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2023年7月3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福建泉州市新福光石业有限公司年产花岗岩板材15万平方米、大理石板材38万平方米、异形板材6000立方米项目
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2023年7月3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福建泉州市新福光石业有限公司年产花岗岩板材15万平方米、大理石板材38万平方米、异形板材6000立方米项目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略) 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 (略) (略) 年产花岗岩板材15万平方米、大理石板材38万平方米、异形板材6000立方米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年7月3日16时—7月10日16时(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略) 年产花岗岩板材15万平方米、大理石板材38万平方米、异形板材6000立方米项目
二、建设地点: (略) 石井中泰石材加工集中区苏内村中泰路63号
三、建设单位: (略)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新 (略)
五、项目概况:
建设单位: (略) (略)
建设地址: (略) 石井中泰石材加工集中区苏内村中泰路63号
总投资:3300万元
用地面积:17580m2
生产规模:年产花岗岩板材15万平方米、大理石板材38万平方米、异形板材6000立方米项目
职工人数:职工人数45人,其中25人住厂,20人不住厂
工作制度:年工作时间300天,两班制,每班工作时间12小时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生产废水、初期雨水经絮凝沉淀池处理后可回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可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表4三级标准的同时应确保NH3-N指标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等级标准。
6.2废气
项目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排放限值,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厂界)执行DB35/1783-2018表4浓度限值,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DB35/1783-2018表3浓度限值;非*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项目烘干线采用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燃烧废气污染因子主要为颗粒物、SO2、NOx。颗粒物、SO2、NOx执行《 (略)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中鼓励执行标准。
6.3噪声
扩建后项目主要噪声源强为生产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机械噪声,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对周围环境影响很小。
6.4固体废物
石材边角料集中收集 (略) (略) (略) 外运;沉淀泥渣在厂区收集 (略) 内坑镇新地再生资源回收站外运。废胶水桶、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废胶水桶定期统一由供应商回收,废活性炭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略) 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 (略) (略) 年产花岗岩板材15万平方米、大理石板材38万平方米、异形板材6000立方米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年7月3日16时—7月10日16时(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略) 年产花岗岩板材15万平方米、大理石板材38万平方米、异形板材6000立方米项目
二、建设地点: (略) 石井中泰石材加工集中区苏内村中泰路63号
三、建设单位: (略)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新 (略)
五、项目概况:
建设单位: (略) (略)
建设地址: (略) 石井中泰石材加工集中区苏内村中泰路63号
总投资:3300万元
用地面积:17580m2
生产规模:年产花岗岩板材15万平方米、大理石板材38万平方米、异形板材6000立方米项目
职工人数:职工人数45人,其中25人住厂,20人不住厂
工作制度:年工作时间300天,两班制,每班工作时间12小时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生产废水、初期雨水经絮凝沉淀池处理后可回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可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表4三级标准的同时应确保NH3-N指标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等级标准。
6.2废气
项目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排放限值,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厂界)执行DB35/1783-2018表4浓度限值,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DB35/1783-2018表3浓度限值;非*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项目烘干线采用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燃烧废气污染因子主要为颗粒物、SO2、NOx。颗粒物、SO2、NOx执行《 (略)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中鼓励执行标准。
6.3噪声
扩建后项目主要噪声源强为生产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机械噪声,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对周围环境影响很小。
6.4固体废物
石材边角料集中收集 (略) (略) (略) 外运;沉淀泥渣在厂区收集 (略) 内坑镇新地再生资源回收站外运。废胶水桶、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废胶水桶定期统一由供应商回收,废活性炭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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