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经开区综合能源15GW单晶硅余热利用项目一期
银川经开区综合能源15GW单晶硅余热利用项目一期
根据《 (略)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略) 令第682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应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竣工自主环境保护验收指南》的通知(宁环发[2021]29号,2021年4月),现将银川经开区综合能源15GW单晶硅余热利用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内容公示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银川中 (略)
建设性质:新建
项目名称:银川经开区综合能源15GW单晶硅余热利用项目(一期)
二、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范围为余热热源3台10MW水源热泵,1台20t/h燃气蒸汽锅炉作为备用热源、2座换热站,厂房、配电、供水、主管网一期(热力管网总长度3km)
三、验收结论
2023年5月27日,银川中 (略) 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组织验收组对“银川经开区综合能源15GW单晶硅余热利用项目(一期)”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组由建设单位、验收监测单位及特邀三位专家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本项目建设履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落实了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有关污染物治理设施及措施,执行了“三同时”制度,工程立项、环评等手续齐全,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做到了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并使用。建设单位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健全,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各项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环评批复要求已落实,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验收组认为本项目具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同意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公示时间:2023年7月13日至2023年8月9日(20个工作日)
联系人:史飞
联系电话:*
公示期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属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
根据《 (略)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略) 令第682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应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竣工自主环境保护验收指南》的通知(宁环发[2021]29号,2021年4月),现将银川经开区综合能源15GW单晶硅余热利用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内容公示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银川中 (略)
建设性质:新建
项目名称:银川经开区综合能源15GW单晶硅余热利用项目(一期)
二、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范围为余热热源3台10MW水源热泵,1台20t/h燃气蒸汽锅炉作为备用热源、2座换热站,厂房、配电、供水、主管网一期(热力管网总长度3km)
三、验收结论
2023年5月27日,银川中 (略) 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组织验收组对“银川经开区综合能源15GW单晶硅余热利用项目(一期)”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组由建设单位、验收监测单位及特邀三位专家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本项目建设履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落实了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有关污染物治理设施及措施,执行了“三同时”制度,工程立项、环评等手续齐全,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做到了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并使用。建设单位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健全,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各项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环评批复要求已落实,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验收组认为本项目具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同意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公示时间:2023年7月13日至2023年8月9日(20个工作日)
联系人:史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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