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信息公开表福建泉州市泉港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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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信息公开表福建泉州市泉港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


项目名称

(略) 泉港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

审批文号

泉泉港环评[2023]书2号

审批时间

**日

环保部门批复内容

(略) 泉港区水利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福建 (略) 编制的《 (略) 泉港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现批复如下:

一、《报告书》基本符合环评技术导则规范要求,对策措施、结论基本可信。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及专家审查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项目位于泉港区东部后龙湾海岸带,横跨后龙镇与峰尾镇,建设内容包括“贝藻礁型防浪屏障建设工程”、“后龙湾沿线沙滩修复与养护工程”、“后龙湾海堤生态化改造工程”、“海滩垃圾拦截和收集系统工程”等四部分工程。具体建设规模为线轴型贝藻礁长度8378m;修复岸线总长度3.61km,施工干滩面积共约18.58万m2,补沙方量129.7万m3;生态化改造海堤长度2.56km,后滨植被面积3.41hm2;建设海滩垃圾拦截和收集系统长度400m。具体建设内容及规模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海水水质保护措施。施工悬浮泥沙采取四点吊法、潜水员辅助投放贝藻礁的措施,减少施工期间的入海泥沙量。施工机械、车辆冲洗的含油污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重复利用。施工期和运营期产生的船舶含油污水和船舶生活污水由具备相应接收能力的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处理,禁止直接排海。施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经村庄现有的化粪池处理,处理后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后排入泉港区污水处理厂。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场地应采取围挡、喷淋、洒水等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加强施工期噪声控制,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设备,使噪声控制在《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定限值内,防止噪声扰民。

4.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严禁固体废弃物排入海域。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项目施工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尽可能回收利用,未能利用的应妥善处置。施工期隔油沉淀池的废油、污泥按危险废物管理,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船舶含油垃圾委托由海事局认可的单位收集、运送处置。

5.落实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应对直接占用范围及可能影响范围的海域养殖实施征迁补偿。项目应加强生态风险防范,落实施工期间船舶、机械设备日常维护管理,确保性能完好,避免油料泄漏。建设单位在运营期应定期维护、监测海上垃圾收集系统,及时调整位置和长度,确保垃圾拦截收集效果,及时清运平台垃圾并无害化处理;应定期检查监测贝藻礁的稳定性、淤积以及贝藻类生长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缓解淤积影响;贝藻类出现死亡时,应及时补种。项目运营后三至五年内,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不符合该环评文件及批复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6.落实*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科学作业施工,加强开挖及回填管涵土方管理,加强植被修复、防风障项目管理养护,做好水土保持,减少泥沙入海。

四、项目应按《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一)委托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定期向我局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二)项目竣工后,你公司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依规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验收过程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我 (略) 泉港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抽查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地址:泉港区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 (略) 泉港生态环境局审批股 电话:0595-*


项目名称

(略) 泉港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

审批文号

泉泉港环评[2023]书2号

审批时间

**日

环保部门批复内容

(略) 泉港区水利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福建 (略) 编制的《 (略) 泉港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现批复如下:

一、《报告书》基本符合环评技术导则规范要求,对策措施、结论基本可信。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及专家审查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项目位于泉港区东部后龙湾海岸带,横跨后龙镇与峰尾镇,建设内容包括“贝藻礁型防浪屏障建设工程”、“后龙湾沿线沙滩修复与养护工程”、“后龙湾海堤生态化改造工程”、“海滩垃圾拦截和收集系统工程”等四部分工程。具体建设规模为线轴型贝藻礁长度8378m;修复岸线总长度3.61km,施工干滩面积共约18.58万m2,补沙方量129.7万m3;生态化改造海堤长度2.56km,后滨植被面积3.41hm2;建设海滩垃圾拦截和收集系统长度400m。具体建设内容及规模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海水水质保护措施。施工悬浮泥沙采取四点吊法、潜水员辅助投放贝藻礁的措施,减少施工期间的入海泥沙量。施工机械、车辆冲洗的含油污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重复利用。施工期和运营期产生的船舶含油污水和船舶生活污水由具备相应接收能力的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处理,禁止直接排海。施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经村庄现有的化粪池处理,处理后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后排入泉港区污水处理厂。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场地应采取围挡、喷淋、洒水等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加强施工期噪声控制,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设备,使噪声控制在《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定限值内,防止噪声扰民。

4.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严禁固体废弃物排入海域。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项目施工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尽可能回收利用,未能利用的应妥善处置。施工期隔油沉淀池的废油、污泥按危险废物管理,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船舶含油垃圾委托由海事局认可的单位收集、运送处置。

5.落实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应对直接占用范围及可能影响范围的海域养殖实施征迁补偿。项目应加强生态风险防范,落实施工期间船舶、机械设备日常维护管理,确保性能完好,避免油料泄漏。建设单位在运营期应定期维护、监测海上垃圾收集系统,及时调整位置和长度,确保垃圾拦截收集效果,及时清运平台垃圾并无害化处理;应定期检查监测贝藻礁的稳定性、淤积以及贝藻类生长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缓解淤积影响;贝藻类出现死亡时,应及时补种。项目运营后三至五年内,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不符合该环评文件及批复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6.落实*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科学作业施工,加强开挖及回填管涵土方管理,加强植被修复、防风障项目管理养护,做好水土保持,减少泥沙入海。

四、项目应按《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一)委托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定期向我局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二)项目竣工后,你公司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依规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验收过程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我 (略) 泉港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抽查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地址:泉港区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 (略) 泉港生态环境局审批股 电话:0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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