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奎文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公司登记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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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奎文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公司登记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潍坊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MA3EM9GA3W,公司住所: (略) 奎文区梨园街道虞河路南首樱南工业园22号,法定代表人:郎美芹,成立日期:2017年9月30日。

2023年4月, (略) 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郎美芹投诉,反映其个人信息被冒用,用于办理“潍坊 (略) ”营业执照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接到诉求后,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4月17日, (略) 监潍撤字*号告知书,要求 (略) 场监管总局《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提交有关材料。4月18日, (略) 场监管局递交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丢失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5月4日, (略) 档案,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郎美芹,监事为连丽华,财务负责人为韩淑珍,该公司办理登记时系委托韩淑珍(身份证号码:*361)代办。为查明事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不同日期、不同时段,多次拨打郎美芹登记时所留电话号码,均无法接通,拨打连丽华登记时所留电话,为空号。5月8日,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潍坊 (略) 有限公司”注 (略) (略) 奎文区梨园街道虞河路南首樱南工业园22号现场核实,该地址已拆迁。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多次拨打出租房登记时所留电话均无法接通。5月12日,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系到代办人韩淑珍,此人表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他人指使办理业务,并未见过郎美芹本人。另经查明,该公司已于2021年6月23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原因为“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根据有关规定,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5月15日,通过“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系统”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就该公司被冒用事宜,依法予以公示,现已满45天,在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申请。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6月14日,分 (略) 公安局奎文分局、奎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奎文区税务局, (略) 登记的意见,在规定时效内,以上单位均未表示异议。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7月3日调查终结,作出调查报告, (略) 登记,现将有关调查资料转交我局。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潍坊 (略) 设立登记时,隐瞒了冒用郎 (略) 登记的事实,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 (略) 登记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略) 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 (略) 登记的……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及《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之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撤销潍坊 (略) 201 (略) 设立登记。

二、潍坊 (略) 应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营业执照缴回我局。

当事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奎文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奎文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7月12日

当事人名称:潍坊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MA3EM9GA3W,公司住所: (略) 奎文区梨园街道虞河路南首樱南工业园22号,法定代表人:郎美芹,成立日期:2017年9月30日。

2023年4月, (略) 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郎美芹投诉,反映其个人信息被冒用,用于办理“潍坊 (略) ”营业执照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接到诉求后,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4月17日, (略) 监潍撤字*号告知书,要求 (略) 场监管总局《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提交有关材料。4月18日, (略) 场监管局递交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丢失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5月4日, (略) 档案,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郎美芹,监事为连丽华,财务负责人为韩淑珍,该公司办理登记时系委托韩淑珍(身份证号码:*361)代办。为查明事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不同日期、不同时段,多次拨打郎美芹登记时所留电话号码,均无法接通,拨打连丽华登记时所留电话,为空号。5月8日,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潍坊 (略) 有限公司”注 (略) (略) 奎文区梨园街道虞河路南首樱南工业园22号现场核实,该地址已拆迁。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多次拨打出租房登记时所留电话均无法接通。5月12日,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系到代办人韩淑珍,此人表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他人指使办理业务,并未见过郎美芹本人。另经查明,该公司已于2021年6月23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原因为“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根据有关规定,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5月15日,通过“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系统”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就该公司被冒用事宜,依法予以公示,现已满45天,在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申请。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6月14日,分 (略) 公安局奎文分局、奎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奎文区税务局, (略) 登记的意见,在规定时效内,以上单位均未表示异议。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7月3日调查终结,作出调查报告, (略) 登记,现将有关调查资料转交我局。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潍坊 (略) 设立登记时,隐瞒了冒用郎 (略) 登记的事实,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 (略) 登记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略) 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 (略) 登记的……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及《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之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撤销潍坊 (略) 201 (略) 设立登记。

二、潍坊 (略) 应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营业执照缴回我局。

当事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奎文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奎文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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