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乡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方案
武乡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认真落实国家简政放权要求,切实提升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武乡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武乡县烟草专卖局辖区内所有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
第三条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其销售对象应为烟草制品的具体消费者。
第四条本规划所指合理布局是综合辖区内的人口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等因素,经调研论证, (略) 场单元零售点进行合理规划布局。
第二章 合理布局基本原则
第五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程序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第六条科学规划原则
制定本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综合根据辖区内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等实际因素,以较为稳定、 (略) 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布局模式。
第七条均衡发展原则
本规划特别关注和认真研究所在辖区内人民政府关于城建的具体规划,适应城镇化建设和人口迁移等新形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体现前瞻性,坚持均衡发展,保持零售点数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零售点 (略) 场区位相协调,维持零售户数量的合理稳定,在便利消费的同时坚持零售点数量稍紧平衡。
第八条受理在先原则
对在有数量限制区域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在有多人申请的情况下,要严格按照合理布局标准的规定,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九条尊重历史、立足现状原则
本规划只适用于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已经存在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地址未发生改变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不受本规划限制;属于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定情形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延续。
第十条适当照顾弱势群体原则
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并持民政、残联等部门颁发有效证明的残疾人、军烈属等社会弱势群体,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经核查确为本人经营,且为唯一店面的,可享受距离减半优惠政策。
第三章合理布局规划
第十一条申请条件
(一) 申请人条件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为准;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以营业执照的相关信息为准;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为准。
(二) 经营场所条件
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有指向明确且唯一性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具备经营烟草制品相适应的存储条件。申请人的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对仓储情况如实说明。
第 (略) 场单元划分及零售点布局测算
(一) (略) 场单元划分。
依据武乡县城镇居民居住特点,结合城乡建设规划、市场类型等因素,将烟 (略) 场关系分为两级单元,按照地域大小依次 (略) 场单元、 (略) 场单元。
1. (略) 场单元:按照政府经济指标统计的行政区划进行划分,以街道、乡镇组合为界限划分。
2. (略) 场单元: (略) 场单元下,参照社区居委会、商圈、市场、路段、居民区、行政村等进行划分。
(二) (略) 场单元零售点布局测算。
(略) 场单元为最终合理布局规划实施单元,按 (略) 场的商圈位置和经济发展状况分为城区、镇区、乡村区三种类型,以此确 (略) 场单元内不同布局标准,实现单元布局中最细化、最优化、最合理化。
(略) 场单元零售点规划办证数量以辖区面积、人口数量、消费需求三项因素为主体因素进行测算,采用经济指标、地理位置、消费水平等多项标准作为动态变化弹性, (略) 场单元内办证数量, (略) 场办证规划与经济发展动态适应。
第 (略) 场单元零售点布局标准
基本布局标准
(略) 场单元内零售点布局标准分为封闭单元与一般区域两种,封闭单元采用“总量控制+减半距离控制”的方式进行布局规划,一般区域采用“总量控制+距离控制”的方式进行布局规划。对于居民区、厂区、街道、工业园区、旅游景区等相对封闭的区域,根据该封闭单元人口数量, (略) 场“封闭单元人口标准+减半间距标准” (略) 场单元零售点户数,封闭单元人口最低标准为150人/户,市场单元测算执行标准不得低于上述标准;封闭单元之外,地处临街路段的区域设定为一般区域,以门中线与参照点门中线为最小间距的控制标准, (略) 场单元最低间距标准为30米, (略) 场单元最低间距标准为50米, (略) 场单元最低间距标准为80米,市场单元测算执行间距标准不得低于上述标准。 (略) 场单元按零售点规划数量进行总量控制,现有零售点数量达到或超出规划数量后, (略) 场单元保持冻结不办证状态,有注销、收回等情形导致数量减少后低于规划数量,实行退一办一。
设定标准
(一)主城区为:丰州镇镇政府所在地武乡县县城迎宾街、太行街、太行西街、宝塔街、红旗街、学府街、体北街、裕丰街、红旗路、丰州路、凤凰路、和平一路、和平二路、和平三路、东盛巷、丰华巷、建安巷、泰安巷、民丰巷、城关村、东村、富庄村、下城村、上城村的零售点布局,应按下列标准设置:
(1)街道(巷子)零售点间距离同侧不得小于30米。
