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12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2023年7月12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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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略) 扬子江中路188号
邮编:*
扬开管环审〔2023〕18号
项目代码:2211-*-89-01-*
关于扬州阿特 (略)
年产14GW超高效太阳能电池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扬州阿特 (略) :
你公司报送的《14GW超高效太阳能电池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在扬州美境 (略) 对《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在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江路以东,扬圩路以西,汪扬路以南,胜利河以北从事建设年产14GW超高效太阳能电池片项目。根据你公司委托 (略) 编制的《报告书》结论,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管理措施后,能够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仅从环保角度分析,本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结合本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在项目选 (略) 城市总体规划、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前提下,原则同意《报告书》评价结论。
二、你公司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行过程中严格按照《报告书》中各项环保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并重点落实以下工作:
(一)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完善废水处理系统。本项目生产工艺废水、碱喷淋塔废水、初期雨水收集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含氟废水处理系统处理。硅烷燃烧塔后水喷淋废水、硅烷燃烧塔后氨气吸收废水、实验室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的生活污水、经隔油池预处理的食堂废水收集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生化废水处理系统处理。污水处理站出水与纯水制备废水、工艺循环冷却塔排水、制氮系统循环冷却塔排水、水冷机组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一起 (略) 政污水管网。蒸汽冷凝水和空调系统冷凝水水质较好,回用于纯水制备,不外排;本项目过渡期废水经预处理后氟化物满足1.5mg/L,其他污染物满足行业标准及接管限值要求进入区域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待八里工业污水处理厂建成后,项目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满足行业标准限值要求接管八里工业污水处理厂处理,该工业污水处理厂废水进入六圩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废水接管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2中间接排放限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2标准。
(二)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提高工艺废气收集率,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本项目酸性废气均经密闭机台内部废气抽风系统集气管收集后采用“二级碱液喷淋塔”处理。镀膜废气均经密闭机台内部废气抽吸管路收集后进入相应废气处理设施进行处理,采用“硅烷燃烧塔+除尘器+氨气吸收塔”对LPCVD镀膜废气、ALD镀膜废气、PECVD镀膜废气进行处理,PE-Poly镀膜废气先通过设备自带的尾气处理塔(等离子高温分解)处理后,再采用“硅烷燃烧塔+除尘器+洗涤吸收塔”处理。印刷过程产生的VOCs由密闭集气罩负压收集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烘干设备为密闭设备,烘干有机废气经设备连接的管道收集,烘干设备自带冷凝器,收集的烘干有机废气进入自带的冷凝器降温后再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烧结炉为密闭设备,烧结有机废气经设备连接的管道收集,烧结设备自带冷凝器,收集的烧结有机废气先在烧结炉内经高温氧化处理,然后进入自带的冷凝器降温,最后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印刷有机废气、烘干有机废气和烧结有机废气共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和排气筒。激光粉尘经设备内部废气抽吸管路全部收集进入设备自带的除尘器处理。网版擦拭在印刷设备内进行,印刷工位设置有密闭集气罩对网版擦拭废气进行负压收集,收集的废气排入丝网印刷废气处理系统中的“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1#和2#危废库均保持密闭,对各危废库废气进行负压抽风收集,收集的1#危废库废气进入丝网印刷废气处理系统中的“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收集的2#危废库废气与去PSG、石墨舟清洗等废气一并进入“二级碱液喷淋”装置处理。污水处理站废气经集气管道收集进入一套“二级碱液喷淋塔”处理。化学品中转废气进入一套“二级碱喷淋塔”处理。本项目实验操作均在通风橱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由通风橱收集后与去PSG、石墨舟清洗等废气一并进入“二级碱液喷淋”装置处理。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进行收集处理。本项目生产过程有组织排放的氟化物、氯化氢、氯气、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中表5排放限值要求,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挥发性有机物VOCs(以非*烷总烃表征)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中氟化物、氯化氢、氮氧化物、氯气、颗粒物、非*烷总烃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6中的浓度限值,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的浓度限值,厂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食堂油烟排放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大型规模”。
