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内蒙古天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煤炭共伴生资源加工与综合利用年产130万吨玻纤基材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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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内蒙古天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煤炭共伴生资源加工与综合利用年产130万吨玻纤基材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内蒙古天 (略) :

你公司《关于内蒙古天 (略) 煤炭共伴生资源加工与综合利用年产130万吨玻纤基材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的申请》及由内蒙古绿 (略) 编制完成的《内蒙古天 (略) 煤炭共伴生资源加工与综合利用年产130万吨玻纤基材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我局审议,同意该项目建设,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 (略) 清水河县托清经济开发区清水河产业园,占地面积为*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57173.61平方米。项目主要建设原料破碎及预均化车间、隧道窑车间、石灰石煅烧系统、煤系高岭土成型车间、联合粉磨车间、空压站、循环水泵房、办公楼、原料堆棚、原料预均化堆棚、硅铝质原料储存仓、精细钙基材料储存仓、成品均化仓、成品散装仓及相关公辅工程等,建设规模为年产100万吨硅铝质微粉(其中硬质高岭土微粉30万吨、砂岩微粉50万吨、煅烧高岭土20万吨)及30万吨精细钙基材料。项目总投资2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132.5万元,占总投资比例为5.66%。

项目为新建项目,须依法取得林地和草原相关手续,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建设可行。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项目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回用;采取洒水抑尘以减少施工扬尘的污染;合理布置施工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施工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及所在区域声环境功能区相关要求。

2. 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砂岩、硬质高岭土、煤系高岭土等原料破碎筛分工段、石灰石筛分工段、煤系高岭土成品粉碎工段、粉磨工段等均进行封闭,产生的粉尘经各自工段集气罩收集并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二级排放限值后由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煤系高岭土干燥及焙烧废气经SCR脱硝+脉冲单机袋式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石灰石煅烧窑尾烟气经SCR脱硝+袋式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处理后由40m高排气筒排放,石灰石煅烧窑头废气经风机抽送至气箱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25m高排气筒排放,以上废气中颗粒物、SO2、NOx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中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SO2≤200mg/立方米、NOx≤300mg/立方米、颗粒物≤30mg/立方米);厂区原料储存、装卸、上料等工序进行封闭,原料堆棚定期洒水抑尘,硅铝质原料储存仓、精细钙基材料储存仓、立磨仓、成品均化仓、成品散装仓等产生的粉尘分别经仓顶除尘设备处理后排放,厂区粉尘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食堂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后由楼顶排气筒排放。

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建立能源管理制度,实现温室气体排放不新增。

3. 加强水环境保护。项目循环冷却系统排水回用于厂区洒水抑尘及绿化等,不外排;设备及地面冲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后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

做好厂区车间地面、危险废物暂存间和涉及污水的坑、池、管网等的防渗措施。

4. 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5. 加强固废管理,优先进行综合利用,不可利用的固废须合理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处置;除尘设备收集的除尘灰回用于生产;脱硫石膏运至内 (略) 回用于生产;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交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置。项目须在厂区内配套建设足够容量的一般固废临时贮存库和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库,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管理。

6. 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相关要求。

7.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环境影响防治对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须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

四、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开工前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 (略) 生态环境局清水河县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及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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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天 (略) :

你公司《关于内蒙古天 (略) 煤炭共伴生资源加工与综合利用年产130万吨玻纤基材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的申请》及由内蒙古绿 (略) 编制完成的《内蒙古天 (略) 煤炭共伴生资源加工与综合利用年产130万吨玻纤基材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我局审议,同意该项目建设,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 (略) 清水河县托清经济开发区清水河产业园,占地面积为*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57173.61平方米。项目主要建设原料破碎及预均化车间、隧道窑车间、石灰石煅烧系统、煤系高岭土成型车间、联合粉磨车间、空压站、循环水泵房、办公楼、原料堆棚、原料预均化堆棚、硅铝质原料储存仓、精细钙基材料储存仓、成品均化仓、成品散装仓及相关公辅工程等,建设规模为年产100万吨硅铝质微粉(其中硬质高岭土微粉30万吨、砂岩微粉50万吨、煅烧高岭土20万吨)及30万吨精细钙基材料。项目总投资2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132.5万元,占总投资比例为5.66%。

项目为新建项目,须依法取得林地和草原相关手续,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建设可行。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项目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回用;采取洒水抑尘以减少施工扬尘的污染;合理布置施工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施工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及所在区域声环境功能区相关要求。

2. 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砂岩、硬质高岭土、煤系高岭土等原料破碎筛分工段、石灰石筛分工段、煤系高岭土成品粉碎工段、粉磨工段等均进行封闭,产生的粉尘经各自工段集气罩收集并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二级排放限值后由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煤系高岭土干燥及焙烧废气经SCR脱硝+脉冲单机袋式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石灰石煅烧窑尾烟气经SCR脱硝+袋式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处理后由40m高排气筒排放,石灰石煅烧窑头废气经风机抽送至气箱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25m高排气筒排放,以上废气中颗粒物、SO2、NOx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中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SO2≤200mg/立方米、NOx≤300mg/立方米、颗粒物≤30mg/立方米);厂区原料储存、装卸、上料等工序进行封闭,原料堆棚定期洒水抑尘,硅铝质原料储存仓、精细钙基材料储存仓、立磨仓、成品均化仓、成品散装仓等产生的粉尘分别经仓顶除尘设备处理后排放,厂区粉尘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食堂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后由楼顶排气筒排放。

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建立能源管理制度,实现温室气体排放不新增。

3. 加强水环境保护。项目循环冷却系统排水回用于厂区洒水抑尘及绿化等,不外排;设备及地面冲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后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

做好厂区车间地面、危险废物暂存间和涉及污水的坑、池、管网等的防渗措施。

4. 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5. 加强固废管理,优先进行综合利用,不可利用的固废须合理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处置;除尘设备收集的除尘灰回用于生产;脱硫石膏运至内 (略) 回用于生产;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交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置。项目须在厂区内配套建设足够容量的一般固废临时贮存库和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库,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管理。

6. 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相关要求。

7.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环境影响防治对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须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

四、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开工前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 (略) 生态环境局清水河县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及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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