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创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太阳能光伏板回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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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创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太阳能光伏板回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偃环监表[2023]61号

关于洛阳创汇再生 (略)

太阳能光伏板回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洛阳创汇再生 (略) 太阳能光伏板回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中的分析结论、建议及专家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环保“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项目职工生活污水应按报告表要求经化粪池收集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排放;生产摇床分选废水应按报告表要求经收集通过循环沉淀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后通过污水管网进入偃师区第三污水处理厂。

3、确保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项目固体废物按照环评要求合理处置,综合利用。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在厂区设置暂存区,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5、项目应按报告表要求对循环沉淀水池、危险废物暂存间等设施做好防渗、防泄漏等措施,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的影响。

二、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氨氮为0.0014t/a。

三、项目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

四、今后国家或地方颁布有关的新的环境标准或管理规定的,你公司应按新的标准要求执行。

五、项目涉及土地、规划、文物保护的相关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六、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

七、偃师区环境执法部门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二○二三年七月十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商都路 (略) 生态环境局 邮编:*
联系电话:0379-*



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偃环监表[2023]61号

关于洛阳创汇再生 (略)

太阳能光伏板回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洛阳创汇再生 (略) 太阳能光伏板回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中的分析结论、建议及专家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环保“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项目职工生活污水应按报告表要求经化粪池收集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排放;生产摇床分选废水应按报告表要求经收集通过循环沉淀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后通过污水管网进入偃师区第三污水处理厂。

3、确保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项目固体废物按照环评要求合理处置,综合利用。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在厂区设置暂存区,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5、项目应按报告表要求对循环沉淀水池、危险废物暂存间等设施做好防渗、防泄漏等措施,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的影响。

二、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氨氮为0.0014t/a。

三、项目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

四、今后国家或地方颁布有关的新的环境标准或管理规定的,你公司应按新的标准要求执行。

五、项目涉及土地、规划、文物保护的相关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六、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

七、偃师区环境执法部门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二○二三年七月十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商都路 (略) 生态环境局 邮编:*
联系电话:0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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