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3年7月14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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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3年7月14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3年7月14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惠安县 (略) 石粉泥回收、碎石加工、水泥砖、加气砖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年7月14日-7月21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惠安县 (略) 石粉泥回收、碎石加工、水泥砖、加气砖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崇武镇溪底村溪环路34号。

三、建设单位:惠安县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福建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崇武镇溪底村溪环路34号, (略) (略) (略) 闲置场所,租赁面积8840m2。项目年回收石粉泥20万方、年加工碎石50万吨、年生产水泥砖、加气砖350万块。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生产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近期,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A级标准后定期通过吸粪车运至纳污管网排入惠安县崇山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远期,待项目所在区域污水管网接入惠安县崇山污水处理厂的纳污管网后,项目生活污水应经处理 (略) 政管网排入惠安县崇山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破碎筛分粉尘、堆场扬尘、运输车辆动力粉尘等应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其颗粒物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

搅拌粉尘、水泥仓呼吸粉尘应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其颗粒物排放应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1-2013)表3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应按照规范建设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厂区一般工业固废应回收集中存放后利用;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惠安县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

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3年7月14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惠安县 (略) 石粉泥回收、碎石加工、水泥砖、加气砖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年7月14日-7月21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惠安县 (略) 石粉泥回收、碎石加工、水泥砖、加气砖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崇武镇溪底村溪环路34号。

三、建设单位:惠安县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福建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崇武镇溪底村溪环路34号, (略) (略) (略) 闲置场所,租赁面积8840m2。项目年回收石粉泥20万方、年加工碎石50万吨、年生产水泥砖、加气砖350万块。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生产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近期,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A级标准后定期通过吸粪车运至纳污管网排入惠安县崇山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远期,待项目所在区域污水管网接入惠安县崇山污水处理厂的纳污管网后,项目生活污水应经处理 (略) 政管网排入惠安县崇山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破碎筛分粉尘、堆场扬尘、运输车辆动力粉尘等应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其颗粒物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

搅拌粉尘、水泥仓呼吸粉尘应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其颗粒物排放应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1-2013)表3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应按照规范建设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厂区一般工业固废应回收集中存放后利用;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惠安县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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