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晨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新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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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晨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新建项目

受理号(号) *
项目名称 广东晨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新建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清溪镇清溪东风路 86 号 1 号楼 101 室
建设单位 广东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广东龙汇 (略)
项目概况 广东 (略) (营业执照注册 (略) (略) 清溪镇 清溪东风路 86 号 1 号楼 101 室), (略) (略) 清溪镇清溪东风路 86 号 1 号楼 101 室(详见附图 1 项目地理位置图)进行项目投资建设。项目所在 厂址中心坐标:北纬 22°49′41.377″;东经 114°11′55.168″。项目总投资 1000 万元,占地面积 1500m2,建筑面积 1500m2。项目主要从事医用导管、医用导 丝和穿刺针的加工生产,项目加工生产医用导管 50 万件/年、医用导丝 10 万 件/年、穿刺针 10 万支/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①项目在运营期,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对全体员工进行清洁生产培训,在企业 内部施行清洁生产,生产行为尽可能做到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②加强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 ③生产过程中符合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④实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根据环评要求,积极落实三废治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后应保证足够的环保资金,确保污染治理防治措施有效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公示时间 2023-07-18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 *
通讯地址 (略) 南城街道宏伟二路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初步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环评文件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决定。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受理号(号) *
项目名称 广东晨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新建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清溪镇清溪东风路 86 号 1 号楼 101 室
建设单位 广东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广东龙汇 (略)
项目概况 广东 (略) (营业执照注册 (略) (略) 清溪镇 清溪东风路 86 号 1 号楼 101 室), (略) (略) 清溪镇清溪东风路 86 号 1 号楼 101 室(详见附图 1 项目地理位置图)进行项目投资建设。项目所在 厂址中心坐标:北纬 22°49′41.377″;东经 114°11′55.168″。项目总投资 1000 万元,占地面积 1500m2,建筑面积 1500m2。项目主要从事医用导管、医用导 丝和穿刺针的加工生产,项目加工生产医用导管 50 万件/年、医用导丝 10 万 件/年、穿刺针 10 万支/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①项目在运营期,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对全体员工进行清洁生产培训,在企业 内部施行清洁生产,生产行为尽可能做到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②加强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 ③生产过程中符合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④实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根据环评要求,积极落实三废治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后应保证足够的环保资金,确保污染治理防治措施有效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公示时间 2023-07-18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 *
通讯地址 (略) 南城街道宏伟二路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初步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环评文件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决定。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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