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明珠科学园一期南部组团首批项目不含N-1、N-4、N-8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中科院明珠科学园一期南部组团首批项目不含N-1、N-4、N-8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一、地块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 (略) 明珠科学园一期南部组团首批项目(不含N-1、N-4、N-8)
地块面积:85827.9平方米
地理位置: (略) 南沙区明珠湾区万新大道与明珠湾大道交汇东北侧
原用地性质:农用地
用地性质规划:科研用地(A35)
调查缘由: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
二、第一阶段调查
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主要目的为判断该地块是否存在潜在污染源。本阶段工作总体步骤依次包括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同时对于潜在的污染源,结合地块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情况,初步分析潜在的污染物,并通过分析潜在污染物的环境迁移行为,初步建立场地污染概念模型,以确定进一步调查工作需要关注的目标污染物和污染区域。
三、调查结论
综合上述污染识别分析,调查地块在各个历史使用阶段内,不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不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不涉及工业废水污染;无历史监测数据表明地块曾存在污染;不存在其它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地块现状不存在污染迹象;不存在周边污染源的污染风险,且本次调查地块土壤现场快速检测重金属结果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一、二类用地筛选值。调查地块在当前和历史上均无潜在的污染源,周边环境引起调查地块土壤污染的可能性很小,不属于污染地块,根据《 (略)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技术指引》(穗环[2020]101号)相关要求,调查地块作为科研用地(A35)进行开发建设的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不需要开展第二阶段调查。 (略) 明珠科学园一期南部组团首批项目(不含 N-1、N-4、N-8)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pdf
一、地块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 (略) 明珠科学园一期南部组团首批项目(不含N-1、N-4、N-8)
地块面积:85827.9平方米
地理位置: (略) 南沙区明珠湾区万新大道与明珠湾大道交汇东北侧
原用地性质:农用地
用地性质规划:科研用地(A35)
调查缘由: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
二、第一阶段调查
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主要目的为判断该地块是否存在潜在污染源。本阶段工作总体步骤依次包括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同时对于潜在的污染源,结合地块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情况,初步分析潜在的污染物,并通过分析潜在污染物的环境迁移行为,初步建立场地污染概念模型,以确定进一步调查工作需要关注的目标污染物和污染区域。
三、调查结论
综合上述污染识别分析,调查地块在各个历史使用阶段内,不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不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不涉及工业废水污染;无历史监测数据表明地块曾存在污染;不存在其它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地块现状不存在污染迹象;不存在周边污染源的污染风险,且本次调查地块土壤现场快速检测重金属结果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一、二类用地筛选值。调查地块在当前和历史上均无潜在的污染源,周边环境引起调查地块土壤污染的可能性很小,不属于污染地块,根据《 (略)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技术指引》(穗环[2020]101号)相关要求,调查地块作为科研用地(A35)进行开发建设的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不需要开展第二阶段调查。 (略) 明珠科学园一期南部组团首批项目(不含 N-1、N-4、N-8)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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