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中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中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中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清溪镇谢坑龙江二路10号1号楼103室 |
建设单位 | 东莞中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czwtitl (略) (略) 清溪镇谢坑龙江二路10号1号楼103室。 项目占地面积600m2,建筑面积600m2,总投资100万元,项目主要从事塑胶配件的加工生产,项目加工生产塑胶配件300万件/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项目混料、破碎工序粉尘通过加强车间通风措施降低影响;注塑工序设置在密闭空间内,并设置集气罩装置对有机废气进行收集,该类废气收集后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高空排放。 2、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 (略) 政污水管网; 3、项目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经收集后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 4、对噪声设备合理布置,并采取隔声、消声、吸声及减振等综合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国家“三同时”政策及时做好有关工作,保证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切实履行本评价所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对策与建议,保证做到各污染物达标排放。 |
公示时间 | 2023-07-13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清溪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清溪镇清凤路98号城建国土大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一、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 二、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三、进一步完善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 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中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清溪镇谢坑龙江二路10号1号楼103室 |
建设单位 | 东莞中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czwtitl (略) (略) 清溪镇谢坑龙江二路10号1号楼103室。 项目占地面积600m2,建筑面积600m2,总投资100万元,项目主要从事塑胶配件的加工生产,项目加工生产塑胶配件300万件/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项目混料、破碎工序粉尘通过加强车间通风措施降低影响;注塑工序设置在密闭空间内,并设置集气罩装置对有机废气进行收集,该类废气收集后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高空排放。 2、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 (略) 政污水管网; 3、项目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经收集后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 4、对噪声设备合理布置,并采取隔声、消声、吸声及减振等综合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国家“三同时”政策及时做好有关工作,保证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切实履行本评价所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对策与建议,保证做到各污染物达标排放。 |
公示时间 | 2023-07-13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清溪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清溪镇清凤路98号城建国土大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一、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 二、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三、进一步完善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 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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