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闫德生产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黄瓜案”的公示
?关于“闫德生产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黄瓜案”的公示
2023年5月9日察哈尔右翼前旗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对察哈尔右翼前旗黄旗海镇大喇嘛营河西村44号大棚闫德种植的黄瓜进行例行抽检。2023年5月17日由察哈尔右翼前旗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出具的报告编号:《NO.:CJ*的检验报告》。样品编号为:*,抽样基数1.2亩 ,其中阿维菌素的限量值为<0.02,实测值为0.020;单项结论不符合《GB2763﹣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判定标准。
闫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8元;2.罚款:550元。共计*佰点击查看>>元整(¥:598.00元)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3年7月17日——2023年7月25日。在公示期间,对公示的内容有异议的可来信、来电反映。
受理单位:察哈尔右翼前旗农牧和科技局
联系电话:0474-*
察哈尔右翼前旗农牧和科技局
2023年7月17日
2023年5月9日察哈尔右翼前旗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对察哈尔右翼前旗黄旗海镇大喇嘛营河西村44号大棚闫德种植的黄瓜进行例行抽检。2023年5月17日由察哈尔右翼前旗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出具的报告编号:《NO.:CJ*的检验报告》。样品编号为:*,抽样基数1.2亩 ,其中阿维菌素的限量值为<0.02,实测值为0.020;单项结论不符合《GB2763﹣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判定标准。
闫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8元;2.罚款:550元。共计*佰点击查看>>元整(¥:598.00元)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3年7月17日——2023年7月25日。在公示期间,对公示的内容有异议的可来信、来电反映。
受理单位:察哈尔右翼前旗农牧和科技局
联系电话:0474-*
察哈尔右翼前旗农牧和科技局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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