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开环行罚〔2023〕4号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开环行罚〔2023〕4号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开环行罚〔2023〕4号
(略)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K6R7W ?????????????????
地址: (略)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大道西侧、清溪北路南侧2#厂房 ?????????
法定代表人:?谢小文
2023年3月20日,根据全区雨污管网排查线索, (略) 进行现场检查,并对你公司外排废水进行了取样检测。经查,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涂料调色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2. (略) (略) 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H&S*),显示你公司外排的废水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浓度分别为:2940mg/L、6550mg/L、49.8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规定的浓度限值100mg/L、70mg/L、15mg/L的28.4倍、92.57倍、2.32倍,属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1:2023年3月 (略) (略) 负责人谢小文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视频资料、采样取证登记单、 (略) (略) 外排废水走向图等,证明你公司存在“未批先建”、废水外排及执法人员现场进行采样的事实;
证据2: (略) (略) 负责人谢小文提供的2023年2月的水电费缴纳发票,证明你公司平均日用水量约为1吨,根据物料平衡原理,你公司平均日废水排放量小于1吨;
证据3:2023年3月 (略) (略) 负责人谢小文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 (略) (略) 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H&S*)等,证明你公司外排的废水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浓度分别为:2940mg/L、6550mg/L、49.8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的28.4倍、92.57倍、2.32倍;
证据4: (略) (略) 负责人谢小文 (略) (略) 涂料调色项目实际投资清单、 (略) (略) 与江西 (略) 、 (略) 、江西森 (略) 分别签订的买卖合同、销货单、 (略) 涂料调色项目实际投资额为*.00元;
证据5: (略) (略) 负责人谢小文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厂房租赁合同》 (略) 主体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市环开罚告字〔2023〕0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提出听证要求,于5月15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申请减轻处罚理由如下:1.公司在检查后对调色车间立即主动关停,当日进行整改;2.公司搬到新厂后废水排放时间短且总排放量不到3吨,排放量小;3. (略) 经营困难。2023年5月16日, (略) 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核,发现你公司并未按要求整改到位。2023年5月30日,我局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经集体审议认为:你公司涂料调色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及废水超标排放的两个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无误。 (略) 提出的第2点陈述申辩意见,对第1、3点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略) 违法时间短且废水总排放量小,会议决定参照《 (略)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赣环法字〔2017〕15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细化规定,维持《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的已告知的处罚金额,在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应档次中选择较 (略) 实施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 (略)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赣环法字〔2017〕15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细化规定:“(一)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3.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处3%—4%的罚款”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细化:“1.日废水排放量200吨以下:(4)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且浓度超标3倍以上或者总量超标15%以上的,处25万—30万元罚款。同时具有上述两种情形的,处40万元罚款”的规定, (略) 两个违法行为分别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涂料调色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按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人民币**万*仟*佰**元的3%,处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角(¥12213.90元)罚款; ???
2.对你公司废水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点击查看>>万元整(¥*.00元)罚款。
以上罚款合计点击查看>>万*仟*佰点击查看>>元*角(¥*.9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 (略) 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到银行足额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章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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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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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开环行罚〔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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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谢小文
2023年3月20日,根据全区雨污管网排查线索, (略) 进行现场检查,并对你公司外排废水进行了取样检测。经查,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涂料调色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2. (略) (略) 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H&S*),显示你公司外排的废水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浓度分别为:2940mg/L、6550mg/L、49.8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规定的浓度限值100mg/L、70mg/L、15mg/L的28.4倍、92.57倍、2.32倍,属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1:2023年3月 (略) (略) 负责人谢小文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视频资料、采样取证登记单、 (略) (略) 外排废水走向图等,证明你公司存在“未批先建”、废水外排及执法人员现场进行采样的事实;
证据2: (略) (略) 负责人谢小文提供的2023年2月的水电费缴纳发票,证明你公司平均日用水量约为1吨,根据物料平衡原理,你公司平均日废水排放量小于1吨;
证据3:2023年3月 (略) (略) 负责人谢小文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 (略) (略) 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H&S*)等,证明你公司外排的废水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浓度分别为:2940mg/L、6550mg/L、49.8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的28.4倍、92.57倍、2.32倍;
证据4: (略) (略) 负责人谢小文 (略) (略) 涂料调色项目实际投资清单、 (略) (略) 与江西 (略) 、 (略) 、江西森 (略) 分别签订的买卖合同、销货单、 (略) 涂料调色项目实际投资额为*.00元;
证据5: (略) (略) 负责人谢小文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厂房租赁合同》 (略) 主体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市环开罚告字〔2023〕0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提出听证要求,于5月15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申请减轻处罚理由如下:1.公司在检查后对调色车间立即主动关停,当日进行整改;2.公司搬到新厂后废水排放时间短且总排放量不到3吨,排放量小;3. (略) 经营困难。2023年5月16日, (略) 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核,发现你公司并未按要求整改到位。2023年5月30日,我局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经集体审议认为:你公司涂料调色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及废水超标排放的两个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无误。 (略) 提出的第2点陈述申辩意见,对第1、3点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略) 违法时间短且废水总排放量小,会议决定参照《 (略)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赣环法字〔2017〕15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细化规定,维持《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的已告知的处罚金额,在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应档次中选择较 (略) 实施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 (略)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赣环法字〔2017〕15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细化规定:“(一)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3.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处3%—4%的罚款”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细化:“1.日废水排放量200吨以下:(4)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且浓度超标3倍以上或者总量超标15%以上的,处25万—30万元罚款。同时具有上述两种情形的,处40万元罚款”的规定, (略) 两个违法行为分别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涂料调色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按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人民币**万*仟*佰**元的3%,处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角(¥12213.90元)罚款; ???
2.对你公司废水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点击查看>>万元整(¥*.00元)罚款。
以上罚款合计点击查看>>万*仟*佰点击查看>>元*角(¥*.9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 (略) 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到银行足额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章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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