(2)封闭式居民小区或单位生活小区内按照居民户数标准设置零售点,100户以上(包含100户)的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离(即前后、左右之间)不得小于20米。毗邻街道的小区门面,朝向小区内经营的,依照小区内零售点设置标准办理;朝向小区外经营的或双向互通的,按第(1)项间距标准办理。
(3)汽车客运站内零售点设置不超过2个,且距离不能小于20米;物流、专业停车场内零售点设置应根据面积、客流量大小合理设置。
(4)高铁站、高速服务区可设置2个零售点,且距离不能小于30米。
(5)主城区内行政村可办证指标根据实际可就近与社区可办证指标互通。
上述区域原有零售点达到限定数量的,不再增设。
(二)镇区为:洪水镇、故城镇、蟠龙镇、监漳镇、韩北镇政府所在地零售点布局,应按下列标准设置:
(1)街道(巷子)零售点间距离同侧不得小于50米。
(2)汽车客运站内零售点设置不超过2个,且距离不少于30米。
(3)大型工矿企业内部及周边根据实际务工人数来确定零售点数量。(如属企业内部申请人必须事先协调门卫、安保等环节,确保烟草执法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上述区域原有零售点达到限定数量的,不再增设。
(三)乡、村区:大有乡、贾豁乡、上司乡、石北乡、涌泉乡、分水岭乡政府所在地及所有行政村应按下列标准设置:
(1)街道(巷子)零售点间距离同侧不得小于80米。
(2)旅游景区内可根据人流量可增设1—2个零售点。
(2)大型工矿企业内部及周边根据实际务工人数来确定零售点数量。(如属企业内部,申请人必须事先协调门卫、安保等环节,确保烟草执法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上述区域原有零售点达到限定数量的,不再增设。
第十四条主城区以外300人以下目前已有许可证的行政村,不再增设卷烟零售点;主城区以外300人以上当前无卷烟零售点的行政村设1个卷烟零售点;主城区以外300人以下当前无卷烟零售点的行政村暂不设定卷烟零售点。(周边增加大型工矿企业的除外)
第十五条持民政、残联等部门有效证明的残疾人(持残疾证原件)、军烈属(持烈士证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等社会弱势群体,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本人无法继续正常经营的,按正常申请条件决定是否予以延续。经核实如不是社会弱势群体本人经营,许可证到期将不再予以延续。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设定标准限制。
(一)按原零售点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企业类型改变的,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改变经营主体的,继承改变经营主体的,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以上情形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可以不受间距、数量限制。
(二)地址变化新办或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 (略) 改造等政府行为涉及房屋拆迁、道路扩建整修,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或变更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或变更许可证的;
(2)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内的持证零售户歇业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三)其他情形
(1) (略) 发展新增的居民小区且符合布局要求情况下可以不受总量控制。
(2)因经济发展新增的大型工矿、企业周边且符合合理布局要求可以不受总量控制。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地方 (略) 和未成年人保护有关要求,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的。(申请办证人配合核查人员调取征信及其他执法单位公布失信人员信息资料)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书报亭、电话亭、流动摊点(车、棚)、简易板房(彩钢、玻璃搭建)、临时建筑、违章建筑、设于大门两侧的小房间,供看守大门、登记访客、收发邮件快递或占用居民楼公用巷道、公共消防通道、楼梯间、地下室、地下车 (略) 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如:房屋起居室,居民楼阳台、楼梯间、储藏室、车库等、 (略) 内等。
经营场所与住所混同或经营场所与住所相连,但申请人承诺其与经营场所相连的生活起居区域属于经营场所,并积极配合执法检查的除外;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如:生产、经营或者存放农药、化肥、化工、油漆、汽油、液化气、炸药、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涉及经营调料调味品、生熟肉类屠宰加工、鱼类海鲜等挥发有特殊气味的,容易造成卷烟串味污染;森林保护区、博物馆、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国家明令禁带火种的区域内;人员密集、相对封闭的公共场所如网咖、 (略) 、娱乐等场所,但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能提供安全许可证的加油站(点)、加气站(点)的便利店除外。
(三)经营模式方面
(1)采取自动售货装置销售烟草制品的,包括自动售货机(柜)、抓烟机、电玩游戏机或其他自动售货装置等;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包括淘宝店铺、微店、QQ、微信或其他电商渠道、平台等;
(3)通过游戏、抽奖等方式开展以卷烟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4)不能识别或不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经营门店。
(四)经营业态及场所方面
主营业务为通信器材、电子商品、修理修配、美容美发美*、保健按摩、药妆医械、五金建材、建筑装潢、洗涤护理、文化体育、学生用品、床上用品、足疗保健、彩票销售、音像制品、寄递配送、摄影扩印、金银珠宝、图文打印、家电家具、金融证券、仪器仪表、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祭祀用品、 (略) 、汽车租赁、机耕农具、运输信息、茶馆、会所、小饭馆、水果店、干果店、小宾馆、宠物店、渔具店、旅行社、照相馆、棋牌室、台球厅、网吧、剧本杀等非主营食品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的经营场所。
