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D乾县环罚〔2023〕13号咸阳玺源顺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D乾县环罚〔2023〕13号咸阳玺源顺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D乾县环罚〔2023〕13号
咸阳玺源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XM35C64
法定代表人:薛云兴
地址: (略) 乾县临平镇龙背村永昌路北段东侧
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建立的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生产台账与实际生产情况不一致,台账记录弄虚作假。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我局于2023年6月15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D乾县环罚告〔2023〕17号)告知该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至2023年6月27日,该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该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三)大气污染防治类1.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类别弄虚作假情节提供非关键性假信息处罚幅度2-5万元”。我局决定对该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20000.00元)。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7日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D乾县环罚〔2023〕13号
咸阳玺源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XM35C64
法定代表人:薛云兴
地址: (略) 乾县临平镇龙背村永昌路北段东侧
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建立的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生产台账与实际生产情况不一致,台账记录弄虚作假。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我局于2023年6月15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D乾县环罚告〔2023〕17号)告知该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至2023年6月27日,该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该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三)大气污染防治类1.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类别弄虚作假情节提供非关键性假信息处罚幅度2-5万元”。我局决定对该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20000.00元)。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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