(三)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主要声源采取减振、隔声和消声措施,合理布局,本项目营运期西、北、南厂界噪声值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1类标准要求;东厂界噪声值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4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的各项法规和标准规范。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应按规定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手续,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省生态环境厅关 (略) 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等相关规定,防止产生二次污染。本项目运营期废活性炭、废包装材料、废矿物油、废过滤芯、含酸碱抹布、废手套、含油抹布和废手套、废酸碱管道、废石英管、废填料、净化塔结晶物、废试剂、废网版布、冷凝液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废晶硅碎片、废电池片、硅粉尘、废膜、废树脂、废分子筛、生化剩余污泥、废氧化铝属于一般固废,可进行综合利用或填埋或焚烧处理;含氟污泥经鉴别分析危险特性后确定处置去向。若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若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不属于危险废物,可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交由环卫清运。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工作,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完善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系统,定期组织演练,及时有效处置污染事件,设专人负责危险废物的安全贮存、厂区内输运以及使用,制订严谨的操作规程明确岗位职责。
(六)你公司应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各类环保设施应设立标准的图形标志。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七)落实《报告书》提出的营运期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按照规范要求定期开展自行监测,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八)本项目试生产前必须落实危废处置单位,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登记,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九)本项目建成后,以电池生产车间、化学品中转站、2#危废库和污水处理站边界为起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
三、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为:
(一)本项目颗粒物≤4.359t/a、VOCs≤5.19t/a、氮氧化物≤7.992t/a。
(二)本项目接管废水量为*.44≤m3/a,接管考核量为:COD≤464.662t/a、SS≤259.740t/a、氨氮≤28.483t/a、总氮≤63.537t/a、氟化物≤48.318t/a、总磷≤7.018t/a、动植物油≤0.071t/a、LAS≤30.306t/a。
(三)工业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企业是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你公司应对厂区内污水处理、废气治理等存在安全风险的相关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五、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相关规定,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六、本项目建设、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你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取得其他行政许可。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
八、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九、你公司应按应急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和管理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切实采取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才开工建设的,应当在开工前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审。
十一、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23年7月12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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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扬州阿特 (略)
年产14GW超高效太阳能电池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扬州阿特 (略) :
你公司报送的《14GW超高效太阳能电池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在扬州美境 (略) 对《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在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江路以东,扬圩路以西,汪扬路以南,胜利河以北从事建设年产14GW超高效太阳能电池片项目。根据你公司委托 (略) 编制的《报告书》结论,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管理措施后,能够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仅从环保角度分析,本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结合本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在项目选 (略) 城市总体规划、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前提下,原则同意《报告书》评价结论。
二、你公司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行过程中严格按照《报告书》中各项环保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并重点落实以下工作:
(一)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完善废水处理系统。本项目生产工艺废水、碱喷淋塔废水、初期雨水收集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含氟废水处理系统处理。硅烷燃烧塔后水喷淋废水、硅烷燃烧塔后氨气吸收废水、实验室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的生活污水、经隔油池预处理的食堂废水收集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生化废水处理系统处理。污水处理站出水与纯水制备废水、工艺循环冷却塔排水、制氮系统循环冷却塔排水、水冷机组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一起 (略) 政污水管网。蒸汽冷凝水和空调系统冷凝水水质较好,回用于纯水制备,不外排;本项目过渡期废水经预处理后氟化物满足1.5mg/L,其他污染物满足行业标准及接管限值要求进入区域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待八里工业污水处理厂建成后,项目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满足行业标准限值要求接管八里工业污水处理厂处理,该工业污水处理厂废水进入六圩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废水接管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2中间接排放限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2标准。
