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浦里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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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浦里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州环执罚〔2023〕33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 (略)

法定代表人:骆 勇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UA7U75F

地址: (略) 开州区赵家街道滨湖路园区办公室楼6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6月 (略)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总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 (略) 开州区浦里新区赵家组团的重庆 (略) 赵家组团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重庆 (略) 赵家组团污水处理厂于2019年安装的在线自动检测设备CODcr(博克斯DH10C1)、氨氮(邦达诚BDCS-NH3-N)、总磷(博克斯DH312P1)、总氮(DH313TN)。于2023年5月将氨氮(桂林云璟科技YJ-NH3-N)、总磷(桂林云璟科技YJ-TN型)等在线自动检测设备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6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6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

3、2023年6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4、2023年6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廖伯芬的《调查询问笔录》;

5、《排污许可证》副本编号:*MA5U7U75F002V;

6、废水在线监测系统设备备案资料;

7、《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8、中共重庆 (略) 支部委员会《关于方红雁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浦工发司党支〔2020〕10号);

9、《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UA7U75F;法定代表人及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为凭。

证据1、2、3、4证明重庆 (略) 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5证明排放标准;证据6证明原设备备案;证据7证明管理规定;证据8、9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 (略) 。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6月19日对重庆 (略) 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州环执改〔2023〕3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7月3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州环执罚告〔2023〕33号),告知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告知期内重庆 (略) 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重庆 (略) 作为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先报经生态环境机构批准同意,在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方可更换自动监测设备。而重庆 (略) 未依法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事先报经生态环境机构批准同意,擅自更换自动监测设备,故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本次环境违法行为,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重庆 (略) 作为公益性的污水处理厂,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由于业务培训不足,工作人员专业能力不强,致使违法行为的发生。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略)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第十条【从重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第(三)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起社会不良反响的”规定和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结果。决定在法定处罚的额度和计算公式范围内予以从重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三)项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规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重庆 (略)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领取《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缴至指定银行。开户行:重庆农村 (略) 开州支行,账号: *0024,收款人全称: (略) 开州区财政局。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地址: (略) 开州区文峰街道南山东路1号,联系电话:023-*。

逾期如不缴纳,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略) 强制执行。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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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州环执罚〔2023〕33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 (略)

法定代表人:骆 勇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UA7U75F

地址: (略) 开州区赵家街道滨湖路园区办公室楼6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6月 (略)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总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 (略) 开州区浦里新区赵家组团的重庆 (略) 赵家组团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重庆 (略) 赵家组团污水处理厂于2019年安装的在线自动检测设备CODcr(博克斯DH10C1)、氨氮(邦达诚BDCS-NH3-N)、总磷(博克斯DH312P1)、总氮(DH313TN)。于2023年5月将氨氮(桂林云璟科技YJ-NH3-N)、总磷(桂林云璟科技YJ-TN型)等在线自动检测设备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6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6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

3、2023年6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4、2023年6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廖伯芬的《调查询问笔录》;

5、《排污许可证》副本编号:*MA5U7U75F002V;

6、废水在线监测系统设备备案资料;

7、《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8、中共重庆 (略) 支部委员会《关于方红雁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浦工发司党支〔2020〕10号);

9、《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UA7U75F;法定代表人及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为凭。

证据1、2、3、4证明重庆 (略) 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5证明排放标准;证据6证明原设备备案;证据7证明管理规定;证据8、9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 (略) 。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6月19日对重庆 (略) 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州环执改〔2023〕3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7月3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州环执罚告〔2023〕33号),告知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告知期内重庆 (略) 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重庆 (略) 作为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先报经生态环境机构批准同意,在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方可更换自动监测设备。而重庆 (略) 未依法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事先报经生态环境机构批准同意,擅自更换自动监测设备,故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本次环境违法行为,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重庆 (略) 作为公益性的污水处理厂,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由于业务培训不足,工作人员专业能力不强,致使违法行为的发生。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略)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第十条【从重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第(三)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起社会不良反响的”规定和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结果。决定在法定处罚的额度和计算公式范围内予以从重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三)项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规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重庆 (略)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领取《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缴至指定银行。开户行:重庆农村 (略) 开州支行,账号: *0024,收款人全称: (略) 开州区财政局。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地址: (略) 开州区文峰街道南山东路1号,联系电话:023-*。

逾期如不缴纳,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略) 强制执行。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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