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新协邦鞋材有限责任公司年产一次EVA鞋底100万双、组合鞋底250万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
泉州新协邦鞋材有限责任公司年产一次EVA鞋底100万双、组合鞋底250万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新 (略) 年产一次EVA鞋底100万双、组合鞋底250万双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年7月19日—7月25日(5个工作日)。
一、 项目名称:泉州新 (略) 年产一次EVA鞋底100万双、组合鞋底250万双项目。
二、 建设地点: (略)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吉泰路268号厂房。
三、 建设单位:泉州新 (略) 。
四、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泉州 (略) 。
五、 项目概况:
本项目由泉州新 (略) 筹建,总投资80万元, (略)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吉泰路268号厂房,总建筑面积8541.52m2,年产一次EVA鞋底100万双、组合鞋底250万双。公司职工人数150人,均不住厂,年工作300天,日工作10小时。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
项目水磨废水、清洗废水等生产废水经“絮凝沉淀+过滤”工艺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达标排放。
2.大气环境:
项目射出成型、恒温定型、照射、贴合等工序应在密闭车间进行,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废气处理设施净化处理后通过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高空排放,有机废气排放执行《 (略)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试行)》(闽环保大气〔2017〕9号)表1标准限值要求;企业边界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 (略)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试行)》(闽环保大气〔2017〕9号)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苯、*苯、二*苯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的表A.1限值要求。
打粗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装置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噪声环境:
项目对主要噪声源设备应采取有效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3类标准。
4、固体废物:
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配套专门的危废贮存场所,严格按照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2013年修改单相关规定分类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理;原料空桶贮存须符合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由生产厂家回收用于原始用途,并保留凭证;不合格品、废包装袋、布袋除尘器定期清理的粉尘、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收集后由可回收利用部门进行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
无
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未硬性规定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开展公众参与调查。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 *
传真:0595-*
地址: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窗口
邮编:*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新 (略) 年产一次EVA鞋底100万双、组合鞋底250万双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年7月19日—7月25日(5个工作日)。
一、 项目名称:泉州新 (略) 年产一次EVA鞋底100万双、组合鞋底250万双项目。
二、 建设地点: (略)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吉泰路268号厂房。
三、 建设单位:泉州新 (略) 。
四、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泉州 (略) 。
五、 项目概况:
本项目由泉州新 (略) 筹建,总投资80万元, (略)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吉泰路268号厂房,总建筑面积8541.52m2,年产一次EVA鞋底100万双、组合鞋底250万双。公司职工人数150人,均不住厂,年工作300天,日工作10小时。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
项目水磨废水、清洗废水等生产废水经“絮凝沉淀+过滤”工艺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达标排放。
2.大气环境:
项目射出成型、恒温定型、照射、贴合等工序应在密闭车间进行,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废气处理设施净化处理后通过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高空排放,有机废气排放执行《 (略)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试行)》(闽环保大气〔2017〕9号)表1标准限值要求;企业边界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 (略)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试行)》(闽环保大气〔2017〕9号)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苯、*苯、二*苯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的表A.1限值要求。
打粗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装置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噪声环境:
项目对主要噪声源设备应采取有效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3类标准。
4、固体废物:
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配套专门的危废贮存场所,严格按照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2013年修改单相关规定分类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理;原料空桶贮存须符合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由生产厂家回收用于原始用途,并保留凭证;不合格品、废包装袋、布袋除尘器定期清理的粉尘、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收集后由可回收利用部门进行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
无
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未硬性规定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开展公众参与调查。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 *
传真:0595-*
地址: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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