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桂阳县测绘项目备案事项的通知
关于规范桂阳县测绘项目备案事项的通知
各测绘资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关于开展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在线备案和统计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6〕60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向桂阳县自然资源局办理测绘项目备案,且在项目完成之后及时汇交测绘成果。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测绘项目备案管理工作,加大我县测绘成果资料共享力度,避免重复测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对象
凡测绘项目涉及我县行政区域,且已在我县备案的测绘资质单位,无论注册地在县内或县外的,均须备案。
二、办理范围
凡承担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测绘项目(包括财政资金投入和测绘项目出资人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
三、备案资料
1、测绘项目备案申请登记表(附件一);
2、《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原件扫描或复印件(盖有本单位公章);
3、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证书副本原件扫描或复印件(盖有本单位公章);
4、测绘项目负责人及作业人员名册(盖有本单位公章);
5、测绘项目作业人员测绘作业证原件扫描或复印件(盖有本单位公章);
6、委托双方签订的测绘项目合同书、协议或批准文件等其中之一原件扫描或复印件;
四、备案要求
(一)对关系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应急测绘项目,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不能在施测前申请测绘项目备案的,可以在施测过程中或者完成后申请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最迟不得超过项目完成后三个月。
(二)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不得将同一测绘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目后分别申请备案,不得将多个测绘项目合并为一个测绘项目申请备案。以下零星测量项目,可汇总填报《测绘项目实施汇总表》(附件二)按季度向我局进行集中申报,具体时间为每年度的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前:
1、农村个人建房测量;
2、日常地籍调查及乡镇级以下地籍总调查中的地籍测绘;
3、金额小于5000元的测绘项目。
(三)备案后,测绘项目内容发生变更或实施时间超过备案期限的,应当重新备案。
(四)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已有测绘成果可供利用的,不予备案。不予备案的测绘项目,不得组织施测。
(五)测绘项目完成后,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依法向我局汇交测绘项目成果副本或目录。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六)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在实施前,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备案的,责令限期备案,并将其违规情况记入测绘单位信用信息库。对本县的测绘单位,违规与整改等情况将与资质等级升降、业务范围核准、基础成果使用等相挂钩;对县外测绘单位,我局将取消其测绘资质备案资格并报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五、其他
1、申请测绘项目备案的测绘单位应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符合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规定,予以备案登记的,由桂阳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公室出具《桂阳县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通知书》(附件三)。
3、备案地点:桂阳县自然资源局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股(318办公室)。
4、 联系人:龚利民(*) 李斌 (*)
????????????电 话:0735-*
???????????????????????????????????????????????????????????????????????????????????桂阳县自然资源局
?????????????????????????????????????????????????????????????????????????????????????? 2023年7月5日
各测绘资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关于开展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在线备案和统计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6〕60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向桂阳县自然资源局办理测绘项目备案,且在项目完成之后及时汇交测绘成果。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测绘项目备案管理工作,加大我县测绘成果资料共享力度,避免重复测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对象
凡测绘项目涉及我县行政区域,且已在我县备案的测绘资质单位,无论注册地在县内或县外的,均须备案。
二、办理范围
凡承担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测绘项目(包括财政资金投入和测绘项目出资人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
三、备案资料
1、测绘项目备案申请登记表(附件一);
2、《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原件扫描或复印件(盖有本单位公章);
3、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证书副本原件扫描或复印件(盖有本单位公章);
4、测绘项目负责人及作业人员名册(盖有本单位公章);
5、测绘项目作业人员测绘作业证原件扫描或复印件(盖有本单位公章);
6、委托双方签订的测绘项目合同书、协议或批准文件等其中之一原件扫描或复印件;
四、备案要求
(一)对关系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应急测绘项目,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不能在施测前申请测绘项目备案的,可以在施测过程中或者完成后申请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最迟不得超过项目完成后三个月。
(二)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不得将同一测绘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目后分别申请备案,不得将多个测绘项目合并为一个测绘项目申请备案。以下零星测量项目,可汇总填报《测绘项目实施汇总表》(附件二)按季度向我局进行集中申报,具体时间为每年度的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前:
1、农村个人建房测量;
2、日常地籍调查及乡镇级以下地籍总调查中的地籍测绘;
3、金额小于5000元的测绘项目。
(三)备案后,测绘项目内容发生变更或实施时间超过备案期限的,应当重新备案。
(四)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已有测绘成果可供利用的,不予备案。不予备案的测绘项目,不得组织施测。
(五)测绘项目完成后,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依法向我局汇交测绘项目成果副本或目录。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六)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在实施前,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备案的,责令限期备案,并将其违规情况记入测绘单位信用信息库。对本县的测绘单位,违规与整改等情况将与资质等级升降、业务范围核准、基础成果使用等相挂钩;对县外测绘单位,我局将取消其测绘资质备案资格并报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五、其他
1、申请测绘项目备案的测绘单位应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符合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规定,予以备案登记的,由桂阳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公室出具《桂阳县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通知书》(附件三)。
3、备案地点:桂阳县自然资源局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股(318办公室)。
4、 联系人:龚利民(*) 李斌 (*)
????????????电 话:0735-*
???????????????????????????????????????????????????????????????????????????????????桂阳县自然资源局
??????????????????????????????????????????????????????????????????????????????????????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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