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四川泸州华舜酒业有限公司泸县工业园区新厂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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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四川泸州华舜酒业有限公司泸县工业园区新厂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6月30日我局对四川 (略) 泸县工业园区新厂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7月3日-2023年7月11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李春

电 话:0830-*

地 址: (略) 江阳区春华路二段66号

序号

中文名称

备注

1

行政相对人名称

四川 (略)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W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叶军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泸市环建函〔2023〕53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证书名称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四川 (略) 泸县工业园区新厂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许可编号


许可内容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四川 (略) 泸县工业园区新厂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四川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四川 (略) 泸县工业园区新厂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泸县经济开发区城西工业园内,占地面积42614.73m2,建设综合楼、研发楼、包材仓库、窖池车间(225口窖池)、包装车间、展厅、罐区等,实现年产1300吨浓香型基酒及年包装4500kL系列成品白酒的生产规模。项目总投资约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284万元。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项目位于泸县经济开发区城西工业园内,项目建设符合园区规划和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要求。该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对策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项目在生产、环保等方面的协调管理,提高资源、能源的综合利用率,不断提高清洁生产及管理水平,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和雨污分流的原则,完善废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废水预处理设施,提升废水循环利用水平,近期项目产生的各类废水进行转运处理;待泸县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建成投运后,项目产生的各类废水经预处理且满足其设计进水水质要求后,经管网输送至泸县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园区集中供热,自建电锅炉作为应急备用锅炉。原粮和曲药破碎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达标排放;污水处理站相关设施产生的恶臭气体经活性炭处理后达标排放;食堂油烟通过油烟净化器处理后达标排放。加强酿造、酒糟暂存等生产过程的环境管理,落实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措施,减轻无组织废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加强厂房、绿化带隔声效果,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建立健全并落实固体废物产生、转移和处理的污染防治责任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落实各项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二次污染。项目外委处置的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相关规定。

(六)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按规范做好分区防渗工作,管线敷设应尽量“可视化”。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害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七)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健全与政府、园区、相关单位间的环境风险联防联控机制,采取可靠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设施,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提高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切实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环境安全。

(八)落实环境监测要求。按照报告书中的环境监测计划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完善自行监测方案,开展相关环境管理和监测工作。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公示污染物排放数据,接受公众监督。

三、报告书核定本项目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0.13t/a;废水主要污染物经泸县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处理后的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0.415t/a、氨氮0.031t/a、总磷0.005t/a、总氮0.156t/a。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需在排污许可证申领时予以确认。

四、项目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本项目排污前必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在调试及投运后做到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六、 (略) 泸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和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检查。

许可决定日期

2023/6/30

有效期自

2023/6/30

有效期至

长期

许可机关

(略) 生态环境局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0A

当前状态

1

数据来源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0A

备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6月30日我局对四川 (略) 泸县工业园区新厂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7月3日-2023年7月11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李春

电 话:0830-*

地 址: (略) 江阳区春华路二段66号

序号

中文名称

备注

1

行政相对人名称

四川 (略)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W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叶军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泸市环建函〔2023〕53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证书名称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四川 (略) 泸县工业园区新厂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许可编号


许可内容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四川 (略) 泸县工业园区新厂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四川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四川 (略) 泸县工业园区新厂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泸县经济开发区城西工业园内,占地面积42614.73m2,建设综合楼、研发楼、包材仓库、窖池车间(225口窖池)、包装车间、展厅、罐区等,实现年产1300吨浓香型基酒及年包装4500kL系列成品白酒的生产规模。项目总投资约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284万元。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项目位于泸县经济开发区城西工业园内,项目建设符合园区规划和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要求。该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对策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项目在生产、环保等方面的协调管理,提高资源、能源的综合利用率,不断提高清洁生产及管理水平,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和雨污分流的原则,完善废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废水预处理设施,提升废水循环利用水平,近期项目产生的各类废水进行转运处理;待泸县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建成投运后,项目产生的各类废水经预处理且满足其设计进水水质要求后,经管网输送至泸县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园区集中供热,自建电锅炉作为应急备用锅炉。原粮和曲药破碎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达标排放;污水处理站相关设施产生的恶臭气体经活性炭处理后达标排放;食堂油烟通过油烟净化器处理后达标排放。加强酿造、酒糟暂存等生产过程的环境管理,落实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措施,减轻无组织废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加强厂房、绿化带隔声效果,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建立健全并落实固体废物产生、转移和处理的污染防治责任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落实各项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二次污染。项目外委处置的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相关规定。

(六)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按规范做好分区防渗工作,管线敷设应尽量“可视化”。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害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七)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健全与政府、园区、相关单位间的环境风险联防联控机制,采取可靠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设施,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提高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切实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环境安全。

(八)落实环境监测要求。按照报告书中的环境监测计划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完善自行监测方案,开展相关环境管理和监测工作。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公示污染物排放数据,接受公众监督。

三、报告书核定本项目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0.13t/a;废水主要污染物经泸县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处理后的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0.415t/a、氨氮0.031t/a、总磷0.005t/a、总氮0.156t/a。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需在排污许可证申领时予以确认。

四、项目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本项目排污前必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在调试及投运后做到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六、 (略) 泸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和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检查。

许可决定日期

2023/6/30

有效期自

2023/6/30

有效期至

长期

许可机关

(略) 生态环境局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0A

当前状态

1

数据来源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0A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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