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杭州湾混凝土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波杭州湾混凝土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宁波 (略)
法定代表人:胡蒙恩
经营场所:横河镇彭南村池湖岭路11号
主要违法事实: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流失。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
处罚内容:罚款**万*仟元整。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 (略) 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银行:宁波慈溪农村 (略) ,账号:231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8504,编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略) 生态环境局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十三日
被处罚单位:宁波 (略)
法定代表人:胡蒙恩
经营场所:横河镇彭南村池湖岭路11号
主要违法事实: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流失。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
处罚内容:罚款**万*仟元整。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 (略) 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银行:宁波慈溪农村 (略) ,账号:231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8504,编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略) 生态环境局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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