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雪牛精酿啤酒有限公司精酿啤酒生产线建设项目拟审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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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雪牛精酿啤酒有限公司精酿啤酒生产线建设项目拟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报告书项目5天,报告表项目2天。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日期: 2023年7月11日-2023年7月18日

  联系电话(传真):0431-* (行政审批办)

  通讯地址: (略) (略) (略) 政务中心二楼环保窗口

  邮 编:*

编号

项目类型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报告书

长春 (略) 精酿啤酒生产线建设项目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食品产业园19号厂房

长春 (略)

(略) 博世环境 (略)

该项目位于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食品产业园19号厂房,新建酿造、发酵、灌装车间,新建成品库、库房、办公室、化验室、动力车间、环保工程等,项目设计年产精酿啤酒20000吨(20000千升)。冬季采暖采用集中供热,生产用热热源(生产用蒸汽)由自建2台1t/h燃气锅炉(一用一备)供给。

1.产生的CIP系统第一道清洗废水、废酒花残液、废酵母残液、麦糟脱水废水经单独收集并通过预处理后,与CIP系统中低浓度清洗废水、地面及设备冲洗废水、灌装废水、反渗透系统浓水、锅炉系统排水、化验室清洗废水、化验废水、生活污水一并排入均质调节池处理,满足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健康食品产业园污水处理站进水指标要求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排至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健康食品产业园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长德新区污水处理厂。须按有关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2.产生的锅炉废气经收集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通过15米高排气筒(1#)排放。麦芽投料、粉碎等过程产生的粉尘经收集、处理后,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2#)排放。污水处理间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3#)排放,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等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要求。做好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确保以无组织形式排放的颗粒物、非*烷总烃等周界外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的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以无组织形式排放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等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标准要求。

3.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消音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相关标准要求。

4.妥善处理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应符合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报告书项目5天,报告表项目2天。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日期: 2023年7月11日-2023年7月18日

  联系电话(传真):0431-* (行政审批办)

  通讯地址: (略) (略) (略) 政务中心二楼环保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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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报告书

长春 (略) 精酿啤酒生产线建设项目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食品产业园19号厂房

长春 (略)

(略) 博世环境 (略)

该项目位于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食品产业园19号厂房,新建酿造、发酵、灌装车间,新建成品库、库房、办公室、化验室、动力车间、环保工程等,项目设计年产精酿啤酒20000吨(20000千升)。冬季采暖采用集中供热,生产用热热源(生产用蒸汽)由自建2台1t/h燃气锅炉(一用一备)供给。

1.产生的CIP系统第一道清洗废水、废酒花残液、废酵母残液、麦糟脱水废水经单独收集并通过预处理后,与CIP系统中低浓度清洗废水、地面及设备冲洗废水、灌装废水、反渗透系统浓水、锅炉系统排水、化验室清洗废水、化验废水、生活污水一并排入均质调节池处理,满足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健康食品产业园污水处理站进水指标要求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排至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健康食品产业园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长德新区污水处理厂。须按有关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2.产生的锅炉废气经收集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通过15米高排气筒(1#)排放。麦芽投料、粉碎等过程产生的粉尘经收集、处理后,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2#)排放。污水处理间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3#)排放,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等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要求。做好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确保以无组织形式排放的颗粒物、非*烷总烃等周界外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的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以无组织形式排放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等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标准要求。

3.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消音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相关标准要求。

4.妥善处理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应符合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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