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山尚傅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000吨EB固化涂料和5000吨无溶剂胶黏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关于黄山尚傅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000吨EB固化涂料和5000吨无溶剂胶黏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略) :
你公司报来年产15000吨EB固化涂料和5000吨无溶剂胶黏剂项目《行政许可申请书》和黄山 (略) 编制的《 (略) 年产15000吨EB固化涂料和5000吨无溶剂胶黏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悉。经组织专家技术评审, (略) 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公众无异议。经研究,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项目拟在黄山徽州化工园区现有厂区内建设(经度118度21分41.754秒,纬度29度50分8.200秒),总占地面积31367.75m2,总建筑面积17356.2m2,项目总投资7248.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7万元。主要新建一栋*类生产车间,依托共用现有的一栋*类生产车间,配置反应釜、研磨机、高速分散机、拉缸等设备,建设6条色浆自动生产线、20条色浆拉缸生产线、14条涂料自动生产线、22条涂料拉缸生产线、2条胶黏剂生产线,依托原有及配套新建相应的环保设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以及公用、辅助、储运等设施,年产15000吨EB固化涂料和5000吨无溶剂胶黏剂。项目扩建后,全厂年产2000吨功能微粉、8000吨功能母粒、15000吨EB固化涂料和5000吨无溶剂胶黏剂。
二、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 (略) 按《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 项目应按照“以新带老”的原则,对厂区所有已建内容进行排查,对存在的环境问题和《报告书》中明确的现有工程存在环境问题进行整改达到现行环境管理要求,并纳入本项目验收范围。
2.落实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污分流,污水管网须管廊架空布设,对原有的雨、污水管网和应急导流管网系统进行全面排查,对于不符合要求及不能利用的管网,按规范要求新建,确保厂区雨污分流、初期雨水的收集及应急导流管网系统的畅通。本项目无工艺废水排放,全厂冷凝置换废水、循环冷却更换废水、车间地面清洗废水等经924m3调节池预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废水中pH、色度、COD、氨氮、BOD5、SS等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1中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和园区接管协议限值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再经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后,排入徽州区污水处理厂。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3合成树脂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限值要求。废水按要求建设规范化排污口,安装并联网流量、COD、氨氮自动监测设施。
3.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确保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2018年修改单中规定的二级浓度限值,非*烷总烃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量标准详解》中的推荐值标准,TVOC执行《环境影响评级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中的质量浓度参考限值。生产产生的各种废气应收集处理,VOCs物料输送、生产等过程设备密闭或空间密闭,液体物料设置自动上料、卸料系统,固体物料设置封闭投粉站配料、投料。投粉站投料粉尘经密闭负压收集后经一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类车间无溶剂胶粘剂生产线聚氨酯*烯酸酯、聚酯*烯酸酯生产工序投料、反应等产生的有机废气采用密闭管道收集经“一级水冷凝(5℃)”预处理,放料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以上废气经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涂料拉缸生产线设置密闭空间,投料、混合、研磨、分散、放料产生的粉尘和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一套“布袋除尘器”除尘预处理后与经负压收集的密闭空间废气、密闭设备清洗间设备清洗有机废气一并通过一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涂料自动生产线投料、混合、研磨、分散的有机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放料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无溶剂胶黏剂投料、混合废气经管道收集、放料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一并通过一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以上所有有机废气处理后合并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储罐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危废暂存间产生的有机废气采用微负压收集后经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实验室产生的有机废气采用通风柜收集后经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
项目应当定期更换活性炭,做到挥发性有机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项目生产的涂料应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生产的胶粘剂应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项目*类车间非*烷总烃、异氰酸酯类(IPDI)有组织排放应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类车间、危废暂存间、罐区非*烷总烃、颗粒物、TVOC、异氰酸酯类(IPDI)排放应达到《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表2中特别排放限值及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各项管控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浓度应达到《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附录B表B.1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非*烷总烃、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应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厂界 (略) 的环境防护距离。该环境防护距离范围 (略) 、学校、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4.做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按规定建设工业固废贮存场所,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对废活性炭、废包装内袋、废包装桶、废滤渣及滤网、在线检测废液、实验室废物、废清洗剂、布袋除尘器回收的不可回用粉尘、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液、紫外灯管等危险废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特别规定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配套专用危险废物临时储存设施,配备专用储存容器进行收集,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其进行处置,并做好处置记录,不得随意处置;应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将管理计划及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资料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5.做好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项目应对已经建设的内容进行排查,落实《报告书》中分区防渗重点污染防治区防渗措施和其它区域的一般防渗措施,对监测井进行维护,定期对地下水水质监测,确保地下水环境质量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Ⅲ类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1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防止地下水、土壤受到污染,确保项目区域的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不降低。
