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博环项管〔2023〕8号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金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拆解1.5万辆报废汽车及年加工废钢4万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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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博环项管〔2023〕8号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金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拆解1.5万辆报废汽车及年加工废钢4万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公示

广西 (略) :

你单位报送的《广西 (略) 年拆解1.5万辆报废汽车及年加工废钢4万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评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性质

经现场勘察,为新建环评性质。

项目代码:2208-*-04-01-*。

二、项目建设内容

广西 (略) 年拆解1.5万辆报废汽车及年加工废钢4万吨建设项目位于博白县工业集中区城南产业园(博 (略) 厂区内),地理坐标:东经109°51′58.826″,北纬22°10′23.368″,总投资5000万元,项目总占地面积17745.74平方米,主要建设拆解区、废钢铁加工区、暂存区等,年回收拆解1.5万辆报废机动车,年加工废钢铁4万吨。

三、项目环境质量现状

空气环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通报202 (略) 及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的函》(桂环函〔2023〕13号),博白县2022年环境空气中,SO2、NO2、PM10、PM2.5年平均浓度、CO24小时平均浓度、O3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要求,因此项目所在区域为达标区。

水环境:项目评价区域主要地表水体为项目西北面1535m的南流江,水质目标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 (略) 生态环境局网站上公布的《 (略) 2023年1月地表水环境信息》,2023年1月,南流江横塘断面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声环境:本项目位于博白县工业集中区城南产业园(博 (略) 厂区内)属于工业用地,属于3类声环境功能区,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区域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项目N1、N3、N4厂界噪声监测点昼间噪声值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3类标准。

生态环境:根据现场踏勘情况看,项目评价区内植被种类均为区域内常见物种,未发现其他国家及自治区保护物种存在。评价区域内无特殊生态敏感区,无国家级保护的各类珍稀、濒危动植物分布,生物多样性较为简单,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总体一般。

四、项目建设按照报告表和我局批复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可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五、主要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①建筑材料以及在施工场地内临时堆放的建筑垃圾,应采取规范堆放、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②运输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的车辆,应设置帆布等遮挡设施,装车不能装太满,并且专人负责铲平、压实,减少在运输途中撒落。车辆驶出施工场地前,应冲洗干净车厢外部以及车轮,然后经由车辆清洗坑,进一步脱除车轮上的尘土后再离开施工场地;每天定时用水冲洗地面,冲洗频率至少为每天三次,分别在中午、傍晚和夜间各冲洗一次。

③不在大风气象条件下进行场地清扫等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

④建筑施工过程中,在建筑支架外侧搭帆布,从建筑上层将具有粉尘逸散性的物料、渣土或废弃物输送至地面或地下楼层时,可从建筑内部管道或密闭输送管道输送,或者打包装框搬运,不得凌空抛撒。

⑤施工单位必须使用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的运输车辆和施工设备,同时加强车辆、设备的维护保养,使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严禁使用已淘汰的设备和已报废的车辆,以减少尾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①搅拌机清洗水、结构阶段混凝土搅拌溢流水、灌浆废水等通过修建临时沉淀池,对各类生产废水收集沉淀后,作冲洗复用水。

②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灌溉周边林地。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

②施工机械产生的噪声往往具有突发、无规则、不连续和高强度等特点,施工单位应采取合理安排施工机械操作时间的方法加以缓解,并减少同时作业的高噪施工机械数量,尽可能减轻声源叠加影响。

③对于施工期间的材料运输等噪声源,要求施工单位文明施工、加强有效管理以缓解其影响。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①建筑垃圾主要有主体工程建设及设备安装产生的碎砂石用于项目厂区道路的铺设。

②废铁皮和废包装材料等回收给废品收购站,不外排。

③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2、营运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①本项目对于难拆解的车辆构件、金属结构、管道、异型钢材和钢板等采用液压剪切机进行拆解,液压剪切机属于冷态机械剪切,无粉尘产生,切割废气采取无组织排放。

②制冷剂回收废气用专用的汽车制冷剂收集装置收集到密闭的容器中进行储存,最终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置,不得向大气排放。回收后的制冷剂氟利昂(CF2Cl2)在厂区内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暂存后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③废油液散发废气采取在拆解预处理区废液排空操作平台上方安装集气罩对有机废气进行收集,收集后的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1)排放。

