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泸县吉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污泥及水基岩屑综合利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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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泸县吉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污泥及水基岩屑综合利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7月18日我局对泸县 (略) 污泥及水基岩屑综合利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7月18日-2023年7月26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承办单位: (略) 泸县生态环境局

联 系 人: 李蕾

电 话:0830-*

地 址: 泸县玉蟾街道酒香大道1号泸县行政审批局39号窗口

序号

中文名称

备注

1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泸县 (略)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0A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赖勇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污泥及水基岩屑综合利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泸市环泸县建函〔2023〕34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证书名称


许可编号


许可内容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污泥及水基岩屑综合利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泸县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污泥及水基岩屑综合利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位于泸县石桥镇吉祥村六组(经度105.*,纬度29.*),在原有厂区范围内,利用水基岩屑和生活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泥替代部分原料(煤矸石、页岩)制砖,新建水基岩屑收集池、污泥池并各自配套建设彩钢棚;隧道窑改建为L×W×H:96.6×3.3×3m,干燥室L×W×H:96.6×3.3×3m,运转车道总长710米(存坯车道2条,回空车1条,码坯车道1条,摆渡车道3条);并配套建设相关公辅设施及环保设施。原料调整后,项目生产能力不发生变化。项目禁止收集处理钻井泥浆。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7.3万元。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相关规定,本项目不属于其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并经泸县经济信息科学技术局备案(川投资备【2302-*-07-02-*】JXQB-0071号),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项目在原有工业用地范围内实施,不新增用地。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并优化各项水环境保护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给排水系统,提高水的回用率,减少新鲜水用量和废水排放量。水基岩屑收集池加装喷淋降尘装置,进出料口增设自动洗车装置,车辆清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初期雨水经雨水收集池收集后回用于生产;脱硫设施废水收集后循环使用;污泥规范存放于污泥收集池,池体做好防渗,渗滤液经四周截排水沟进入污泥渗滤液废水收集池,经沉淀后作生产用水回用;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所有废水严禁外排。

(二)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和优化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厂区道路及收集池全硬化;破碎筛分车间全密闭,废气规范收集经脉冲除尘器处理后,引至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DA002)达标排放;隧道窑废气经双碱脱硫设施处理后,引至不低于22米高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运输车辆密闭,运输道路设置喷淋降尘装置;污泥堆场安装彩钢顶棚,设置四面围挡,池体密闭加盖,定期喷洒除臭剂。

(三)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和优化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管理,合理布局,厂房封闭隔音,选用低噪声设备,产噪设备采用基础减振等措施降噪;加大厂区及道路绿化,控制运输车辆车速,厂内低速行驶,优化车辆进出线路和时间;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确保厂界噪声达标且不扰民。

(四)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并优化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本项目部分原料为一般工业固废,严禁参杂危险废物,须严格控制产品质量,产品质量须达到相关行业标准;废机油用于窑车轴承润滑,剩余部分和含油手套抹布规范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合格产品破碎后回用,严禁外售或采用其他途径处置;除尘器粉尘回用于生产;脱硫石膏回用于制坯。

(五)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和优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切实加强日常管理,确保污染治理设施长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保证环境安全。

三、总量控制:根据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项目不许可污染物排放总量。

四、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项目应主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项目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六、 (略) 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本项目纳入双随机监管。

许可决定日期

2023/7/18

有效期自

2023/7/18

有效期至

2099/12/31(长期)

许可机关

(略) 生态环境局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0A

当前状态

1

数据来源单位

(略) 泸县生态环境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B*Y

备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7月18日我局对泸县 (略) 污泥及水基岩屑综合利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7月18日-2023年7月26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承办单位: (略) 泸县生态环境局

联 系 人: 李蕾

电 话:0830-*

地 址: 泸县玉蟾街道酒香大道1号泸县行政审批局39号窗口

序号

中文名称

备注

1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泸县 (略)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0A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赖勇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污泥及水基岩屑综合利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泸市环泸县建函〔2023〕34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证书名称


许可编号


许可内容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污泥及水基岩屑综合利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泸县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污泥及水基岩屑综合利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位于泸县石桥镇吉祥村六组(经度105.*,纬度29.*),在原有厂区范围内,利用水基岩屑和生活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泥替代部分原料(煤矸石、页岩)制砖,新建水基岩屑收集池、污泥池并各自配套建设彩钢棚;隧道窑改建为L×W×H:96.6×3.3×3m,干燥室L×W×H:96.6×3.3×3m,运转车道总长710米(存坯车道2条,回空车1条,码坯车道1条,摆渡车道3条);并配套建设相关公辅设施及环保设施。原料调整后,项目生产能力不发生变化。项目禁止收集处理钻井泥浆。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7.3万元。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相关规定,本项目不属于其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并经泸县经济信息科学技术局备案(川投资备【2302-*-07-02-*】JXQB-0071号),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项目在原有工业用地范围内实施,不新增用地。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并优化各项水环境保护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给排水系统,提高水的回用率,减少新鲜水用量和废水排放量。水基岩屑收集池加装喷淋降尘装置,进出料口增设自动洗车装置,车辆清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初期雨水经雨水收集池收集后回用于生产;脱硫设施废水收集后循环使用;污泥规范存放于污泥收集池,池体做好防渗,渗滤液经四周截排水沟进入污泥渗滤液废水收集池,经沉淀后作生产用水回用;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所有废水严禁外排。

(二)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和优化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厂区道路及收集池全硬化;破碎筛分车间全密闭,废气规范收集经脉冲除尘器处理后,引至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DA002)达标排放;隧道窑废气经双碱脱硫设施处理后,引至不低于22米高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运输车辆密闭,运输道路设置喷淋降尘装置;污泥堆场安装彩钢顶棚,设置四面围挡,池体密闭加盖,定期喷洒除臭剂。

(三)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和优化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管理,合理布局,厂房封闭隔音,选用低噪声设备,产噪设备采用基础减振等措施降噪;加大厂区及道路绿化,控制运输车辆车速,厂内低速行驶,优化车辆进出线路和时间;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确保厂界噪声达标且不扰民。

(四)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并优化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本项目部分原料为一般工业固废,严禁参杂危险废物,须严格控制产品质量,产品质量须达到相关行业标准;废机油用于窑车轴承润滑,剩余部分和含油手套抹布规范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合格产品破碎后回用,严禁外售或采用其他途径处置;除尘器粉尘回用于生产;脱硫石膏回用于制坯。

(五)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和优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切实加强日常管理,确保污染治理设施长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保证环境安全。

三、总量控制:根据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项目不许可污染物排放总量。

四、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项目应主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项目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六、 (略) 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本项目纳入双随机监管。

许可决定日期

2023/7/18

有效期自

2023/7/18

有效期至

2099/12/31(长期)

许可机关

(略) 生态环境局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0A

当前状态

1

数据来源单位

(略) 泸县生态环境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B*Y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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