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佳滢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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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佳滢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受理号(号) *
项目名称 东莞市佳滢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略) 清溪镇清溪金龙路 86 号 108 室
建设单位 东莞市佳滢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广东龙汇 (略)
项目概况 东莞市佳滢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 (略) (略) 清溪镇清溪 金龙路 86 号 108 室), (略) (略) 清溪镇清溪金龙路 86 号 108 室(详见附图 1 项目地理位置图) 项目总投资 100 万元, 占地面积 700m2 ,建筑面积 700m2 。项目 主要生产手机壳 660 万个/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 项目不在工业园区内建设, 为了做好生产全过程的环境保护工作, 设立内 部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定岗定员,岗位责任制, 保证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建 (略) 进行环境污染治理。 2 、 项目生产过程会排放 VOCs,需按照生态环境部门单位管理要求安装主要 污染物全过程智能 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确保污染物的达标排 放; 3 、 项目需严格控制 VOCs 无组织废气排放, VOCs 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 控制、记录等环节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DB44/2367-2022)的要求; 4 、 项目需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 如实记录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种类、数 量、流向、 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 5 、 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按照 ISO14000 的要求,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 健全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对整个生产过程实施全过程 环境管理, 杜绝生产过程中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保护环境。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根据环评要求,积极落实三废治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后应保证足够的环保资金,确保污染治理防治措施有效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公示时间 2023-07-13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清溪分局
联系电话 0769-*
通讯地址 (略) 清溪镇清凤路98号城建国土大楼
初步审查意见 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 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受理号(号) *
项目名称 东莞市佳滢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略) 清溪镇清溪金龙路 86 号 108 室
建设单位 东莞市佳滢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广东龙汇 (略)
项目概况 东莞市佳滢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 (略) (略) 清溪镇清溪 金龙路 86 号 108 室), (略) (略) 清溪镇清溪金龙路 86 号 108 室(详见附图 1 项目地理位置图) 项目总投资 100 万元, 占地面积 700m2 ,建筑面积 700m2 。项目 主要生产手机壳 660 万个/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 项目不在工业园区内建设, 为了做好生产全过程的环境保护工作, 设立内 部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定岗定员,岗位责任制, 保证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建 (略) 进行环境污染治理。 2 、 项目生产过程会排放 VOCs,需按照生态环境部门单位管理要求安装主要 污染物全过程智能 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确保污染物的达标排 放; 3 、 项目需严格控制 VOCs 无组织废气排放, VOCs 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 控制、记录等环节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DB44/2367-2022)的要求; 4 、 项目需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 如实记录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种类、数 量、流向、 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 5 、 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按照 ISO14000 的要求,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 健全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对整个生产过程实施全过程 环境管理, 杜绝生产过程中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保护环境。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根据环评要求,积极落实三废治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后应保证足够的环保资金,确保污染治理防治措施有效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公示时间 2023-07-13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清溪分局
联系电话 0769-*
通讯地址 (略) 清溪镇清凤路98号城建国土大楼
初步审查意见 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 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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