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浩家居江苏有限公司嵩浩家具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批准公示
嵩浩家居江苏有限公司嵩浩家具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批准公示
项目名称:嵩浩家具加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角斜镇老坝港滨海新区金港大道68号;
建设单位:嵩浩家居(江苏)有限公司;
环评机构: (略) ;
项目概况:嵩浩家居(江苏)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09月, (略) 角斜镇老坝港滨海新区金港大道68号,拟投资1000万元租用钱蒿与焦钱来位于“东部家具滨海科创园”的已建A-2幢厂房(占地面积为3403.11m2)进行生产“嵩浩家居(江苏)有限公司家具加工项目”,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实木复合门4万平方米、实木复合木饰面5万平方米,免漆柜子3000个的生产规模。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一)按“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喷枪清洗水全部回用于调漆用水,不得外排;喷淋水循环使用,定期排水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等级标准和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老坝港滨海新区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二)在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率及去除率、排气筒设置及高度等符合《报告表》要求。木加工、喷漆、金属加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及*醛、危废仓库产生的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中相关标准;其他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排 (略) 《表面涂装(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2-2016)表1、表2中相关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相关标准。(三)进一步优选低噪声设备和优化车间设备布局,并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四)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尤其是危险固废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2023)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相关环境管理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五)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渗区设计要求,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污染。(六)根据《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牌,排气筒预留采样口。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七)加强原辅料管控,本项目须使用低VOCs含量的水性涂料和低VOCs含量的胶黏剂,涂料中VOCs含量须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中相关限值要求,胶黏剂中VOCs含量须符合《胶黏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中相关限值要求。
公示时间:2022年7月7日——2023年7月13日(5个工作日)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0513-*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项目名称:嵩浩家具加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角斜镇老坝港滨海新区金港大道68号;
建设单位:嵩浩家居(江苏)有限公司;
环评机构: (略) ;
项目概况:嵩浩家居(江苏)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09月, (略) 角斜镇老坝港滨海新区金港大道68号,拟投资1000万元租用钱蒿与焦钱来位于“东部家具滨海科创园”的已建A-2幢厂房(占地面积为3403.11m2)进行生产“嵩浩家居(江苏)有限公司家具加工项目”,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实木复合门4万平方米、实木复合木饰面5万平方米,免漆柜子3000个的生产规模。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一)按“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喷枪清洗水全部回用于调漆用水,不得外排;喷淋水循环使用,定期排水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等级标准和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老坝港滨海新区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二)在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率及去除率、排气筒设置及高度等符合《报告表》要求。木加工、喷漆、金属加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及*醛、危废仓库产生的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中相关标准;其他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排 (略) 《表面涂装(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2-2016)表1、表2中相关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相关标准。(三)进一步优选低噪声设备和优化车间设备布局,并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四)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尤其是危险固废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2023)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相关环境管理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五)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渗区设计要求,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污染。(六)根据《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牌,排气筒预留采样口。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七)加强原辅料管控,本项目须使用低VOCs含量的水性涂料和低VOCs含量的胶黏剂,涂料中VOCs含量须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中相关限值要求,胶黏剂中VOCs含量须符合《胶黏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中相关限值要求。
公示时间:2022年7月7日——2023年7月13日(5个工作日)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0513-*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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