④剪切、切割粉尘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周界外浓度为未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⑤破碎粉尘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周界外浓度为未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①洗车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博白县工业集中区城南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南流江。

②初期雨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用于洗车。

③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博白县工业集中区城南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南流江。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做好设备的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②尽量完善设备的减振措施,从而使设备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为工人配备耳塞等防护工具。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①废玻璃、废尼龙布、废皮革、其他不可利用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其他固体废物暂存区,由环卫部门定时清运处理。

②废动力蓄电池收集后暂存于其他固体废物暂存区,定期移交至回收服务网点。

③非金属夹杂物、自然沉降粉尘、可回收零部件、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橡胶、纤维、泡沫、定期收集后做外售处理。

④废燃料油分类暂存于专用容器,交由有柴油、汽油回收资格的单位回收利用。

⑤废钢铁加工后外售。

⑥废油液、废防冻液、废空调制冷剂、废电路板(含电容器)、废铅蓄电池、废尾气催化剂、隔油池废油及污泥、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分类妥善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⑦生活垃圾、含油抹布及手套经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时清运处理。

(5)产业政策相符性

本项目为广西 (略) 年拆解1.5万辆报废汽车及年加工废钢4万吨建设项目,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规定,本项目属于鼓励类三十八、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中“区域性废旧汽车、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旧船舶、废钢铁、废旧木材等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广西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本)》,项目不在其规定的“鼓励类”、“限制类”、“改造类”、“淘汰类”、“禁止类”之列,项目属于允许类。因此,项目符合广西工业产业政策的要求。

(6)选址合理性

项目厂址位于博白县工业集中区城南产业园,根据博白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同意入园证明,项目位于博 (略) 内,用地为工业用地,项目用地不占用公益林,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属于工业用地,选址合理。项目所在地区交通较便利,水、电供应均有保证,能满足本项目生产及生活需求,综上所述,项目选址合理。

(7)“三线一单”相符性

本项目 (略) 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相符。

六、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七、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八、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九、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广西 (略) 。

(略) 博白生态环境局 **日印发


关联文件:

广西 (略) :

你单位报送的《广西 (略) 年拆解1.5万辆报废汽车及年加工废钢4万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评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性质

经现场勘察,为新建环评性质。

项目代码:2208-*-04-01-*。

二、项目建设内容

广西 (略) 年拆解1.5万辆报废汽车及年加工废钢4万吨建设项目位于博白县工业集中区城南产业园(博 (略) 厂区内),地理坐标:东经109°51′58.826″,北纬22°10′23.368″,总投资5000万元,项目总占地面积17745.74平方米,主要建设拆解区、废钢铁加工区、暂存区等,年回收拆解1.5万辆报废机动车,年加工废钢铁4万吨。

三、项目环境质量现状

空气环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通报202 (略) 及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的函》(桂环函〔2023〕13号),博白县2022年环境空气中,SO2、NO2、PM10、PM2.5年平均浓度、CO24小时平均浓度、O3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要求,因此项目所在区域为达标区。

水环境:项目评价区域主要地表水体为项目西北面1535m的南流江,水质目标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 (略) 生态环境局网站上公布的《 (略) 2023年1月地表水环境信息》,2023年1月,南流江横塘断面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声环境:本项目位于博白县工业集中区城南产业园(博 (略) 厂区内)属于工业用地,属于3类声环境功能区,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区域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项目N1、N3、N4厂界噪声监测点昼间噪声值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3类标准。

生态环境:根据现场踏勘情况看,项目评价区内植被种类均为区域内常见物种,未发现其他国家及自治区保护物种存在。评价区域内无特殊生态敏感区,无国家级保护的各类珍稀、濒危动植物分布,生物多样性较为简单,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总体一般。

四、项目建设按照报告表和我局批复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可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五、主要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①建筑材料以及在施工场地内临时堆放的建筑垃圾,应采取规范堆放、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②运输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的车辆,应设置帆布等遮挡设施,装车不能装太满,并且专人负责铲平、压实,减少在运输途中撒落。车辆驶出施工场地前,应冲洗干净车厢外部以及车轮,然后经由车辆清洗坑,进一步脱除车轮上的尘土后再离开施工场地;每天定时用水冲洗地面,冲洗频率至少为每天三次,分别在中午、傍晚和夜间各冲洗一次。

