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2023年7月12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福建九牧厨柜有限公司年产5万套整体厨柜、10万套衣柜生产项目
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2023年7月12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福建九牧厨柜有限公司年产5万套整体厨柜、10万套衣柜生产项目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略) 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 (略) 年产5万套整体厨柜、10万套衣柜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年7月12日15时—7月19日15时(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年产5万套整体厨柜、10万套衣柜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 (略) 英都镇恒阪阀门基地
三、建设单位: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华大环 (略)
五、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略) 年产5万套整体厨柜、10万套衣柜生产项目
建设单位: (略)
建设地点:英都镇恒阪阀门基地
建设性质:新建
总投资:19000万元
建设规模:年产5万套整体厨柜、10万套衣柜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少量生产废水、职工生活废水分别经预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纳入南安西翼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废水排放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NH3-N、总氮及总磷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南安西翼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表1一级A标准。
6.2废气
项目粉尘废气控制污染物为颗粒物,废气经收集系统及除尘设施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排气筒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规定排放限值。漆(胶)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规定排放限值,有机废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家具制造业排放限值。
项目厂界无组织有机废气排放从严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规定限值,同时厂区内无组织有机废气任意一次值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规定限值。
6.3噪声
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过程切割、封边等设备机械噪声,以及厂区内原料及成品运输车辆交通噪声。项目采取相应的噪声治理措施后,项目正常生产的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厂界噪声可达标排放,对周边声环境的影响较小。
6.4固体废物
项目设置1个规范化一般固废暂存场和1个规范化危险废物暂存场,一般固废分类收集后外售可回收利用厂家综合利用或处置,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委托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置。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送往附近垃圾收集点,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略) 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 (略) 年产5万套整体厨柜、10万套衣柜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年7月12日15时—7月19日15时(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年产5万套整体厨柜、10万套衣柜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 (略) 英都镇恒阪阀门基地
三、建设单位: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华大环 (略)
五、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略) 年产5万套整体厨柜、10万套衣柜生产项目
建设单位: (略)
建设地点:英都镇恒阪阀门基地
建设性质:新建
总投资:19000万元
建设规模:年产5万套整体厨柜、10万套衣柜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少量生产废水、职工生活废水分别经预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纳入南安西翼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废水排放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NH3-N、总氮及总磷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南安西翼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表1一级A标准。
6.2废气
项目粉尘废气控制污染物为颗粒物,废气经收集系统及除尘设施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排气筒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规定排放限值。漆(胶)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规定排放限值,有机废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家具制造业排放限值。
项目厂界无组织有机废气排放从严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规定限值,同时厂区内无组织有机废气任意一次值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规定限值。
6.3噪声
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过程切割、封边等设备机械噪声,以及厂区内原料及成品运输车辆交通噪声。项目采取相应的噪声治理措施后,项目正常生产的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厂界噪声可达标排放,对周边声环境的影响较小。
6.4固体废物
项目设置1个规范化一般固废暂存场和1个规范化危险废物暂存场,一般固废分类收集后外售可回收利用厂家综合利用或处置,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委托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置。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送往附近垃圾收集点,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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