(五)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不得设立零售点;
(2)经营场所位于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如:党政机关内部、公共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部、 (略) 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3)经营母婴用品、文具玩具、游乐场所、儿童乐园、托幼机构(含幼儿园)、少年宫、图书馆(室)、科技馆(室)、美术馆等主营未成年产品和服务的区域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
(六)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具有不予发证情形的,在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以不受间距、总量标准限制,且不作为周边新设零售点的参照:
1.营业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上的酒店、宾馆、度假村或大型商超、购物中心(远离未成年人娱乐设施50米之外)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餐饮娱乐场所内,有需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当设置相对独立的商品展卖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2.因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无法继续经营,需要在原发证主体所辖区域内重新选址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具有不予发证情形的,在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以适当放宽间距标准限制,限同一对象享受一次相关优惠政策;
1.转业军人自主择业或退役后两年内未实现就业的退*军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适当放宽间距标准限制,但不得低于规定间距的?50%;
2.以“品牌连锁便利店”为由申请减免距离标准限制的,根据《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要求,需持有商务部门颁发的35类“商标注册证”和“品牌连锁总部的授权书”,并达到“六统一”(即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便利店)要求。经武乡县烟草专卖局审核, (略) 烟草专卖局备案后,方可纳入“品牌连锁便利店”范围。零售点间距不低于间距的50%,在有零售点总数限制的区域,按照总量控制规定户数执行。
第四章 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加油站便利店,每年必须通过消防部门年检或抽检,如达不到安全方面相关规定或没有年审合格证的,将不予延续有效期或者直接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幼儿园可行走距离51米—200米之间设置零售点不超2户且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二条本规划实施前批准设立的零售点不符合本规划的, (略) 场调节和依法监督管理逐步达到本规定的设置标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划中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参照点(其周边最近的零售点)之间可通行最短距离。本规定所称的“间隔距离”是指行人同侧、异侧、拐角等可通过的最短距离,按照消费者日常生活习惯并符合交通规则的通行线路进行测量,其起点至终点的距离为申请人主店面中间线到最近零售点的主店面中间线。申请人及利益相关方对间隔距离有异议的,可申请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进行实地间距测量。测量时,申请人、利益相关方和烟草专卖管理人员须同时在场。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所称幼儿园为依法取得教育部门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
第二十五条本规划中所称的“以上”“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满”,不包括本数。本规划中所称“同侧”主要指两个零售点之间不需跨越道路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武乡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 (略) 场单元合理布局规划明细表》(附件)中规划零售点数量根据政府相关数据利用模型进行测算,武乡县烟草专卖局可对数据偏差较大的区域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办理时以武乡县烟草专卖局发布为准(附件中现有零售点数量因动态变化,仅供参考,可办证数量按照实际确定)。
第二十七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计算数量实行四舍五入取整数。
第二十八条在《武乡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 (略) 场单元合理布局规划明细表》中“现有户数”及“办证指标”为截至2023年4月底数据,办理烟草零售许可证时上述指标以武乡县烟草专卖局实际发布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 (略) 武乡县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武烟专[2019]001)同时废止。本规划实施期间,根据武乡县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调整的,以补充规定的形式经法定程序后予以发布实施。
第三十条本规划由武乡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武乡县烟草专卖局
