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E蒲城环罚〔202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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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E蒲城环罚〔2023〕46号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E蒲城环罚〔2023〕46号

蒲城 (略) :

社会信用代码:*MA6YBUKK1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中才

地址:蒲城县孙镇潘庄村中尧五组05号

我局于2023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新建年产100万吨机制砂生产线一条,年产2万套水泥制品生产线一条,厂内堆放有石末,检查时有生产痕迹,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你公司存在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5 (略) 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和2023年5月11日现场执 (略) 存在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2、2023年5月11日蒲城 (略) 提供的营业 (略) 法定代表人周中才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和相关责任人身份。

3、2023年5月11日蒲城 (略) (略)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复印件,项目代码:2103-*-04-01-*,证明项目总投资额为300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3 (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E蒲城环罚告字〔2023〕53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和参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决定处罚建设项目总投资*百万元(¥*.00元)的百分之二,*万元整(¥6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 (略) 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 (略) 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 3日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E蒲城环罚〔2023〕46号

蒲城 (略) :

社会信用代码:*MA6YBUKK1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中才

地址:蒲城县孙镇潘庄村中尧五组05号

我局于2023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新建年产100万吨机制砂生产线一条,年产2万套水泥制品生产线一条,厂内堆放有石末,检查时有生产痕迹,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你公司存在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5 (略) 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和2023年5月11日现场执 (略) 存在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2、2023年5月11日蒲城 (略) 提供的营业 (略) 法定代表人周中才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和相关责任人身份。

3、2023年5月11日蒲城 (略) (略)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复印件,项目代码:2103-*-04-01-*,证明项目总投资额为300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3 (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E蒲城环罚告字〔2023〕53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和参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决定处罚建设项目总投资*百万元(¥*.00元)的百分之二,*万元整(¥6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 (略) 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 (略) 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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