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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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当事人:北京东方 (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5Y

  住所: (略) (略) 南里东区8号楼6层2单元602-26

  法定代表人:牟淑云

  2020年5月11日,我局接到举报,反映你公司于2012年7月11日冒 (略) 变更(备案)。2020年5月12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你公司于2012年7月11日、2015年5月4日两次向我局提出变更登记(备案)申请,2012年7月11日申请 (略) 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执行董事、经理;2015年5月4日申请将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由顾文瑾变为牟淑云。你公司两次申请变更登记(备案)时提交的十三份文件(2012年7月10日《现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以下事项的变更(改制)登记或备案》《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承诺》《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指定(委托)书》《公司章程第八章附则》《北京东方 (略) 第四届第一次股东决定》《北京东方 (略) 第四届第一次执行董事决定》、两份《北京东方 (略) 股权转让协议》、《顾文瑾身份证复印件》《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注册登记费备案表》;2013年5月11日《 (略) 工商行政管理局守法经营告知书》;2015年5月4日《北京东方 (略) 第 届第 次股东决定》)中均有顾文瑾的签字,经北京京安拓普文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十三份文件中的“顾文瑾”的签字均不是顾文瑾本人所签,故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提交虚 (略) 场主体变更登记(备案)的行为。

  我局于2023 (略) 送达了《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我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 (略) 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略) 于2012年7月11日取得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执行董事、经理变更登记(备案)和你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取得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变更登记(备案)。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略) 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略) 东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9日

  当事人:北京东方 (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5Y

  住所: (略) (略) 南里东区8号楼6层2单元602-26

  法定代表人:牟淑云

  2020年5月11日,我局接到举报,反映你公司于2012年7月11日冒 (略) 变更(备案)。2020年5月12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你公司于2012年7月11日、2015年5月4日两次向我局提出变更登记(备案)申请,2012年7月11日申请 (略) 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执行董事、经理;2015年5月4日申请将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由顾文瑾变为牟淑云。你公司两次申请变更登记(备案)时提交的十三份文件(2012年7月10日《现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以下事项的变更(改制)登记或备案》《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承诺》《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指定(委托)书》《公司章程第八章附则》《北京东方 (略) 第四届第一次股东决定》《北京东方 (略) 第四届第一次执行董事决定》、两份《北京东方 (略) 股权转让协议》、《顾文瑾身份证复印件》《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注册登记费备案表》;2013年5月11日《 (略) 工商行政管理局守法经营告知书》;2015年5月4日《北京东方 (略) 第 届第 次股东决定》)中均有顾文瑾的签字,经北京京安拓普文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十三份文件中的“顾文瑾”的签字均不是顾文瑾本人所签,故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提交虚 (略) 场主体变更登记(备案)的行为。

  我局于2023 (略) 送达了《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我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 (略) 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略) 于2012年7月11日取得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执行董事、经理变更登记(备案)和你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取得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变更登记(备案)。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略) 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略) 东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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