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2019冀州区不动产权第号地部分地块3405.1㎡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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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2019冀州区不动产权第号地部分地块3405.1㎡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本项目调查地 (略) 冀州区冀州镇,冀新西路南侧、桃园北大街以东,占地面积3405.1m2,中心点位坐标为东经115.*,北纬37.*。地块四至为:东至冀午渠,南至绿地、西至绿地、北至冀新西路。本次调查地块为冀(2019)冀州区不动产权第*号产权证(产权证见附件二)地块14119.55㎡中部分地块。

调查地块历史:2001年之前为农用地,作为农业种植使用;2001年 (略) 购入该地块,土地性质变更为工业用地,并在地块内建厂生产铸铁暖气片(柱形暖气片、柱翼型暖气片),至2017年停产,车间拆除;2017年冀州区人民政府依法收回该地块使用权,调查地块内的办公楼及空地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闲置;2019年冀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得该地块产权,土地用途为公园与绿地,在地块南部种植景观草坪及树木,使用至今。 (略) 委市政 (略) 城市规划建设要求,以及冀州区建设发展规划,地块未来规划用途为文化用地(A2),拟建设冀州区工人文化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文件要求,文化设施用地属于第二类用地,因此地块土壤按照第二类用地标准进行评价,地下水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第III类标准进行评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 (略) (略) 冀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对冀(2019)冀州区不动产权第*号地部分地块(3405.1㎡)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辨明地块是否存在可能的污染,判断确认该地块是否需要进行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或修复工作。

本次调查地块内布设了4个土壤采样点,地块外东北方向约200m处设置土壤背景点位,共检测土壤样品18组(标准样品15组,平行样品2组);布设2个地下水监测点位,共检测地下水样品3组(标准样品2组,平行样品1组)。土壤检测指标为pH值、《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2018)》中规定的45项必测基础项、《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HJ605-2011)》中VOCs全项、《土壤和沉积物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34-2017)》中SVOCs全项、*醛、苯酚、氟化物、氨氮、钼、钴、氰化物、石油烃、农药类(阿特拉津、乐果、敌敌畏),地下水检测指标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规定的地下水质量35项常规指标(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20项、毒理学指标15项)、镍、钴、硒、锑、铊、铍、钼、蒽、荧蒽、苯并(b)荧蒽、苯并(a)芘、萘、石油类。

检测结果显示,土壤样品检出物共12种,其中重金属(砷、镉、铜、铅、汞、镍、钴)、石油烃,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风险筛选值;钼、氨氮、氟化物均未超过《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0),检出物均不存在人体健康风险;六价铬和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有机农药类均未检出。

地下水样品检出项共20种,其中常规指标中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13种(PH、色度、浊度、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氨氮、耗氧量、铜、锰、铁、钠),毒理学指标3种(硝酸盐、氟化物、砷、硒);非常规指标4种:钴、镍、钼、锑。其中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锰、钠检测结果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第III类标准, (略) 地区浅层地下水埋深较浅,补给途径主要是降水补给,易受地表水及区域内活动人群影响,且衡水地区上层浅水属于咸水,本底值较高,造成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钠等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超标;其余检出因子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第III类标准。

综上所述,可认为冀(2019)冀州区不动产权第*号地部分地块(3405.1㎡)地块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符合第二类用地标准要求,不属于污染地块,可以安全利用,无需进入详细调查阶段,建议结束地块调查工作。

本项目调查地 (略) 冀州区冀州镇,冀新西路南侧、桃园北大街以东,占地面积3405.1m2,中心点位坐标为东经115.*,北纬37.*。地块四至为:东至冀午渠,南至绿地、西至绿地、北至冀新西路。本次调查地块为冀(2019)冀州区不动产权第*号产权证(产权证见附件二)地块14119.55㎡中部分地块。

调查地块历史:2001年之前为农用地,作为农业种植使用;2001年 (略) 购入该地块,土地性质变更为工业用地,并在地块内建厂生产铸铁暖气片(柱形暖气片、柱翼型暖气片),至2017年停产,车间拆除;2017年冀州区人民政府依法收回该地块使用权,调查地块内的办公楼及空地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闲置;2019年冀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得该地块产权,土地用途为公园与绿地,在地块南部种植景观草坪及树木,使用至今。 (略) 委市政 (略) 城市规划建设要求,以及冀州区建设发展规划,地块未来规划用途为文化用地(A2),拟建设冀州区工人文化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文件要求,文化设施用地属于第二类用地,因此地块土壤按照第二类用地标准进行评价,地下水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第III类标准进行评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 (略) (略) 冀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对冀(2019)冀州区不动产权第*号地部分地块(3405.1㎡)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辨明地块是否存在可能的污染,判断确认该地块是否需要进行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或修复工作。

本次调查地块内布设了4个土壤采样点,地块外东北方向约200m处设置土壤背景点位,共检测土壤样品18组(标准样品15组,平行样品2组);布设2个地下水监测点位,共检测地下水样品3组(标准样品2组,平行样品1组)。土壤检测指标为pH值、《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2018)》中规定的45项必测基础项、《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HJ605-2011)》中VOCs全项、《土壤和沉积物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34-2017)》中SVOCs全项、*醛、苯酚、氟化物、氨氮、钼、钴、氰化物、石油烃、农药类(阿特拉津、乐果、敌敌畏),地下水检测指标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规定的地下水质量35项常规指标(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20项、毒理学指标15项)、镍、钴、硒、锑、铊、铍、钼、蒽、荧蒽、苯并(b)荧蒽、苯并(a)芘、萘、石油类。

检测结果显示,土壤样品检出物共12种,其中重金属(砷、镉、铜、铅、汞、镍、钴)、石油烃,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风险筛选值;钼、氨氮、氟化物均未超过《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0),检出物均不存在人体健康风险;六价铬和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有机农药类均未检出。

地下水样品检出项共20种,其中常规指标中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13种(PH、色度、浊度、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氨氮、耗氧量、铜、锰、铁、钠),毒理学指标3种(硝酸盐、氟化物、砷、硒);非常规指标4种:钴、镍、钼、锑。其中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锰、钠检测结果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第III类标准, (略) 地区浅层地下水埋深较浅,补给途径主要是降水补给,易受地表水及区域内活动人群影响,且衡水地区上层浅水属于咸水,本底值较高,造成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钠等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超标;其余检出因子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第III类标准。

综上所述,可认为冀(2019)冀州区不动产权第*号地部分地块(3405.1㎡)地块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符合第二类用地标准要求,不属于污染地块,可以安全利用,无需进入详细调查阶段,建议结束地块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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