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关于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5期)
现将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信息系统中涉及我区的2个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贵州世 (略) 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州世 (略) 经营的香蕉(购进日期:2023年3月28日),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
因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及第二 (略) 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403.3元;2.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处罚〔2023〕300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本批次香蕉吡虫啉项目不合格原因, (略) 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该企业立即组织人员学习培训食品安全知识,建立完善进货查验制度、索票索证制度等。
二、贵州追寻 (略) 经营的筷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州追寻 (略) 经营的筷子(加工日期2023年3月30日),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
因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 (略) 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当罚〔2023〕312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本批次筷子离子合成洗涤剂、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原因, (略) 未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流程。该企业立即对消毒设备进行检查更新,明确责任到人,确保消毒时长。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2023年7月12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关于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5期)
现将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信息系统中涉及我区的2个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贵州世 (略) 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州世 (略) 经营的香蕉(购进日期:2023年3月28日),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
因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及第二 (略) 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403.3元;2.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处罚〔2023〕300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本批次香蕉吡虫啉项目不合格原因, (略) 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该企业立即组织人员学习培训食品安全知识,建立完善进货查验制度、索票索证制度等。
二、贵州追寻 (略) 经营的筷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州追寻 (略) 经营的筷子(加工日期2023年3月30日),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
因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 (略) 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当罚〔2023〕312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本批次筷子离子合成洗涤剂、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原因, (略) 未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流程。该企业立即对消毒设备进行检查更新,明确责任到人,确保消毒时长。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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