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劲金属铝业有限公司铝灰渣自行利用项目
广东鸿劲金属铝业有限公司铝灰渣自行利用项目
广东 (略) :
报来《广东鸿劲金属铝业有限公司铝灰渣自行利用项目核准信息表》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广东 (略) 自行利用铝灰渣的需求,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广东鸿劲金属铝业有限公司铝灰渣自行利用项目(项目代码为:2307-*-04-05-*)。
项目单位为广东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4L)。
二、项目建设 (略) 高要区金渡镇世纪大道116号金渡工业园(广东 (略) 内2号车间)。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配套建设3台煅烧炉、2套冷却系统、一套磨粉系统及2套环保除尘系统等设备,给排水工程、电力工程、消防、安防和环保设施等。项目建成后,实现年无害化处理二次铝灰2万吨,生产类似高铝矾土熟料1.64万吨/年,无害铝灰0.36万吨。
四、项目总投资为2014.22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2014.22万元,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100%,来自自有资金。
五、项目涉及的环保、节能、用地、消防、安全生产等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六、请你司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法规规〔2018〕834号)和《 (略) 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自主确定是否招标。
七、项目核准的相关文件分别是:(一)《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鸿劲金属铝业有限公司铝灰渣自行利用项目 (略) “补短板”的复函》;(二)《 (略) 高要区人民政府关于的批复》(高府函〔2023〕40号);(三)《租赁土地合同》及相关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等。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九、请广东 (略) 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广东 (略) 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广东 (略) :
报来《广东鸿劲金属铝业有限公司铝灰渣自行利用项目核准信息表》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广东 (略) 自行利用铝灰渣的需求,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广东鸿劲金属铝业有限公司铝灰渣自行利用项目(项目代码为:2307-*-04-05-*)。
项目单位为广东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4L)。
二、项目建设 (略) 高要区金渡镇世纪大道116号金渡工业园(广东 (略) 内2号车间)。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配套建设3台煅烧炉、2套冷却系统、一套磨粉系统及2套环保除尘系统等设备,给排水工程、电力工程、消防、安防和环保设施等。项目建成后,实现年无害化处理二次铝灰2万吨,生产类似高铝矾土熟料1.64万吨/年,无害铝灰0.36万吨。
四、项目总投资为2014.22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2014.22万元,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100%,来自自有资金。
五、项目涉及的环保、节能、用地、消防、安全生产等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六、请你司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法规规〔2018〕834号)和《 (略) 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自主确定是否招标。
七、项目核准的相关文件分别是:(一)《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鸿劲金属铝业有限公司铝灰渣自行利用项目 (略) “补短板”的复函》;(二)《 (略) 高要区人民政府关于的批复》(高府函〔2023〕40号);(三)《租赁土地合同》及相关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等。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九、请广东 (略) 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广东 (略) 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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