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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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D28-1123-2023-1242 分 类: 公告公示
责任部门: 县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3-05-30 16:19:36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性: 有效 浏览: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环罚〔2023〕8-7号

(略)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MA7BQY3Q69

法定代表人:肖**

地 址: (略) 泰和县沿溪镇狮前村浮塘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3年4月 (略) 泰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泰和县沿溪镇狮前村浮塘组 (略) 进行环保事宜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相关手续投入建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以上事实,有4月21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实际投资人夏**《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拍摄照片、及你公司提供相关资料为证。

你公司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相关手续投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3年5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吉环罚告[2023]8-7号)告知你公司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相关手续投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 (略)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我局至今未收到你 (略) 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和听证说明》,视你 (略) 自愿放弃听证权利,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无异议。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 (略) 环境处罚自由裁量裁量权》之规定“细化为: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处3%—4%的罚款。对你公司投入建设资金情况,聘请了江西国信资 (略) 对你公司投入建设资金情况进行了评估,江西国信资 (略) 出具了“ (略) 位于沿溪场地内的附 (略) 场价值评估,估价报告编号:(江西国信﹝2023﹞(泰估)字第*号)”, (略) 投入建设资金*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5099.6元整。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 (略) 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提供缴款码到对应银行或网站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青 (略) 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青 (略) 强制执行

联系人:吴志明 联系电话:0796--*

联系地址: (略) 泰和县澄江镇白凤东路泰和生态环境局一楼综合执法大队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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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D28-1123-2023-1242 分 类: 公告公示
责任部门: 县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3-05-30 16:19:36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性: 有效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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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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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环罚〔2023〕8-7号

(略)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MA7BQY3Q69

法定代表人:肖**

地 址: (略) 泰和县沿溪镇狮前村浮塘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3年4月 (略) 泰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泰和县沿溪镇狮前村浮塘组 (略) 进行环保事宜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相关手续投入建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以上事实,有4月21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实际投资人夏**《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拍摄照片、及你公司提供相关资料为证。

你公司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相关手续投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3年5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吉环罚告[2023]8-7号)告知你公司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相关手续投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 (略)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我局至今未收到你 (略) 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和听证说明》,视你 (略) 自愿放弃听证权利,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无异议。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 (略) 环境处罚自由裁量裁量权》之规定“细化为: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处3%—4%的罚款。对你公司投入建设资金情况,聘请了江西国信资 (略) 对你公司投入建设资金情况进行了评估,江西国信资 (略) 出具了“ (略) 位于沿溪场地内的附 (略) 场价值评估,估价报告编号:(江西国信﹝2023﹞(泰估)字第*号)”, (略) 投入建设资金*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5099.6元整。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 (略) 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提供缴款码到对应银行或网站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青 (略) 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青 (略) 强制执行

联系人:吴志明 联系电话:0796--*

联系地址: (略) 泰和县澄江镇白凤东路泰和生态环境局一楼综合执法大队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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