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辽宁天湖啤酒有限责任公司锅炉项目审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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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辽宁天湖啤酒有限责任公司锅炉项目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7月19日我局对辽宁 (略) 锅炉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3﹞27号

关于辽宁 (略) 锅炉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辽宁 (略) :

你单位《辽宁 (略) 锅炉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局审批委员会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辽宁 (略) 拟投资500万元,建设“辽宁 (略) 锅炉改造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对锅炉房(建筑面积4162.58m2;依托)内的20t/h(1台)、30t/h(1台)蒸汽锅炉进行本体改造,燃料由煤改为生物质;改造上料系统,新建一套输送栈桥,改造原料斗;全封闭料场(占地面积2000m2;依托);封闭式储渣房(建筑面积75m2;依托)其他辅助公用工程改造或依托原有。

建设规模:1台30t/h生物质锅炉和1台20t/h生物质锅;20t/h生物质锅炉为备用锅炉,不能与30t/h生物质锅炉同时使用。

二、 (略) 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 (略) 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施工期扬尘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郊区/农村”浓度限值。

2台生物质锅炉烟气分别通过“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依托)+SNCR脱硝工艺”处理后,均由排气筒(DA001;高50m;依托)排放;

上 料系统产生的粉尘由全封闭料厂内侧方集气罩循环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排气筒(DA002;高20m;新建)排放;

排气筒(DA001)设置在线监测系统(依托);

本项目排气筒应按规范设置采样口及采样平台;

锅炉有组织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排放限值;

上料系统有组织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

储料场为全封闭形式,储料场、灰渣间采用洒水降尘的方式抑制产生的粉尘;

本项目无组织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脱硝系统氨逃逸浓度参照执行《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 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HJ563-2010),应控制在8mg/m3以下。

2.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引风机轴承冷却用水、锅炉排污水及离子树脂交换废水。引风机轴承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锅炉排污水及离子树脂软化废水排入厂区原有污水处理站(设计处理规模3000t/d;依托),处理后排放至浑河。

本项目废水ph值执行《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21-2005)中表1“啤酒企业”排放标准、其余指标执行《 (略)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表1排放浓度。

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污水。

3.本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

运营期厂界四周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的3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锅炉除尘器收尘灰、灰渣、废包装袋以及废树脂。除尘器收尘灰、灰渣集中收集后,存放于渣场,装袋外售;废包装袋收集后暂存于库房,外售收购站;废树脂交由厂家回收处置。

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垃圾。

5.本项目按规范进行分区防渗。

6.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并定期做好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7.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8.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9.本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8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7月19日我局对辽宁 (略) 锅炉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3﹞27号

关于辽宁 (略) 锅炉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辽宁 (略) :

你单位《辽宁 (略) 锅炉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局审批委员会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辽宁 (略) 拟投资500万元,建设“辽宁 (略) 锅炉改造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对锅炉房(建筑面积4162.58m2;依托)内的20t/h(1台)、30t/h(1台)蒸汽锅炉进行本体改造,燃料由煤改为生物质;改造上料系统,新建一套输送栈桥,改造原料斗;全封闭料场(占地面积2000m2;依托);封闭式储渣房(建筑面积75m2;依托)其他辅助公用工程改造或依托原有。

建设规模:1台30t/h生物质锅炉和1台20t/h生物质锅;20t/h生物质锅炉为备用锅炉,不能与30t/h生物质锅炉同时使用。

二、 (略) 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 (略) 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施工期扬尘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郊区/农村”浓度限值。

2台生物质锅炉烟气分别通过“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依托)+SNCR脱硝工艺”处理后,均由排气筒(DA001;高50m;依托)排放;

上 料系统产生的粉尘由全封闭料厂内侧方集气罩循环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排气筒(DA002;高20m;新建)排放;

排气筒(DA001)设置在线监测系统(依托);

本项目排气筒应按规范设置采样口及采样平台;

锅炉有组织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排放限值;

上料系统有组织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

储料场为全封闭形式,储料场、灰渣间采用洒水降尘的方式抑制产生的粉尘;

本项目无组织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脱硝系统氨逃逸浓度参照执行《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 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HJ563-2010),应控制在8mg/m3以下。

2.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引风机轴承冷却用水、锅炉排污水及离子树脂交换废水。引风机轴承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锅炉排污水及离子树脂软化废水排入厂区原有污水处理站(设计处理规模3000t/d;依托),处理后排放至浑河。

本项目废水ph值执行《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21-2005)中表1“啤酒企业”排放标准、其余指标执行《 (略)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表1排放浓度。

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污水。

3.本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

运营期厂界四周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的3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锅炉除尘器收尘灰、灰渣、废包装袋以及废树脂。除尘器收尘灰、灰渣集中收集后,存放于渣场,装袋外售;废包装袋收集后暂存于库房,外售收购站;废树脂交由厂家回收处置。

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垃圾。

5.本项目按规范进行分区防渗。

6.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并定期做好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7.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8.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9.本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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