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乐都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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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乐都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 (略)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和《乐都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就群众关心的公租房租金标准及收缴方式等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租金标准

执行文件:乐发改(2014)351号。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差别化租金,按年度收取。

1.城镇低保户家庭租金标准为1.5元/平方米/月;

2.城镇低收入家庭租金标准为2元/平方米/月;

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租金标准为5元/平方米/月;

4.市场化租赁对象(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陪读家长、失地农民)租金标准为10元/平方米/月;

温馨提示:

1.城镇低保户名单民政部门已共享,住户无需持任何证明即可缴纳租金。

2.城镇低收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需经民

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持《 (略)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申请审核确认表》,方可享受2元/平方米/月的租金标准。目前该项认定工作城区内居民可前往各自所在的社区申请认定,乡镇如寿乐、雨润等居民前往镇政府办事大厅民政窗口进行申请。

二、收缴方式

1.微信扫码支付(乐都区住建局二楼保障房办公室公租房管理系统内扫码)

2.现金及银行转账请交至建设银行指定账号,缴费成功后需持缴款单(银行小票)到乐都区住建局二楼保障房办公室登记入账。

收款单位: (略) 乐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开户行:建行乐都支行

账号:*00338

三、相关政策解读

(一)承租公租房的对象,在使用期内发生变化但仍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最新政策规定实行差别化租金标准。

(二)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予以清退:

1.家庭收入明显高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

2.承租人及家庭成员通过继承、获赠、购买商品房、城区建设拆迁安置等方式获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20平方米、或名下拥有生产用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的:

3.承租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拥有价值20万元以上或拥有2辆以上(包括2辆)小轿车(营运车辆除外)的;

4.违规改变承租住房用途,进行办公、从事商业活动等;5.在承租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6.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的(非申请家庭居住,实际居住人与申请家庭有直系亲属关系的,视为转借;无直系亲属关系的,视为转租);

7.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承租住房的;

8.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经催告仍不缴纳的;

9.经查实,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租房的。

按照《 (略)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乐都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清退住房,拒不退还由司法部门介入按程序强制清退,纳入个人诚信档案。

特此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 (略)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和《乐都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就群众关心的公租房租金标准及收缴方式等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租金标准

执行文件:乐发改(2014)351号。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差别化租金,按年度收取。

1.城镇低保户家庭租金标准为1.5元/平方米/月;

2.城镇低收入家庭租金标准为2元/平方米/月;

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租金标准为5元/平方米/月;

4.市场化租赁对象(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陪读家长、失地农民)租金标准为10元/平方米/月;

温馨提示:

1.城镇低保户名单民政部门已共享,住户无需持任何证明即可缴纳租金。

2.城镇低收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需经民

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持《 (略)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申请审核确认表》,方可享受2元/平方米/月的租金标准。目前该项认定工作城区内居民可前往各自所在的社区申请认定,乡镇如寿乐、雨润等居民前往镇政府办事大厅民政窗口进行申请。

二、收缴方式

1.微信扫码支付(乐都区住建局二楼保障房办公室公租房管理系统内扫码)

2.现金及银行转账请交至建设银行指定账号,缴费成功后需持缴款单(银行小票)到乐都区住建局二楼保障房办公室登记入账。

收款单位: (略) 乐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开户行:建行乐都支行

账号:*00338

三、相关政策解读

(一)承租公租房的对象,在使用期内发生变化但仍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最新政策规定实行差别化租金标准。

(二)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予以清退:

1.家庭收入明显高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

2.承租人及家庭成员通过继承、获赠、购买商品房、城区建设拆迁安置等方式获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20平方米、或名下拥有生产用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的:

3.承租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拥有价值20万元以上或拥有2辆以上(包括2辆)小轿车(营运车辆除外)的;

4.违规改变承租住房用途,进行办公、从事商业活动等;5.在承租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6.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的(非申请家庭居住,实际居住人与申请家庭有直系亲属关系的,视为转借;无直系亲属关系的,视为转租);

7.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承租住房的;

8.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经催告仍不缴纳的;

9.经查实,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租房的。

按照《 (略)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乐都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清退住房,拒不退还由司法部门介入按程序强制清退,纳入个人诚信档案。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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