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2年7月10日-13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关于2022年7月10日-13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年7月13我局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 (略) 中心大街48号

  电话:0452-*

  邮编:*

  电子邮箱:*@*63.com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1文件名称: (略) (略) (略) 东庆嘉 (略) 年产1万吨肉制品项目

  文号:讷环行审〔2023〕14号

  发文时间:2023年7月13日

  2文件名称:北大荒集团黑龙 (略) 粮食仓储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文号:讷环行审〔2023〕15号

  发文时间:2023年7月13日

  3文件名称: (略) 粮缘粮食收购部玉米烘干项目

  文号:讷环行审〔2023〕16号

  发文时间:2023年7月13日

(略) 讷河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3日

讷环行审〔2023〕14号.docx 下载 讷环行审〔2023〕15号.docx 下载 讷环行审〔2023〕16号.docx 下载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年7月13我局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 (略) 中心大街48号

  电话:0452-*

  邮编:*

  电子邮箱:*@*63.com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1文件名称: (略) (略) (略) 东庆嘉 (略) 年产1万吨肉制品项目

  文号:讷环行审〔2023〕14号

  发文时间:2023年7月13日

  2文件名称:北大荒集团黑龙 (略) 粮食仓储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文号:讷环行审〔2023〕15号

  发文时间:2023年7月13日

  3文件名称: (略) 粮缘粮食收购部玉米烘干项目

  文号:讷环行审〔2023〕16号

  发文时间:2023年7月13日

(略) 讷河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3日

讷环行审〔2023〕14号.docx 下载 讷环行审〔2023〕15号.docx 下载 讷环行审〔2023〕16号.docx 下载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附件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