6.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各类噪声源采取必要的隔声、减震、消声、降噪措施,确保项目生产过程中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7.做好项目的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建立环境风险应急管理体系,根据项目的建设内容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保证防范环境风险的配套设施的落实,确保在应急状态下,废水能自流进入事故应急池;在生产中要严格执行防范环境风险事故的制度和措施,做好运输、贮存和生产等环节的环境风险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事件演练;切实加强环境风险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应急状态下能正常投入使用;一旦出现事故隐患或地下水、土壤异常等环境危害事件,应立即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处置,包括停止生产,并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
8.建立健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设立环境管理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环保工作。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9.施工期应按《报告书》要求及相关规定落实废气、废水、噪声等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固体废物管理,确保施工期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本项目应从运输、储存、生产等环节全过程抓好安全生产,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建设、运行和维护各类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
四、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环保设施建设必须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五、《报告书》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应依法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国家对本项目应执行的环境标准作出修订或新颁布的要求,执行新标准和新要求。
七、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减少碳和污染物排放。
八、徽州区人民政府承诺总量控制指标替代来源,项目新增总量控制指标为:COD 0.0976t/a、氨氮0.0098t/a、VOCs 1.1274t/a。
九、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须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申领排污许可证。
十、该项目建成后,应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验收信息报送工作,并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
十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依法严格执行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取得了法定许可后方可开工。
十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徽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023年6月29日
(略) :
你公司报来年产15000吨EB固化涂料和5000吨无溶剂胶黏剂项目《行政许可申请书》和黄山 (略) 编制的《 (略) 年产15000吨EB固化涂料和5000吨无溶剂胶黏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悉。经组织专家技术评审, (略) 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公众无异议。经研究,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项目拟在黄山徽州化工园区现有厂区内建设(经度118度21分41.754秒,纬度29度50分8.200秒),总占地面积31367.75m2,总建筑面积17356.2m2,项目总投资7248.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7万元。主要新建一栋*类生产车间,依托共用现有的一栋*类生产车间,配置反应釜、研磨机、高速分散机、拉缸等设备,建设6条色浆自动生产线、20条色浆拉缸生产线、14条涂料自动生产线、22条涂料拉缸生产线、2条胶黏剂生产线,依托原有及配套新建相应的环保设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以及公用、辅助、储运等设施,年产15000吨EB固化涂料和5000吨无溶剂胶黏剂。项目扩建后,全厂年产2000吨功能微粉、8000吨功能母粒、15000吨EB固化涂料和5000吨无溶剂胶黏剂。
二、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 (略) 按《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 项目应按照“以新带老”的原则,对厂区所有已建内容进行排查,对存在的环境问题和《报告书》中明确的现有工程存在环境问题进行整改达到现行环境管理要求,并纳入本项目验收范围。
2.落实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污分流,污水管网须管廊架空布设,对原有的雨、污水管网和应急导流管网系统进行全面排查,对于不符合要求及不能利用的管网,按规范要求新建,确保厂区雨污分流、初期雨水的收集及应急导流管网系统的畅通。本项目无工艺废水排放,全厂冷凝置换废水、循环冷却更换废水、车间地面清洗废水等经924m3调节池预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废水中pH、色度、COD、氨氮、BOD5、SS等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1中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和园区接管协议限值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再经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后,排入徽州区污水处理厂。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3合成树脂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限值要求。废水按要求建设规范化排污口,安装并联网流量、COD、氨氮自动监测设施。