2023年7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认真落实国家简政放权要求,切实提升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武乡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武乡县烟草专卖局辖区内所有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
第三条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其销售对象应为烟草制品的具体消费者。
第四条本规划所指合理布局是综合辖区内的人口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等因素,经调研论证, (略) 场单元零售点进行合理规划布局。
第二章 合理布局基本原则
第五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程序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第六条科学规划原则
制定本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综合根据辖区内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等实际因素,以较为稳定、 (略) 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布局模式。
第七条均衡发展原则
本规划特别关注和认真研究所在辖区内人民政府关于城建的具体规划,适应城镇化建设和人口迁移等新形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体现前瞻性,坚持均衡发展,保持零售点数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零售点 (略) 场区位相协调,维持零售户数量的合理稳定,在便利消费的同时坚持零售点数量稍紧平衡。
第八条受理在先原则
对在有数量限制区域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在有多人申请的情况下,要严格按照合理布局标准的规定,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九条尊重历史、立足现状原则
本规划只适用于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已经存在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地址未发生改变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不受本规划限制;属于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定情形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延续。
第十条适当照顾弱势群体原则
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并持民政、残联等部门颁发有效证明的残疾人、军烈属等社会弱势群体,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经核查确为本人经营,且为唯一店面的,可享受距离减半优惠政策。
第三章合理布局规划
第十一条申请条件
(一) 申请人条件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为准;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以营业执照的相关信息为准;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为准。
(二) 经营场所条件
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有指向明确且唯一性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具备经营烟草制品相适应的存储条件。申请人的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对仓储情况如实说明。
第 (略) 场单元划分及零售点布局测算
(一) (略) 场单元划分。
依据武乡县城镇居民居住特点,结合城乡建设规划、市场类型等因素,将烟 (略) 场关系分为两级单元,按照地域大小依次 (略) 场单元、 (略) 场单元。
1. (略) 场单元:按照政府经济指标统计的行政区划进行划分,以街道、乡镇组合为界限划分。
2. (略) 场单元: (略) 场单元下,参照社区居委会、商圈、市场、路段、居民区、行政村等进行划分。
(二) (略) 场单元零售点布局测算。
(略) 场单元为最终合理布局规划实施单元,按 (略) 场的商圈位置和经济发展状况分为城区、镇区、乡村区三种类型,以此确 (略) 场单元内不同布局标准,实现单元布局中最细化、最优化、最合理化。
(略) 场单元零售点规划办证数量以辖区面积、人口数量、消费需求三项因素为主体因素进行测算,采用经济指标、地理位置、消费水平等多项标准作为动态变化弹性, (略) 场单元内办证数量, (略) 场办证规划与经济发展动态适应。
第 (略) 场单元零售点布局标准
基本布局标准
(略) 场单元内零售点布局标准分为封闭单元与一般区域两种,封闭单元采用“总量控制+减半距离控制”的方式进行布局规划,一般区域采用“总量控制+距离控制”的方式进行布局规划。对于居民区、厂区、街道、工业园区、旅游景区等相对封闭的区域,根据该封闭单元人口数量, (略) 场“封闭单元人口标准+减半间距标准” (略) 场单元零售点户数,封闭单元人口最低标准为150人/户,市场单元测算执行标准不得低于上述标准;封闭单元之外,地处临街路段的区域设定为一般区域,以门中线与参照点门中线为最小间距的控制标准, (略) 场单元最低间距标准为30米, (略) 场单元最低间距标准为50米, (略) 场单元最低间距标准为80米,市场单元测算执行间距标准不得低于上述标准。 (略) 场单元按零售点规划数量进行总量控制,现有零售点数量达到或超出规划数量后, (略) 场单元保持冻结不办证状态,有注销、收回等情形导致数量减少后低于规划数量,实行退一办一。
设定标准
(一)主城区为:丰州镇镇政府所在地武乡县县城迎宾街、太行街、太行西街、宝塔街、红旗街、学府街、体北街、裕丰街、红旗路、丰州路、凤凰路、和平一路、和平二路、和平三路、东盛巷、丰华巷、建安巷、泰安巷、民丰巷、城关村、东村、富庄村、下城村、上城村的零售点布局,应按下列标准设置:
(1)街道(巷子)零售点间距离同侧不得小于30米。
(2)封闭式居民小区或单位生活小区内按照居民户数标准设置零售点,100户以上(包含100户)的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离(即前后、左右之间)不得小于20米。毗邻街道的小区门面,朝向小区内经营的,依照小区内零售点设置标准办理;朝向小区外经营的或双向互通的,按第(1)项间距标准办理。
