修复治理相关规范要求的,重新编制实施方案并开展治理。 3.对原实施方案满足上述要求的,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 4.严厉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加强项目实施监管,在实施生态修复治理项目时,严禁违规违法开采矿产资源。 |
整改主要工作 及成效 | (略) 场化方式实施的矿山生态修复项目进行排查。经排查,我 (略) 场化方式实施的矿山生态修复。 |
附件3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一项整改任务表
整改任务 | 矿山生态修复和管理问题较多 |
整改责任单位 | 州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党委、政府 |
整改目标 | 开展矿山突出问题整治,有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
整改措施 | 1.对全州207个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完成情况开展核查,对存在的问题建立清单台账,制定整改方案。 2.按照整改方案,对全州207个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3.对存在各类环境问题的80家砂石矿山,根据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方案,限期完成整改;对涉及未进行生态修复的砂石矿山,开展生态修复。 4. (略) 级制定的《 (略) “十四五”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行动计划》,统筹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 |
整改主要工作 及成效 | 一是全州207个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不涉及我县。 二是涉及我县存在各类环境问题8家砂石矿山已全部整改完成。 三是已制定《罗甸县“十四五”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行动计划》,将按计划统筹推进我县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 |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违规开采破坏自然生态”“ (略) 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之名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矿山生态修复和管理问题较多”3项整改任务(对应州整改任务第九、十、十一项)已整改完成,根据《 (略)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实施办法》及州整改办要求,现将3项问题整改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7月10日至7月17日(6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实名书面向罗甸县自然资源局提出。联系电话:0854-*;地址:罗甸县城东政务服务中心2号楼606办公室。
附件:1.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九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表
2.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表
3.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一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表
罗甸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7月10日
附件1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九项整改任务表
整改任务 | 违规开采破坏自然生态 |
整改责任单位 | 州自然资源局、州发展改革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林业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务局、州应急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党委、政府 |
整改目标 | 强化监督管理,打击违规开采 |
整改措施 | 1.按照拟建、在建、在产、停产停建四类状态,全面核查矿山手续,建立“一矿一策”问题整改台账,实施分类整改。 2.督促拟建、在建矿山,加快相关手续办理,各职能部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按照“成熟一个办理一个”的原则按法定权限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对于停产停建矿山,按照“一矿一策”的处置意见,对符合办理相关手续条件的,各职能部门及时按法定权限办理。 3.应该关闭的依规依法实施关闭;符合吊销条件的,各职能部门及时按法定权限办理吊销手续。 4.关于在建、在产矿山,对手续齐全的,各职能部门依据批复的方案加强日常监管。 |
整改主要工作 及成效 | 一是已按照拟建、在建、在产、停产停建四类状态,全面核查矿山手续,建立“一矿一策”问题整改台账,实施分类整改。已核查全县41家非煤矿山手续情况,停产停建32家、在产3家、在建3家、拟建矿山3家。 二是需完善各部门手续的矿山企业共计41家。截至目前,9家因关闭不需要办理相关手续,7家手续齐全(包含在产在建6家),25家矿山企业缺少相关手续,具体情况为:未办理临时用地手续16家、未办理林业用地手续17家、未办理环评手续3家、未办理水土保持手续4家、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持有效建设期批复15家。 三是2022年关闭罗甸县茂井镇顺意砂石场、罗甸县逢亭镇天磊砂石场2家非煤矿山,并已按照复绿方案完成矿山地质环境的生态修复。 四是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大矿山监管力度,适时组织开展矿山检查。 |
附件2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项整改任务表
整改任务 | (略) 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之名违法开采矿产资源 |
整改责任单位 | 州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党委、政府 |
整改目标 | (略) 场化方式实施的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开展排查治理,严防以生态修复为名非法采矿行为。 |
整改措施 | 1. (略) 场化方式实施的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开展排查,建立问题清单台账。 2.根据清单台账,对原实施方案 (略) 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政策要求、不满足地质灾害或生态修复治理相关规范要求的,重新编制实施方案并开展治理。 3.对原实施方案满足上述要求的,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 4.严厉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加强项目实施监管,在实施生态修复治理项目时,严禁违规违法开采矿产资源。 |
整改主要工作 及成效 | (略) 场化方式实施的矿山生态修复项目进行排查。经排查,我 (略) 场化方式实施的矿山生态修复。 |
附件3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一项整改任务表
整改任务 | 矿山生态修复和管理问题较多 |
整改责任单位 | 州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党委、政府 |
整改目标 | 开展矿山突出问题整治,有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
整改措施 | 1.对全州207个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完成情况开展核查,对存在的问题建立清单台账,制定整改方案。 2.按照整改方案,对全州207个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3.对存在各类环境问题的80家砂石矿山,根据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方案,限期完成整改;对涉及未进行生态修复的砂石矿山,开展生态修复。 4. (略) 级制定的《 (略) “十四五”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行动计划》,统筹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 |
整改主要工作 及成效 | 一是全州207个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不涉及我县。 二是涉及我县存在各类环境问题8家砂石矿山已全部整改完成。 三是已制定《罗甸县“十四五”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行动计划》,将按计划统筹推进我县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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