3.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确保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2018年修改单中规定的二级浓度限值,非*烷总烃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量标准详解》中的推荐值标准,TVOC执行《环境影响评级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中的质量浓度参考限值。生产产生的各种废气应收集处理,VOCs物料输送、生产等过程设备密闭或空间密闭,液体物料设置自动上料、卸料系统,固体物料设置封闭投粉站配料、投料。投粉站投料粉尘经密闭负压收集后经一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类车间无溶剂胶粘剂生产线聚氨酯*烯酸酯、聚酯*烯酸酯生产工序投料、反应等产生的有机废气采用密闭管道收集经“一级水冷凝(5℃)”预处理,放料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以上废气经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涂料拉缸生产线设置密闭空间,投料、混合、研磨、分散、放料产生的粉尘和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一套“布袋除尘器”除尘预处理后与经负压收集的密闭空间废气、密闭设备清洗间设备清洗有机废气一并通过一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涂料自动生产线投料、混合、研磨、分散的有机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放料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无溶剂胶黏剂投料、混合废气经管道收集、放料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一并通过一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以上所有有机废气处理后合并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储罐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危废暂存间产生的有机废气采用微负压收集后经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实验室产生的有机废气采用通风柜收集后经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
项目应当定期更换活性炭,做到挥发性有机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项目生产的涂料应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生产的胶粘剂应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项目*类车间非*烷总烃、异氰酸酯类(IPDI)有组织排放应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类车间、危废暂存间、罐区非*烷总烃、颗粒物、TVOC、异氰酸酯类(IPDI)排放应达到《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表2中特别排放限值及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各项管控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浓度应达到《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附录B表B.1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非*烷总烃、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应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厂界 (略) 的环境防护距离。该环境防护距离范围 (略) 、学校、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4.做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按规定建设工业固废贮存场所,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对废活性炭、废包装内袋、废包装桶、废滤渣及滤网、在线检测废液、实验室废物、废清洗剂、布袋除尘器回收的不可回用粉尘、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液、紫外灯管等危险废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特别规定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配套专用危险废物临时储存设施,配备专用储存容器进行收集,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其进行处置,并做好处置记录,不得随意处置;应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将管理计划及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资料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5.做好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项目应对已经建设的内容进行排查,落实《报告书》中分区防渗重点污染防治区防渗措施和其它区域的一般防渗措施,对监测井进行维护,定期对地下水水质监测,确保地下水环境质量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Ⅲ类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1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防止地下水、土壤受到污染,确保项目区域的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不降低。
6.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各类噪声源采取必要的隔声、减震、消声、降噪措施,确保项目生产过程中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7.做好项目的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建立环境风险应急管理体系,根据项目的建设内容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保证防范环境风险的配套设施的落实,确保在应急状态下,废水能自流进入事故应急池;在生产中要严格执行防范环境风险事故的制度和措施,做好运输、贮存和生产等环节的环境风险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事件演练;切实加强环境风险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应急状态下能正常投入使用;一旦出现事故隐患或地下水、土壤异常等环境危害事件,应立即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处置,包括停止生产,并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
8.建立健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设立环境管理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环保工作。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9.施工期应按《报告书》要求及相关规定落实废气、废水、噪声等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固体废物管理,确保施工期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本项目应从运输、储存、生产等环节全过程抓好安全生产,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建设、运行和维护各类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
四、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环保设施建设必须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五、《报告书》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应依法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国家对本项目应执行的环境标准作出修订或新颁布的要求,执行新标准和新要求。
七、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减少碳和污染物排放。
八、徽州区人民政府承诺总量控制指标替代来源,项目新增总量控制指标为:COD 0.0976t/a、氨氮0.0098t/a、VOCs 1.1274t/a。
九、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须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申领排污许可证。
十、该项目建成后,应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验收信息报送工作,并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
十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依法严格执行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取得了法定许可后方可开工。
十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徽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02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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