(3)汽车客运站内零售点设置不超过2个,且距离不能小于20米;物流、专业停车场内零售点设置应根据面积、客流量大小合理设置。
(4)高铁站、高速服务区可设置2个零售点,且距离不能小于30米。
(5)主城区内行政村可办证指标根据实际可就近与社区可办证指标互通。
上述区域原有零售点达到限定数量的,不再增设。
(二)镇区为:洪水镇、故城镇、蟠龙镇、监漳镇、韩北镇政府所在地零售点布局,应按下列标准设置:
(1)街道(巷子)零售点间距离同侧不得小于50米。
(2)汽车客运站内零售点设置不超过2个,且距离不少于30米。
(3)大型工矿企业内部及周边根据实际务工人数来确定零售点数量。(如属企业内部申请人必须事先协调门卫、安保等环节,确保烟草执法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上述区域原有零售点达到限定数量的,不再增设。
(三)乡、村区:大有乡、贾豁乡、上司乡、石北乡、涌泉乡、分水岭乡政府所在地及所有行政村应按下列标准设置:
(1)街道(巷子)零售点间距离同侧不得小于80米。
(2)旅游景区内可根据人流量可增设1—2个零售点。
(2)大型工矿企业内部及周边根据实际务工人数来确定零售点数量。(如属企业内部,申请人必须事先协调门卫、安保等环节,确保烟草执法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上述区域原有零售点达到限定数量的,不再增设。
第十四条主城区以外300人以下目前已有许可证的行政村,不再增设卷烟零售点;主城区以外300人以上当前无卷烟零售点的行政村设1个卷烟零售点;主城区以外300人以下当前无卷烟零售点的行政村暂不设定卷烟零售点。(周边增加大型工矿企业的除外)
第十五条持民政、残联等部门有效证明的残疾人(持残疾证原件)、军烈属(持烈士证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等社会弱势群体,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本人无法继续正常经营的,按正常申请条件决定是否予以延续。经核实如不是社会弱势群体本人经营,许可证到期将不再予以延续。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设定标准限制。
(一)按原零售点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企业类型改变的,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改变经营主体的,继承改变经营主体的,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以上情形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可以不受间距、数量限制。
(二)地址变化新办或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 (略) 改造等政府行为涉及房屋拆迁、道路扩建整修,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或变更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或变更许可证的;
(2)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内的持证零售户歇业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三)其他情形
(1) (略) 发展新增的居民小区且符合布局要求情况下可以不受总量控制。
(2)因经济发展新增的大型工矿、企业周边且符合合理布局要求可以不受总量控制。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地方 (略) 和未成年人保护有关要求,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的。(申请办证人配合核查人员调取征信及其他执法单位公布失信人员信息资料)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书报亭、电话亭、流动摊点(车、棚)、简易板房(彩钢、玻璃搭建)、临时建筑、违章建筑、设于大门两侧的小房间,供看守大门、登记访客、收发邮件快递或占用居民楼公用巷道、公共消防通道、楼梯间、地下室、地下车 (略) 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如:房屋起居室,居民楼阳台、楼梯间、储藏室、车库等、 (略) 内等。
经营场所与住所混同或经营场所与住所相连,但申请人承诺其与经营场所相连的生活起居区域属于经营场所,并积极配合执法检查的除外;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如:生产、经营或者存放农药、化肥、化工、油漆、汽油、液化气、炸药、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涉及经营调料调味品、生熟肉类屠宰加工、鱼类海鲜等挥发有特殊气味的,容易造成卷烟串味污染;森林保护区、博物馆、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国家明令禁带火种的区域内;人员密集、相对封闭的公共场所如网咖、 (略) 、娱乐等场所,但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能提供安全许可证的加油站(点)、加气站(点)的便利店除外。
(三)经营模式方面
(1)采取自动售货装置销售烟草制品的,包括自动售货机(柜)、抓烟机、电玩游戏机或其他自动售货装置等;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包括淘宝店铺、微店、QQ、微信或其他电商渠道、平台等;
(3)通过游戏、抽奖等方式开展以卷烟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4)不能识别或不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经营门店。
(四)经营业态及场所方面
主营业务为通信器材、电子商品、修理修配、美容美发美*、保健按摩、药妆医械、五金建材、建筑装潢、洗涤护理、文化体育、学生用品、床上用品、足疗保健、彩票销售、音像制品、寄递配送、摄影扩印、金银珠宝、图文打印、家电家具、金融证券、仪器仪表、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祭祀用品、 (略) 、汽车租赁、机耕农具、运输信息、茶馆、会所、小饭馆、水果店、干果店、小宾馆、宠物店、渔具店、旅行社、照相馆、棋牌室、台球厅、网吧、剧本杀等非主营食品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的经营场所。
