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精细化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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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精细化工项目

(略) 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精细化工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报来《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精细化工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精细化工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4套合计20万吨/年胶乳产品自动化生产装置,以及配套设施,其中主要设备有反应釜、脱气塔、调整罐以及与之配套的仪表、管道、管件、阀门和DCS自控系统,以及污水处理设施、VOC处理装置等,设计产能为年产羧基*苯胶乳15万吨、苯*胶乳5万吨。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耗不高于7717.26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不高于2050.15万千瓦时,蒸汽消耗量不高于55670.10吨,柴油消耗量不高于6.30吨;羧基*苯胶乳单位产品能耗不高于38.50千克标准煤/吨,苯*胶乳单位产品能耗不高于38.50千克标准煤/吨。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2008)、《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备我局,同时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相关 (略) 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我局将适时对本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视情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
  五、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如项目未开工建设,自动失效。如需延期或变更,请按照《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发改资环〔2018〕268号)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略) 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7月13日

(略) 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精细化工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报来《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精细化工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精细化工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4套合计20万吨/年胶乳产品自动化生产装置,以及配套设施,其中主要设备有反应釜、脱气塔、调整罐以及与之配套的仪表、管道、管件、阀门和DCS自控系统,以及污水处理设施、VOC处理装置等,设计产能为年产羧基*苯胶乳15万吨、苯*胶乳5万吨。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耗不高于7717.26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不高于2050.15万千瓦时,蒸汽消耗量不高于55670.10吨,柴油消耗量不高于6.30吨;羧基*苯胶乳单位产品能耗不高于38.50千克标准煤/吨,苯*胶乳单位产品能耗不高于38.50千克标准煤/吨。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2008)、《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备我局,同时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相关 (略) 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我局将适时对本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视情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
  五、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如项目未开工建设,自动失效。如需延期或变更,请按照《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发改资环〔2018〕268号)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略) 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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