(二)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提高工艺废气收集率,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本项目酸性废气均经密闭机台内部废气抽风系统集气管收集后采用“二级碱液喷淋塔”处理。镀膜废气均经密闭机台内部废气抽吸管路收集后进入相应废气处理设施进行处理,采用“硅烷燃烧塔+除尘器+氨气吸收塔”对LPCVD镀膜废气、ALD镀膜废气、PECVD镀膜废气进行处理,PE-Poly镀膜废气先通过设备自带的尾气处理塔(等离子高温分解)处理后,再采用“硅烷燃烧塔+除尘器+洗涤吸收塔”处理。印刷过程产生的VOCs由密闭集气罩负压收集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烘干设备为密闭设备,烘干有机废气经设备连接的管道收集,烘干设备自带冷凝器,收集的烘干有机废气进入自带的冷凝器降温后再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烧结炉为密闭设备,烧结有机废气经设备连接的管道收集,烧结设备自带冷凝器,收集的烧结有机废气先在烧结炉内经高温氧化处理,然后进入自带的冷凝器降温,最后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印刷有机废气、烘干有机废气和烧结有机废气共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和排气筒。激光粉尘经设备内部废气抽吸管路全部收集进入设备自带的除尘器处理。网版擦拭在印刷设备内进行,印刷工位设置有密闭集气罩对网版擦拭废气进行负压收集,收集的废气排入丝网印刷废气处理系统中的“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1#和2#危废库均保持密闭,对各危废库废气进行负压抽风收集,收集的1#危废库废气进入丝网印刷废气处理系统中的“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收集的2#危废库废气与去PSG、石墨舟清洗等废气一并进入“二级碱液喷淋”装置处理。污水处理站废气经集气管道收集进入一套“二级碱液喷淋塔”处理。化学品中转废气进入一套“二级碱喷淋塔”处理。本项目实验操作均在通风橱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由通风橱收集后与去PSG、石墨舟清洗等废气一并进入“二级碱液喷淋”装置处理。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进行收集处理。本项目生产过程有组织排放的氟化物、氯化氢、氯气、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中表5排放限值要求,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挥发性有机物VOCs(以非*烷总烃表征)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中氟化物、氯化氢、氮氧化物、氯气、颗粒物、非*烷总烃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6中的浓度限值,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的浓度限值,厂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食堂油烟排放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大型规模”。
(三)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主要声源采取减振、隔声和消声措施,合理布局,本项目营运期西、北、南厂界噪声值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1类标准要求;东厂界噪声值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4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的各项法规和标准规范。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应按规定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手续,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省生态环境厅关 (略) 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等相关规定,防止产生二次污染。本项目运营期废活性炭、废包装材料、废矿物油、废过滤芯、含酸碱抹布、废手套、含油抹布和废手套、废酸碱管道、废石英管、废填料、净化塔结晶物、废试剂、废网版布、冷凝液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废晶硅碎片、废电池片、硅粉尘、废膜、废树脂、废分子筛、生化剩余污泥、废氧化铝属于一般固废,可进行综合利用或填埋或焚烧处理;含氟污泥经鉴别分析危险特性后确定处置去向。若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若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不属于危险废物,可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交由环卫清运。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工作,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完善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系统,定期组织演练,及时有效处置污染事件,设专人负责危险废物的安全贮存、厂区内输运以及使用,制订严谨的操作规程明确岗位职责。
(六)你公司应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各类环保设施应设立标准的图形标志。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七)落实《报告书》提出的营运期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按照规范要求定期开展自行监测,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八)本项目试生产前必须落实危废处置单位,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登记,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九)本项目建成后,以电池生产车间、化学品中转站、2#危废库和污水处理站边界为起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
三、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为:
(一)本项目颗粒物≤4.359t/a、VOCs≤5.19t/a、氮氧化物≤7.992t/a。
(二)本项目接管废水量为*.44≤m3/a,接管考核量为:COD≤464.662t/a、SS≤259.740t/a、氨氮≤28.483t/a、总氮≤63.537t/a、氟化物≤48.318t/a、总磷≤7.018t/a、动植物油≤0.071t/a、LAS≤30.306t/a。
(三)工业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企业是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你公司应对厂区内污水处理、废气治理等存在安全风险的相关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五、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相关规定,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六、本项目建设、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你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取得其他行政许可。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
八、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九、你公司应按应急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和管理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切实采取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才开工建设的,应当在开工前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审。
十一、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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