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三明市鸿达智能农业设备有限公司迁建项目作出环评审批决定的公告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三明市鸿达智能农业设备有限公司迁建项目作出环评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议并对拟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环评审批意见公示后,2023年7月13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示。欢迎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
序号 | 文件名称(全文详见附件) | 文件编号 | 发文时间 |
1 | (略) 生态环境 (略) 鸿达 (略) 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明环评沙〔2023〕13号 | 2023年7月 13日 |
一、公示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2023年7月13日-2023年7月19日(7日)。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98-*、12369、*
电子邮箱:*@*63.com
通讯地址: (略) 沙县区金鼎城15幢4楼政务中心办事大厅工程建设综合窗口6
邮政编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议并对拟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环评审批意见公示后,2023年7月13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示。欢迎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
序号 | 文件名称(全文详见附件) | 文件编号 | 发文时间 |
1 | (略) 生态环境 (略) 鸿达 (略) 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明环评沙〔2023〕13号 | 2023年7月 13日 |
一、公示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2023年7月13日-2023年7月19日(7日)。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98-*、12369、*
电子邮箱:*@*63.com
通讯地址: (略) 沙县区金鼎城15幢4楼政务中心办事大厅工程建设综合窗口6
邮政编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议并对拟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环评审批意见公示后,2023年7月13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示。欢迎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
序号 | 文件名称(全文详见附件) | 文件编号 | 发文时间 |
1 | (略) 生态环境 (略) 鸿达 (略) 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明环评沙〔2023〕13号 | 2023年7月 13日 |
一、公示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2023年7月13日-2023年7月19日(7日)。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98-*、12369、*
电子邮箱:*@*63.com
通讯地址: (略) 沙县区金鼎城15幢4楼政务中心办事大厅工程建设综合窗口6
邮政编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议并对拟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环评审批意见公示后,2023年7月13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示。欢迎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
序号 | 文件名称(全文详见附件) | 文件编号 | 发文时间 |
1 | (略) 生态环境 (略) 鸿达 (略) 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明环评沙〔2023〕13号 | 2023年7月 13日 |
一、公示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2023年7月13日-2023年7月19日(7日)。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98-*、12369、*
电子邮箱:*@*63.com
通讯地址: (略) 沙县区金鼎城15幢4楼政务中心办事大厅工程建设综合窗口6
邮政编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议并对拟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环评审批意见公示后,2023年7月13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示。欢迎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
序号 | 文件名称(全文详见附件) | 文件编号 | 发文时间 |
1 | (略) 生态环境 (略) 鸿达 (略) 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明环评沙〔2023〕13号 | 2023年7月 13日 |
一、公示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2023年7月13日-2023年7月19日(7日)。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98-*、12369、*
电子邮箱:*@*63.com
通讯地址: (略) 沙县区金鼎城15幢4楼政务中心办事大厅工程建设综合窗口6
邮政编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议并对拟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环评审批意见公示后,2023年7月13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示。欢迎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
序号 | 文件名称(全文详见附件) | 文件编号 | 发文时间 |
1 | (略) 生态环境 (略) 鸿达 (略) 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明环评沙〔2023〕13号 | 2023年7月 13日 |
一、公示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2023年7月13日-2023年7月19日(7日)。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98-*、12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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