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灌自然资监罚〔2023〕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灌自然资监罚〔2023〕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灌自然资监罚〔2023〕7号 |
当事人:灌云新荣包装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3 住 所:灌云县东王集镇任圩村四组 我局于2023年5月31日对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地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7年10月份,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灌云县东王集镇任圩村506.75平方米土地建厂房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等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灌云新荣包装厂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朱新国的《询问笔录》1份以及灌云县东王集镇任圩村民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1份,证明灌云新荣包装厂非法占地的事实。 2、《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和房产分户图1份以及《土地现场勘测笔录》1份,证明灌云新荣包装厂非法占地面积为506.75平方米,建筑物面积为371.99平方米。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为耕地和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其中耕地面积为502.59平方米,城镇村及工矿用地面积为4.16平方米。 3、国土空间规划科认定材料1份,证明灌云新荣包装厂非法占用的506.75平方米土地符合2022年度预支空间规模指标落地上图方案。 4、违法占地现场照片2张,证明灌云新荣包装厂非法占地建设厂房项目的建设程度。 5、其他调查材料。 我局于2023年6月27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灌自然资监告〔2023〕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灌自然资监听告〔2023〕7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进行申诉、申辩,提出异议。经我局集体研究形成的行政处罚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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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灌自然资监罚〔2023〕7号 |
当事人:灌云新荣包装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3 住 所:灌云县东王集镇任圩村四组 我局于2023年5月31日对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地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7年10月份,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灌云县东王集镇任圩村506.75平方米土地建厂房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等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灌云新荣包装厂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朱新国的《询问笔录》1份以及灌云县东王集镇任圩村民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1份,证明灌云新荣包装厂非法占地的事实。 2、《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和房产分户图1份以及《土地现场勘测笔录》1份,证明灌云新荣包装厂非法占地面积为506.75平方米,建筑物面积为371.99平方米。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为耕地和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其中耕地面积为502.59平方米,城镇村及工矿用地面积为4.16平方米。 3、国土空间规划科认定材料1份,证明灌云新荣包装厂非法占用的506.75平方米土地符合2022年度预支空间规模指标落地上图方案。 4、违法占地现场照片2张,证明灌云新荣包装厂非法占地建设厂房项目的建设程度。 5、其他调查材料。 我局于2023年6月27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灌自然资监告〔2023〕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灌自然资监听告〔2023〕7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进行申诉、申辩,提出异议。经我局集体研究形成的行政处罚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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