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营市胶州路供热处以南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关于《东营市胶州路供热处以南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调查地 (略) 经济技术开发区胶州路与公交西巷交汇西南,地块总面积2976.9m2(约合4.47亩)。地块四至范围为:东至胶州路沿街楼,南至空地,西至左岸逸墅(在建),北至胶州路供热处。调查地块原权 (略) (略) ,使 (略) 胶州路供热站,原用途为锅炉房及配套设施、空地,2023年完成收储,根据《 (略) 中心城高速公路以东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地块未来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0701)。现地块内原有构筑物完全拆除,因西侧左岸逸墅项目施工需要, (略) 在地块中部及南部进行地面硬化,并搭建活动板房作为施工项目部生活区,地块东部堆放左岸逸墅项目施工开挖的供热管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保证土地利用安全,2023年2月,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国评检测(山东)有限公司(下称我单位),对本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我单位接受委托后,立即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项目地块及其周围环境进行了实地踏勘、人员访谈和相关资料的收集、核实与分析工作,进而制定调查土壤、地下水采样及检测方案,进行采样分析。在此基础上,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所规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及要求,进行了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编制《 (略) 胶州路供热处以南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本次调查共布设4个土壤采样点位,送检土壤样品32个(包含现场平行样4个),检测项目包括GB36600-2018中表1的45项基本项,表2中的石油烃(C10-C40)以及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g,h,i]苝、铬、总氟化物、pH共57项。调查地块表层及下层土壤中的监测因子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土壤中的监测因子多环芳烃(8项)满足污染场地风险评估计算值,监测因子铬满足《 (略) 地方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监测因子总氟化物含量满足《 (略) 地方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DB13/T 5216-2020》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块内样品检测值与清洁对照点浓度基本相近,未发现明显的偏离,说明目前该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现状总体良好,未受污染。
本次调查共布设4个地下水采样点位,共采集5份地下水样品(含一个对照样,1个平行样),分析了地下水54项污染因子,根据检测结果分析,除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和钠外,其他监测因子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Ⅳ类水质标准,其中,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和钠最大超标倍数分别为0.32倍、1.15倍、1.39倍、4.94倍和2.90倍。分析其原因:调查区多为盐碱地,普遍存在硫酸盐、氯化物和钠的超标现象;区内水位埋深浅,地下水径流滞缓,粘土矿物含量高,有利于盐分的积累。且GW01、GW02和GW03点位监测数值与对照点GW04监测数值差异性不大,故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和钠等超标主要与当地水文地质条件有关,属背景值原因造成。调查地块开发建设完成后,浅部地下水不进行开发利用,不作为饮用水,因此地块在后期利用过程中,风险可接受。
综上,本次调查结果表明,调查地块内的土壤和地下水现状符合规划用途的环境质量要求,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的要求,本阶段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本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开展后续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可以满足后续开发利用要求。
我公司编制的《 (略) 胶州路供热处以南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已顺利通过专家评审。
2023年7月15日
调查地 (略) 经济技术开发区胶州路与公交西巷交汇西南,地块总面积2976.9m2(约合4.47亩)。地块四至范围为:东至胶州路沿街楼,南至空地,西至左岸逸墅(在建),北至胶州路供热处。调查地块原权 (略) (略) ,使 (略) 胶州路供热站,原用途为锅炉房及配套设施、空地,2023年完成收储,根据《 (略) 中心城高速公路以东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地块未来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0701)。现地块内原有构筑物完全拆除,因西侧左岸逸墅项目施工需要, (略) 在地块中部及南部进行地面硬化,并搭建活动板房作为施工项目部生活区,地块东部堆放左岸逸墅项目施工开挖的供热管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保证土地利用安全,2023年2月,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国评检测(山东)有限公司(下称我单位),对本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我单位接受委托后,立即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项目地块及其周围环境进行了实地踏勘、人员访谈和相关资料的收集、核实与分析工作,进而制定调查土壤、地下水采样及检测方案,进行采样分析。在此基础上,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所规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及要求,进行了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编制《 (略) 胶州路供热处以南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本次调查共布设4个土壤采样点位,送检土壤样品32个(包含现场平行样4个),检测项目包括GB36600-2018中表1的45项基本项,表2中的石油烃(C10-C40)以及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g,h,i]苝、铬、总氟化物、pH共57项。调查地块表层及下层土壤中的监测因子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土壤中的监测因子多环芳烃(8项)满足污染场地风险评估计算值,监测因子铬满足《 (略) 地方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监测因子总氟化物含量满足《 (略) 地方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DB13/T 5216-2020》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块内样品检测值与清洁对照点浓度基本相近,未发现明显的偏离,说明目前该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现状总体良好,未受污染。
本次调查共布设4个地下水采样点位,共采集5份地下水样品(含一个对照样,1个平行样),分析了地下水54项污染因子,根据检测结果分析,除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和钠外,其他监测因子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Ⅳ类水质标准,其中,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和钠最大超标倍数分别为0.32倍、1.15倍、1.39倍、4.94倍和2.90倍。分析其原因:调查区多为盐碱地,普遍存在硫酸盐、氯化物和钠的超标现象;区内水位埋深浅,地下水径流滞缓,粘土矿物含量高,有利于盐分的积累。且GW01、GW02和GW03点位监测数值与对照点GW04监测数值差异性不大,故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和钠等超标主要与当地水文地质条件有关,属背景值原因造成。调查地块开发建设完成后,浅部地下水不进行开发利用,不作为饮用水,因此地块在后期利用过程中,风险可接受。
综上,本次调查结果表明,调查地块内的土壤和地下水现状符合规划用途的环境质量要求,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的要求,本阶段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本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开展后续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可以满足后续开发利用要求。
我公司编制的《 (略) 胶州路供热处以南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已顺利通过专家评审。
202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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