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规操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徽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规操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安徽 (略)
法定代表人:张龙龙
地 址: (略) 谯城区龙扬镇立扬路扬集行政村张马寨 35 号
我局对安徽 (略) 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供应商资格,且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已调查终结,并于2023年4月25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已放弃陈诉、申辩和听证权利。根据违规事实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2023年3月28日,你公司参加《白庙镇邵营行政村王营中心村文化广场及亮化等附属工程项目》(项目编号:LQ2023FS0052)投标,2023年3月29日以49 (略) 成为成交供应商。 (略) 向采购人发出放弃中标候选人申请函,根据白庙镇人民政府和代理机构情况说明、弃标函中发现,你公司以项目经理身体原因无法就任,不能继续履约等原因,自愿放弃中标资格,属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供应商资格,且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临泉县白庙镇人民政府和代理机构安徽徽恰 (略) 递交的《关于临泉县白庙镇邵营行政村王营中心村文化广场及亮化等附属工程项目成交单位放弃成交资格的情况说明》、安徽 (略) 《放弃第一中标候选人申请函》(含项目经理病例)、询问笔录。
二、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二)项规定, (略) 作出如下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2450元。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罚款缴纳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行:建行临泉支行
户 名:临泉县财政局
账 号:*30256
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临泉县人民 (略) 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临泉县财政局
2023年5月8日
临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安徽 (略)
法定代表人:张龙龙
地 址: (略) 谯城区龙扬镇立扬路扬集行政村张马寨 35 号
我局对安徽 (略) 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供应商资格,且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已调查终结,并于2023年4月25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已放弃陈诉、申辩和听证权利。根据违规事实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2023年3月28日,你公司参加《白庙镇邵营行政村王营中心村文化广场及亮化等附属工程项目》(项目编号:LQ2023FS0052)投标,2023年3月29日以49 (略) 成为成交供应商。 (略) 向采购人发出放弃中标候选人申请函,根据白庙镇人民政府和代理机构情况说明、弃标函中发现,你公司以项目经理身体原因无法就任,不能继续履约等原因,自愿放弃中标资格,属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供应商资格,且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临泉县白庙镇人民政府和代理机构安徽徽恰 (略) 递交的《关于临泉县白庙镇邵营行政村王营中心村文化广场及亮化等附属工程项目成交单位放弃成交资格的情况说明》、安徽 (略) 《放弃第一中标候选人申请函》(含项目经理病例)、询问笔录。
二、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二)项规定, (略) 作出如下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2450元。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罚款缴纳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行:建行临泉支行
户 名:临泉县财政局
账 号:*30256
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临泉县人民 (略) 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临泉县财政局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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