珀泰蓝智能卫浴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智能卫浴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批准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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珀泰蓝智能卫浴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智能卫浴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批准公示

项目名称:智能卫浴配件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大公镇安海东路3号;

建设单位:珀泰蓝智能卫浴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环评机构:江苏圣泰 (略) ;

项目概况:珀泰蓝智能卫浴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拟投资3000万元, (略) 大公镇安海中路3号江苏德尔 (略) 1#生产厂房5100平方米,购置塑料注塑机、吸料机、粉碎机、锯床、CNC机床、钻床、自动单面水胶贴纸生产线、印刷机、空压机、废气处理装置等主要设备72台套,新上智能卫浴配件生产项目。项目运行投产后,具有年生产马桶盖、水箱等塑料制品350吨、LED镜灯10万套的生产能力。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一)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排水与经化粪池预处理的生活污水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等级标准和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经园区污水管 (略) (略) 进行集中处理。(二)在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率及去除率、排气筒设置及高度等符合《报告表》要求。熔融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表9中相关标准;印刷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1中标准;其他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2、表3中相关标准。(三)进一步优选低噪声设备和优化车间设备布局,并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四)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尤其是危险固废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2023)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相关环境管理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五)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渗区设计要求,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污染。(六)根据《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牌,排气筒预留采样口。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七)加强原料管控,须使用低VOCs含量的水性油墨和胶黏剂,水性油墨中VOCs含量须符合《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 38507-2020)中相关限值要求;胶黏剂中VOCs含量须符合《胶黏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中相关限值要求。

公示时间:2023年7月11日——2023年7月17日(5个工作日)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0513-*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项目名称:智能卫浴配件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大公镇安海东路3号;

建设单位:珀泰蓝智能卫浴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环评机构:江苏圣泰 (略) ;

项目概况:珀泰蓝智能卫浴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拟投资3000万元, (略) 大公镇安海中路3号江苏德尔 (略) 1#生产厂房5100平方米,购置塑料注塑机、吸料机、粉碎机、锯床、CNC机床、钻床、自动单面水胶贴纸生产线、印刷机、空压机、废气处理装置等主要设备72台套,新上智能卫浴配件生产项目。项目运行投产后,具有年生产马桶盖、水箱等塑料制品350吨、LED镜灯10万套的生产能力。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一)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排水与经化粪池预处理的生活污水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等级标准和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经园区污水管 (略) (略) 进行集中处理。(二)在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率及去除率、排气筒设置及高度等符合《报告表》要求。熔融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表9中相关标准;印刷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1中标准;其他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2、表3中相关标准。(三)进一步优选低噪声设备和优化车间设备布局,并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四)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尤其是危险固废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2023)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相关环境管理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五)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渗区设计要求,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污染。(六)根据《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牌,排气筒预留采样口。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七)加强原料管控,须使用低VOCs含量的水性油墨和胶黏剂,水性油墨中VOCs含量须符合《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 38507-2020)中相关限值要求;胶黏剂中VOCs含量须符合《胶黏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中相关限值要求。

公示时间:2023年7月11日——2023年7月17日(5个工作日)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0513-*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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