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0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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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0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2022年7月10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7月10日-2022年7月14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县城鲁山路86号)

联系电话:0533-*

电子邮箱:*@*63.com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

与情况

备注

1

新型纳米复合材料弹性构件生产项目

(略) 沂源县经济开发区南外环路999号

山东轻化致 (略)

山东 (略)

本公司拟投资3000万元建设山东轻化致 (略) 新型纳米复合材料弹性构件生产项目。项目投产后预计形成年产新型纳米复合材料弹性构件(空气弹簧)50万套。

1、废气

有组织:硫化工序产生的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橡胶制品制造(C291)-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硫化装置”Ⅱ时段排放限值(VOCs:10mg/m3,3.0kg/h;浓度限值为基准气量排放浓度,基准排气量2000m3/t胶);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 臭气浓度排放标准(2000(无量纲))。

无组织: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2.0mg/m3);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 表A.1中NMHC特别排放限值(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要求;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和表2中标准。 2、废水

项目运营期废水排放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后经城镇污水管网排入 (略) 第一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3、噪声

项目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4、固废

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报告表

2022年7月10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7月10日-2022年7月14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县城鲁山路86号)

联系电话:0533-*

电子邮箱:*@*63.com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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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情况

备注

1

新型纳米复合材料弹性构件生产项目

(略) 沂源县经济开发区南外环路999号

山东轻化致 (略)

山东 (略)

本公司拟投资3000万元建设山东轻化致 (略) 新型纳米复合材料弹性构件生产项目。项目投产后预计形成年产新型纳米复合材料弹性构件(空气弹簧)50万套。

1、废气

有组织:硫化工序产生的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橡胶制品制造(C291)-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硫化装置”Ⅱ时段排放限值(VOCs:10mg/m3,3.0kg/h;浓度限值为基准气量排放浓度,基准排气量2000m3/t胶);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 臭气浓度排放标准(2000(无量纲))。

无组织: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2.0mg/m3);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 表A.1中NMHC特别排放限值(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要求;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和表2中标准。 2、废水

项目运营期废水排放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后经城镇污水管网排入 (略) 第一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3、噪声

项目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4、固废

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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