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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环执罚〔2023〕27号重庆冠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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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环执罚〔2023〕27号重庆冠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环执罚〔2023〕27号(重庆冠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北环执罚〔2023〕27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 (略)

法定代表人:张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AC9YQ03N

住所: (略) 渝北区洛碛镇康乐路8号1幢1-1(门面)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3年4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擅自将烧结脱硫石灰倾倒在你单位租赁的洛碛镇经开村203县道边的堆场上用于硬化地块,上述行为构成“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3年4月23日在你单位现场所做的《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23日向重庆 (略) 发出的《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取证通知书》;

3.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3年4月23日对重庆 (略) 驾驶员杨某某所做的《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重庆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4.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3年4月23日、2023年4月28日对重庆 (略) 法定代表人张俊所做的《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5. 法定代表人张俊身份证复印件;

6.现场影像资料;

7.《微信聊天记录》;

8. (略) 长寿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3年4月24日对宝武环科重庆 (略) 营销中心经理任某某所做的《 (略) 长寿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3年4月25日对宝武环科重庆 (略) 营销中心经理任某某所做的《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宝武环科重庆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任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皖D60173车辆行驶记录》、《皖D60173车辆提货记录》、《炼铁厂脱硫石灰发运情况(1-4月)》、《关于重庆钢铁(集团) (略) 节能减排、实施环保搬迁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环验〔2015〕99号)《监测报告》节选;

9.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3年4月27日对重庆 (略) 工人田某某所做的《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重庆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田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转账记录》、《烧结脱硫石灰购销协议》复印件;

10.《重庆 (略) 脱硫石灰、碳渣暂存项目(A01-1/01部分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评估》;

11.《关于重庆 (略) 脱硫石灰、碳渣暂存的情况说明》;

证据1-11证明重庆 (略)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的固体废物来自重庆钢铁(集团) (略) ,是该公司的脱硫石灰,总量90余吨,经宝武环科重庆 (略) 、重庆 (略) 等环节最终倾倒在洛碛镇经开村203县道边的堆场上的事实。

12. 法定代表人张俊身份证复印件;

13. 营业执照复印件;

14. 《土地使用租赁合同》复印件;

15.《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12-15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 (略) 。

16. 《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北环执罚告〔2023〕27号)及其送达回证;

17. 《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3〕27号)及其送达回证;

18.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16-1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7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北环执罚告〔2023〕27号)和《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3〕2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你单位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集体讨论决定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 **万元整(100,0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渝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略) 强制执行。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7月17日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环执罚〔2023〕27号(重庆冠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北环执罚〔2023〕27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 (略)

法定代表人:张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AC9YQ03N

住所: (略) 渝北区洛碛镇康乐路8号1幢1-1(门面)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3年4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擅自将烧结脱硫石灰倾倒在你单位租赁的洛碛镇经开村203县道边的堆场上用于硬化地块,上述行为构成“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3年4月23日在你单位现场所做的《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23日向重庆 (略) 发出的《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取证通知书》;

3.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3年4月23日对重庆 (略) 驾驶员杨某某所做的《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重庆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4.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3年4月23日、2023年4月28日对重庆 (略) 法定代表人张俊所做的《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5. 法定代表人张俊身份证复印件;

6.现场影像资料;

7.《微信聊天记录》;

8. (略) 长寿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3年4月24日对宝武环科重庆 (略) 营销中心经理任某某所做的《 (略) 长寿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3年4月25日对宝武环科重庆 (略) 营销中心经理任某某所做的《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宝武环科重庆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任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皖D60173车辆行驶记录》、《皖D60173车辆提货记录》、《炼铁厂脱硫石灰发运情况(1-4月)》、《关于重庆钢铁(集团) (略) 节能减排、实施环保搬迁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环验〔2015〕99号)《监测报告》节选;

9.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3年4月27日对重庆 (略) 工人田某某所做的《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重庆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田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转账记录》、《烧结脱硫石灰购销协议》复印件;

10.《重庆 (略) 脱硫石灰、碳渣暂存项目(A01-1/01部分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评估》;

11.《关于重庆 (略) 脱硫石灰、碳渣暂存的情况说明》;

证据1-11证明重庆 (略)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的固体废物来自重庆钢铁(集团) (略) ,是该公司的脱硫石灰,总量90余吨,经宝武环科重庆 (略) 、重庆 (略) 等环节最终倾倒在洛碛镇经开村203县道边的堆场上的事实。

12. 法定代表人张俊身份证复印件;

13. 营业执照复印件;

14. 《土地使用租赁合同》复印件;

15.《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12-15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 (略) 。

16. 《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北环执罚告〔2023〕27号)及其送达回证;

17. 《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3〕27号)及其送达回证;

18.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16-1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7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北环执罚告〔2023〕27号)和《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3〕2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你单位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集体讨论决定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 **万元整(100,0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渝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略) 强制执行。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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