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2023年7月19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永春县大吕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开采项目
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2023年7月19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永春县大吕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开采项目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略) 永春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永春县大吕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开采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年7月19日—7月25日(5个工作日)
一、 项目名称:永春县大吕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开采项目
二、 建设地点:永春县达埔镇达理村
三、 建设单位:中闽建研(福建) (略)
四、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五、 项目概况:
项目开采建筑用花岗岩矿,开采标高为+680m~450m,开采规模为70万m3/a,矿山资源量服务年限约为10年,土地复垦期1年,复垦后管护期1年。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
项目施工期建设截排水等措施,生产废水集中收集后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或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园地施肥,不外排。运营期,开采区淋溶水经排水沟集中收集至三级沉淀池处理后大部分回用,少部分排至坑口水库;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园地施肥,不外排。
2、大气环境:
项目凿岩、爆破、解小、装卸等工序应设置雾炮喷雾降尘等抑尘措施;厂区道路定期清扫,运输车辆加盖篷布,表土堆场加盖防风抑尘网,成品堆场建设围挡并设置喷淋抑尘措施,减少粉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噪声环境:
项目采取有效的隔声减震措施,合理布置场区及设备分布,确保厂界噪声排放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限值要求。合理安排爆破时间并进行公示,爆破时间避开村民的休息时间。
4、固体废物:
项目矿体表层剥离表土、废石暂存于表土堆场,用于矿山闭坑后矿山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用土;含油废物等危险废物在危废仓库内分区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危废处置单位处置;淋溶水经沉淀池处理后产生的泥饼定 (略) 进行制砖;炸药包装物(纸壳、塑料等)统一收集,由爆破部门进行回收再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5、环境管理:
建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开展环境监管,避免环境污染。
七、公众参与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公众参与说明,项目环评信息公示期间,未从电话、传真、信件、电子邮件等途径接到公众相关投诉或反对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
地址:永春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略) 永春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永春县大吕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开采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年7月19日—7月25日(5个工作日)
一、 项目名称:永春县大吕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开采项目
二、 建设地点:永春县达埔镇达理村
三、 建设单位:中闽建研(福建) (略)
四、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五、 项目概况:
项目开采建筑用花岗岩矿,开采标高为+680m~450m,开采规模为70万m3/a,矿山资源量服务年限约为10年,土地复垦期1年,复垦后管护期1年。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
项目施工期建设截排水等措施,生产废水集中收集后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或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园地施肥,不外排。运营期,开采区淋溶水经排水沟集中收集至三级沉淀池处理后大部分回用,少部分排至坑口水库;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园地施肥,不外排。
2、大气环境:
项目凿岩、爆破、解小、装卸等工序应设置雾炮喷雾降尘等抑尘措施;厂区道路定期清扫,运输车辆加盖篷布,表土堆场加盖防风抑尘网,成品堆场建设围挡并设置喷淋抑尘措施,减少粉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噪声环境:
项目采取有效的隔声减震措施,合理布置场区及设备分布,确保厂界噪声排放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限值要求。合理安排爆破时间并进行公示,爆破时间避开村民的休息时间。
4、固体废物:
项目矿体表层剥离表土、废石暂存于表土堆场,用于矿山闭坑后矿山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用土;含油废物等危险废物在危废仓库内分区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危废处置单位处置;淋溶水经沉淀池处理后产生的泥饼定 (略) 进行制砖;炸药包装物(纸壳、塑料等)统一收集,由爆破部门进行回收再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5、环境管理:
建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开展环境监管,避免环境污染。
七、公众参与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公众参与说明,项目环评信息公示期间,未从电话、传真、信件、电子邮件等途径接到公众相关投诉或反对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
地址:永春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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