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恺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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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恺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受理号(号) *
项目名称 东莞市恺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略) 虎门镇龙眼十一路58号101室
建设单位 东莞市恺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广东龙汇 (略)
项目概况 czwtitl (略) (略) 东莞虎门镇龙眼十一路58号101室。项目总投资50万元,占地面积1000m2,建筑面积1000m2。项目主要从事日用塑胶制品的加工生产,项目加工生产家用透明小勺500万个/年,冰箱铲冰铲272.7万个/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废气:项目混料、破碎工序粉尘产生量较少,通过加强机械通风,粉尘其厂界浓度未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限值;项目挤出、注塑工序有机废气通过集气罩负压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挤出、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项目挤出、注塑工序中除了产生有机废气外,相应的会伴有明显的异味,产生的异味大部分会随着有机废气收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未被收集的少部分异味经过车间通风排入大气,臭气有组织排放浓度可达《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其厂界臭气浓度可达《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的二级标准响。 废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 (略) 政截污管网,引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项目冷却塔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向外排放,对周边水环境不会产生影响。 噪声: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 固废:危险废物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 (略) 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兹有我司承诺:项目碎料粉尘通过加强车间管理,有机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 (略) 政截污管网,引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项目冷却塔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向外排放;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危险废物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 (略) 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公示时间 2023-07-17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虎门分局
联系电话 0769-*
通讯地址 (略) 虎门镇威远岛城建办公区一号楼3楼
初步审查意见 一、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 二、固体废物控制标准未引用最新名录; 三、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未更新。 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受理号(号) *
项目名称 东莞市恺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略) 虎门镇龙眼十一路58号101室
建设单位 东莞市恺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广东龙汇 (略)
项目概况 czwtitl (略) (略) 东莞虎门镇龙眼十一路58号101室。项目总投资50万元,占地面积1000m2,建筑面积1000m2。项目主要从事日用塑胶制品的加工生产,项目加工生产家用透明小勺500万个/年,冰箱铲冰铲272.7万个/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废气:项目混料、破碎工序粉尘产生量较少,通过加强机械通风,粉尘其厂界浓度未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限值;项目挤出、注塑工序有机废气通过集气罩负压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挤出、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项目挤出、注塑工序中除了产生有机废气外,相应的会伴有明显的异味,产生的异味大部分会随着有机废气收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未被收集的少部分异味经过车间通风排入大气,臭气有组织排放浓度可达《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其厂界臭气浓度可达《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的二级标准响。 废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 (略) 政截污管网,引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项目冷却塔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向外排放,对周边水环境不会产生影响。 噪声: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 固废:危险废物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 (略) 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兹有我司承诺:项目碎料粉尘通过加强车间管理,有机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 (略) 政截污管网,引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项目冷却塔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向外排放;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危险废物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 (略) 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公示时间 2023-07-17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虎门分局
联系电话 0769-*
通讯地址 (略) 虎门镇威远岛城建办公区一号楼3楼
初步审查意见 一、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 二、固体废物控制标准未引用最新名录; 三、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未更新。 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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