③不在大风气象条件下进行场地清扫等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

④建筑施工过程中,在建筑支架外侧搭帆布,从建筑上层将具有粉尘逸散性的物料、渣土或废弃物输送至地面或地下楼层时,可从建筑内部管道或密闭输送管道输送,或者打包装框搬运,不得凌空抛撒。

⑤施工单位必须使用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的运输车辆和施工设备,同时加强车辆、设备的维护保养,使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严禁使用已淘汰的设备和已报废的车辆,以减少尾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①搅拌机清洗水、结构阶段混凝土搅拌溢流水、灌浆废水等通过修建临时沉淀池,对各类生产废水收集沉淀后,作冲洗复用水。

②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灌溉周边林地。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

②施工机械产生的噪声往往具有突发、无规则、不连续和高强度等特点,施工单位应采取合理安排施工机械操作时间的方法加以缓解,并减少同时作业的高噪施工机械数量,尽可能减轻声源叠加影响。

③对于施工期间的材料运输等噪声源,要求施工单位文明施工、加强有效管理以缓解其影响。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①建筑垃圾主要有主体工程建设及设备安装产生的碎砂石用于项目厂区道路的铺设。

②废铁皮和废包装材料等回收给废品收购站,不外排。

③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2、营运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①本项目对于难拆解的车辆构件、金属结构、管道、异型钢材和钢板等采用液压剪切机进行拆解,液压剪切机属于冷态机械剪切,无粉尘产生,切割废气采取无组织排放。

②制冷剂回收废气用专用的汽车制冷剂收集装置收集到密闭的容器中进行储存,最终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置,不得向大气排放。回收后的制冷剂氟利昂(CF2Cl2)在厂区内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暂存后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③废油液散发废气采取在拆解预处理区废液排空操作平台上方安装集气罩对有机废气进行收集,收集后的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1)排放。

④剪切、切割粉尘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周界外浓度为未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⑤破碎粉尘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周界外浓度为未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①洗车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博白县工业集中区城南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南流江。

②初期雨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用于洗车。

③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博白县工业集中区城南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南流江。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做好设备的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②尽量完善设备的减振措施,从而使设备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为工人配备耳塞等防护工具。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①废玻璃、废尼龙布、废皮革、其他不可利用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其他固体废物暂存区,由环卫部门定时清运处理。

②废动力蓄电池收集后暂存于其他固体废物暂存区,定期移交至回收服务网点。

③非金属夹杂物、自然沉降粉尘、可回收零部件、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橡胶、纤维、泡沫、定期收集后做外售处理。

④废燃料油分类暂存于专用容器,交由有柴油、汽油回收资格的单位回收利用。

⑤废钢铁加工后外售。

⑥废油液、废防冻液、废空调制冷剂、废电路板(含电容器)、废铅蓄电池、废尾气催化剂、隔油池废油及污泥、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分类妥善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⑦生活垃圾、含油抹布及手套经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时清运处理。

(5)产业政策相符性

本项目为广西 (略) 年拆解1.5万辆报废汽车及年加工废钢4万吨建设项目,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规定,本项目属于鼓励类三十八、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中“区域性废旧汽车、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旧船舶、废钢铁、废旧木材等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广西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本)》,项目不在其规定的“鼓励类”、“限制类”、“改造类”、“淘汰类”、“禁止类”之列,项目属于允许类。因此,项目符合广西工业产业政策的要求。

(6)选址合理性

项目厂址位于博白县工业集中区城南产业园,根据博白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同意入园证明,项目位于博 (略) 内,用地为工业用地,项目用地不占用公益林,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属于工业用地,选址合理。项目所在地区交通较便利,水、电供应均有保证,能满足本项目生产及生活需求,综上所述,项目选址合理。

(7)“三线一单”相符性

本项目 (略) 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相符。

六、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七、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八、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九、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广西 (略) 。

(略) 博白生态环境局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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