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湘潭市农业农村部门涉农项目资金管理若干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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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潭市农业农村部门涉农项目资金管理若干要求》的通知

(略) 区农业农村局,湘潭高新区社会事业局、经开区社会事务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三湘护农”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涉农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现将《 (略) 农业农村部门涉农项目资金管理若干要求》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略) 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10日

(略) 农业农村部门涉农项目资金管理若干要求

  1. 项目主管部门在确定项目时,应一视同仁、实事求是;严禁优亲厚友、以权谋私、厚此薄彼、利益输送等问题。

  2. 项目主管部门在确定项目过程中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严禁审核不严,不得拖延批复,不得批复目标不明确、资金方向不清晰、绩效目标不具体的项目。

  3. 项目主管部门严禁批复有以下情况的主体申报涉农项目资金:

  (1)在近两年监督检查、绩效考评中发现有违纪违法问题;

  (2)发生环境污染被立案查处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3)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不合格的;

  (4)“大棚房”问题、环保督察整改不到位的;

  (5)列入企业诚信“黑名单”的;

  (6)涉黑涉恶的主体。

  4. 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从严从实、客观公正,杜绝监督不严,确保项目资金安全和实施成效;不得推卸责任,疏于监管;不得指导不实,实施出现偏差;不得管理不规范,违规使用资金;不得验收不严,资金绩效不明显。

  5. 项目主管部门人员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严禁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严禁收受项目主体的红包礼金、消费卡等财物或接受宴请、健身、娱乐等;不得接受整包香烟和槟榔;不得与项目主体进行如打牌等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各类娱乐活动;不得借公务活动之机顺道购买农副产品和土特产,除有文件、有组织、经报备的消费扶贫外。

  6. 项目主管部门人员在项目调研、督查、检查、验收等过程中,严禁接受超标准、超范围接待和由村级组织接待;不得未经批准擅自参加下级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

  7. 项目主管部门人员在争资争项过程中要研透政策,严禁暗示企业、主体开展违规协调活动;严禁帮助企业、主体开展违规协调活动。

  8. 项目主管部门人员严禁将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项目纳入计划范围;严禁未经集体研究和报局领导同意作出承诺性许诺;严禁公私不分,为企业、主体谋取不正当利益。

(略) 区农业农村局,湘潭高新区社会事业局、经开区社会事务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三湘护农”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涉农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现将《 (略) 农业农村部门涉农项目资金管理若干要求》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略) 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10日

(略) 农业农村部门涉农项目资金管理若干要求

  1. 项目主管部门在确定项目时,应一视同仁、实事求是;严禁优亲厚友、以权谋私、厚此薄彼、利益输送等问题。

  2. 项目主管部门在确定项目过程中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严禁审核不严,不得拖延批复,不得批复目标不明确、资金方向不清晰、绩效目标不具体的项目。

  3. 项目主管部门严禁批复有以下情况的主体申报涉农项目资金:

  (1)在近两年监督检查、绩效考评中发现有违纪违法问题;

  (2)发生环境污染被立案查处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3)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不合格的;

  (4)“大棚房”问题、环保督察整改不到位的;

  (5)列入企业诚信“黑名单”的;

  (6)涉黑涉恶的主体。

  4. 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从严从实、客观公正,杜绝监督不严,确保项目资金安全和实施成效;不得推卸责任,疏于监管;不得指导不实,实施出现偏差;不得管理不规范,违规使用资金;不得验收不严,资金绩效不明显。

  5. 项目主管部门人员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严禁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严禁收受项目主体的红包礼金、消费卡等财物或接受宴请、健身、娱乐等;不得接受整包香烟和槟榔;不得与项目主体进行如打牌等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各类娱乐活动;不得借公务活动之机顺道购买农副产品和土特产,除有文件、有组织、经报备的消费扶贫外。

  6. 项目主管部门人员在项目调研、督查、检查、验收等过程中,严禁接受超标准、超范围接待和由村级组织接待;不得未经批准擅自参加下级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

  7. 项目主管部门人员在争资争项过程中要研透政策,严禁暗示企业、主体开展违规协调活动;严禁帮助企业、主体开展违规协调活动。

  8. 项目主管部门人员严禁将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项目纳入计划范围;严禁未经集体研究和报局领导同意作出承诺性许诺;严禁公私不分,为企业、主体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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