(五)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不得设立零售点;
(2)经营场所位于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如:党政机关内部、公共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部、 (略) 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3)经营母婴用品、文具玩具、游乐场所、儿童乐园、托幼机构(含幼儿园)、少年宫、图书馆(室)、科技馆(室)、美术馆等主营未成年产品和服务的区域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
(六)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具有不予发证情形的,在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以不受间距、总量标准限制,且不作为周边新设零售点的参照:
1.营业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上的酒店、宾馆、度假村或大型商超、购物中心(远离未成年人娱乐设施50米之外)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餐饮娱乐场所内,有需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当设置相对独立的商品展卖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2.因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无法继续经营,需要在原发证主体所辖区域内重新选址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具有不予发证情形的,在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以适当放宽间距标准限制,限同一对象享受一次相关优惠政策;
1.转业军人自主择业或退役后两年内未实现就业的退*军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适当放宽间距标准限制,但不得低于规定间距的?50%;
2.以“品牌连锁便利店”为由申请减免距离标准限制的,根据《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要求,需持有商务部门颁发的35类“商标注册证”和“品牌连锁总部的授权书”,并达到“六统一”(即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便利店)要求。经武乡县烟草专卖局审核, (略) 烟草专卖局备案后,方可纳入“品牌连锁便利店”范围。零售点间距不低于间距的50%,在有零售点总数限制的区域,按照总量控制规定户数执行。
第四章 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加油站便利店,每年必须通过消防部门年检或抽检,如达不到安全方面相关规定或没有年审合格证的,将不予延续有效期或者直接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幼儿园可行走距离51米—200米之间设置零售点不超2户且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二条本规划实施前批准设立的零售点不符合本规划的, (略) 场调节和依法监督管理逐步达到本规定的设置标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划中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参照点(其周边最近的零售点)之间可通行最短距离。本规定所称的“间隔距离”是指行人同侧、异侧、拐角等可通过的最短距离,按照消费者日常生活习惯并符合交通规则的通行线路进行测量,其起点至终点的距离为申请人主店面中间线到最近零售点的主店面中间线。申请人及利益相关方对间隔距离有异议的,可申请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进行实地间距测量。测量时,申请人、利益相关方和烟草专卖管理人员须同时在场。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所称幼儿园为依法取得教育部门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
第二十五条本规划中所称的“以上”“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满”,不包括本数。本规划中所称“同侧”主要指两个零售点之间不需跨越道路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武乡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 (略) 场单元合理布局规划明细表》(附件)中规划零售点数量根据政府相关数据利用模型进行测算,武乡县烟草专卖局可对数据偏差较大的区域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办理时以武乡县烟草专卖局发布为准(附件中现有零售点数量因动态变化,仅供参考,可办证数量按照实际确定)。
第二十七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计算数量实行四舍五入取整数。
第二十八条在《武乡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 (略) 场单元合理布局规划明细表》中“现有户数”及“办证指标”为截至2023年4月底数据,办理烟草零售许可证时上述指标以武乡县烟草专卖局实际发布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 (略) 武乡县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武烟专[2019]001)同时废止。本规划实施期间,根据武乡县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调整的,以补充规定的形式经法定程序后予以发布实施。
第三十条本规划由武乡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武乡县烟草专卖局
202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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